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亳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亳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亳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亳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亳州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亳州市委常委、亳州市紀委書記,亳州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呂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亳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外文名:Bozhou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 機構簡稱:中共亳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現任領導:呂劍 
  • 機構職能:紀律檢查、行政監察
人事任免,主要職能,組織機構,職能部門,內設機構,監察改革,現任領導,書記,副書記,紀委常委,紀委委員,

人事任免

根據《安徽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關於做好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選舉任免工作的指導意見》,市監察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市紀委書記兼任,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按照規定,市委建議,提名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呂劍同志為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候選人。
2018年1月9日,亳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依法選舉呂劍同志為亳州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主要職能

亳州市紀委監委是在安徽省紀委監委和中共亳州市委的領導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能,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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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

市紀委監委組織機構包括:內設職能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和派駐(出)機構。

職能部門

內設職能部門具體為:辦公室(研究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組織協調辦公室)、第一至第八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室、機關黨委。
此外,設有市紀委監委黨風廉政教育中心(看護支隊)直屬事業單位。設有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市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

內設機構

辦公室(研究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辦公設備裝備採購、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等。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參與起草制定有關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篡等。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派駐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直有關單位內設紀檢機構以及市屬企業、市屬院校紀委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出國(境)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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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網路輿情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路信息工作等。
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全市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糾正“四風”工作,督促或直接查處上級或領導交辦的黨員幹部違反作風規定問題;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或承辦市紀委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全市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辦理同級監督的日常基礎性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市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縣(區)紀委監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交案件監督管理室;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受理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監察工作的批評、建議;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等。
案件監督管理室(組織協調辦公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負責監督檢查的紀檢監察室;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負責協調落實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等事宜;組織協調並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性工作等。
第一至第三、第八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地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督促檢查聯繫單位(地區)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糾正“四風”工作;配合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監督推動中央、省委巡視及市委巡察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聯繫單位(地區)政治生態狀況進行分析研判;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對適用“四種形態”中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按程式提出處置意見;對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按程式移交負責審查調查的紀檢監察室;承擔聯繫單位(地區)及市管幹部的廉政檔案建立、維護、套用等工作;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地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其中第八紀檢監察室,同時負責指導全市鄉鎮紀檢監察工作協作區工作。
第四至第七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縣(處)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移送的需核實後追究紀律責任的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負責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起訴,辦理對不起訴決定申請複議、跟蹤移送司法後案件進展等相關事宜;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辦理或協調督促處分決定的宣布送達相關事宜等。
亳州市紀委監察委亳州市紀委監察委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綜合分析研判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科級以上(含科級)幹部,市委巡察機構幹部,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領導班子成員及幹部,市直有關單位內設紀檢機構和市屬企業、市屬院校紀委領導班子成員,縣(區)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負責對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市直有關單位內設紀檢機構和市屬企業、市屬院校紀委以及縣(區)紀檢監察機關政治生態狀況進行分析研判;負責對巡視巡察紀委發現的典型問題予以通報,並督促抓好巡視巡察紀委反饋問題的整改等。
信息技術室:負責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的信息情報和技術裝備保障服務,承擔信息查詢分析系統的建設、管理、套用;參與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搜查、勘驗檢查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以及市委巡視機構黨群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 傳達貫徹黨中央、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省委、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以及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
(二) 統籌協調、指導督導、服務保障巡察工作;
(三) 承擔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 對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 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 指導縣區黨委開展巡察工作;
(七)辦理省委巡視辦、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現任領導

中國共產黨亳州市第四屆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記

呂劍

副書記

楊立民、李濤

紀委常委

於群(女)、李森、段紅斌

紀委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
於群、王亞洲、王鋒、付傑昌、呂劍、朱西國、劉興德、劉建、劉超華、江濤、李濤、李森、楊立民、吳東風、何燕、張弘、張利華、張培陽、張磊、陸軍、周雲峰、趙昊平、胡獻春、段紅斌、賀鳳坤、袁偉、徐健、黃衛國、董揚德、 韓龍、雅浩宇、程效銀、薛冰、戴群、戴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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