原文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1990年8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
先鋒隊。為了切實保證新發展的黨員質量,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提高黨的戰鬥力,依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要把吸收具有
共產主義覺悟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 發展黨員工作,要從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的要求出發,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有領導、有計畫地進行。
第四條 發展黨員必須堅持入黨自願的
原則和個別吸收的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 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
第五條 黨組織要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民眾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
第六條 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基本理論的教育,黨的基本知識和黨的基本路線的教育,以及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指導思想、宗旨、任務、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七條 黨組織要指定1至2名正式黨員做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繫人,並採取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定期培訓等方法,對他們進行培養和教育。
第八條 黨支部每半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隊伍的狀況作一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改進的措施。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九條 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後,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繫人和黨內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可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條 黨組織要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本人歷史和政治表現進行了解,確定為發展對象後,要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凡沒有經過政治審查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一條 基層黨委要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中間一般為5至7天(或不少於40個學時)。主要學習《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檔案。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寫的《入黨材料》可作為學習輔導材料。因客觀原因不能集中進行培訓的,黨組織應安排他們學習指定的檔案,並搞好輔導。沒有經過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不能發展入黨。
第三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二條 接收預備黨員必須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入黨的人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繫人擔任,也可由發展對象自己約請,或由黨組織指定。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或尚在緩期登記期間的黨員,不能做入黨介紹人。
第十四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本職工作表現、經歷等情況,如實向黨組織匯報。 2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 3被介紹人批准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他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五條 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願書》,須經上級黨組織同意。支委會要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第十六條 在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上,申請人應匯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歷,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支委會要向大會報告對申請人審議的情況。與會黨員要對申請人能否入党進行充分的討論,並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黨員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在票數內。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十七條 黨支部要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材料,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十八條 預備黨員必須由黨委(工委,下同)審批。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要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縣以上黨委直接領導的獨立單位的黨總支和大型廠礦企業、大專院校直屬的分廠、分校黨總支,經縣以上黨委授權,可以審批黨員(需註明是授權的)。臨時黨支部、臨時黨委無權接收、審批預備黨員。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
第十九條 黨委審批前,要指派專人(黨委委員或組織員)對《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廣泛聽取黨內外民眾的意見,並同申請人進行談話,作進一步的考察。談話人應將談話的情況和自己對申請人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並向黨委匯報。
第二十條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表決決定。黨委主要審議申請人是否具備入黨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申請人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可批准其為預備黨員。黨委審批的意見要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註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並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本人並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准入黨的,也要通知黨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時,應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必須在3個月內審批。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凡無故超過規定時間而未予審批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二條 黨組織應及時將上級黨委批准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通過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鍊,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三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對黨旗進行宣誓。入黨宣誓儀式,一般由基層黨委或黨支部(黨總支)組織進行。上級黨組織應派人參加由黨支部舉行的宣誓儀式。
第二十四條 黨組織要通過聽取本人匯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黨支部每季度要討論一次,發現問題要及時同本人談話。預備黨員調動工作時,調出單位黨組織應將教育、考察的情況,認真負責地介紹給調入單位黨組織。
第二十五條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黨支部應按時討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長一次預備期,延長時間不能少於半年,最長不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准。
第二十六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是: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小組提出意見;黨支部徵求黨內外民眾的意見;支委會審查;支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二十七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在三個月內討論審批、審批結果應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要與本人談話,並將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第二十八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應將其《入黨志願書》、入黨和轉正申請書、自傳、政審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黨委存入本人人事檔案。無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保存。
第五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必須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情況,地(市)、縣委每半年要檢查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要檢查一次。檢查的結果要及時上報,並向下通報。
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每年要向黨委和上級黨委的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黨員工作計畫。要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黨章規定現象的查處情況。
第三十一條 縣以上黨委和組織部門要重視對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問題,一定要嚴肅查處。違反黨章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上級黨組織要對有關責任者批評教育,違犯黨紀的應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1990年9月1日起試行。過去有關發展黨員工作的規定和解釋,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均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現狀
具體修改內容可參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新舊細則對照稿)》。
解疑
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等黨內有關規定,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未滿18歲申請入黨和發展入黨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對
2014年5月《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發布之後、未滿18歲提出入黨申請的,黨組織應肯定其入黨要求,鼓勵他們追求政治上的進步,並做好解釋工作,請他們年滿18歲後再向黨組織正式遞交入黨申請書。對《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公布之後、未滿18歲發展入黨的,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不予承認,並視情況追究有關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對2014年5月28日《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發布之前、未滿18歲提出入黨申請的,一般予以承認;但對其中未滿18歲發展入黨的,要具體分析具體處理:如果入黨手續清楚,已經長期為黨工作,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承認其黨員身份;如果入黨手續不清楚,但已經長期為黨工作,確實具備黨員條件的,可以承認其黨員身份,但應向有關黨組織和黨員本人指出錯誤,進行批評教育;如果不具備黨員條件、現實表現不好的,不管入黨手續是否清楚,均不承認其黨員身份,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以上處理均須報省級黨委組織部門批准。
對黨的歷史上特別是在建國前和建國初期,由於歷史原因或特殊情況,未滿18歲加入黨組織的,不能否認其黨員身份,其入黨時間的認定由省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