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由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於1966年8月8日通過,簡稱“十六條”,發表於1966年8月9日《人民日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
  • 通過時間:1966年8月8日
《決定》共十六條:一、社會主義革命的新階段;二、主流和曲折;三、“敢”字當頭,放手發動民眾;四、讓民眾在運動中自己教育自己;五、堅決執行黨的階級路線;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七、警惕有人把革命民眾打成“反革命”;八、幹部問題;九、文化革命小組、文化革命委員會、文化革命代表大會;十、教學改革;十一、報刊上點名批判的問題;十二、關於科學家、技術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的政策;十三、同城鄉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相結合的部署問題;十四、抓革命,促生產;十五、部隊;十六、毛澤東思想是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行動指南。《決定》認為,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觸及人們靈魂的大革命,是社會主義革命的新階段。這次運動的目的是鬥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批判資產階級的反動學術“權威”,批判資產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的意識形態,改革教育,改革文藝,改革一切不適應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以利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運動的重點是整黨內那些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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