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公司治理報告(2007):利益相關者與公司社會責任
- 作者:上海證券交易研究中心
- ISBN:10位[7309057996]13位[9787309057997]
- 定價:¥28.00元
-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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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信息
作者:上海證券交易研究中心 編
ISBN:10位[7309057996]13位[9787309057997]
出版日期:2007-11-1
定價:¥28.00元
內容提要
公司社會責任思想起源於美國,強調企業對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債權人、員工、客戶、供應商、金融機構、所在社區以及所在地政府等)的責任,包括遵守商業和行業法規、商業道德,保障生產安全與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支持慈善事業,保護環境等。經過數十年發展後,公司社會責任思想逐步影響到了全球主要經濟體,得到了政府、政府間組織和各種非政府組織的廣泛關注,也開始為企業自身所重視。2004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修訂了其《公司治理準則》,大大擴展了“利益相關者”的定義範圍,明確提出應該制定促進員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激勵機制,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等公司社會責任要求。
在我國,和諧社會已成為社會建設的新理念,片面強調經濟成長率的發展模式正逐漸為兼顧環境和社會均衡發展的、可持續增長的模式所替代。在這一背景下,公司社會責任日漸興起,相關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條明確要求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即公司理應對其勞動者、債權人、供應商、消費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環境和資源、國家安全和社會的全面發展承擔一定的責任。此外,新修訂的《破產法》、《環境保護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也在強調公司社會責任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創新。
但是,由於中國正處於經濟和社會轉軌的特殊時期,公司治理機制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公司社會責任的意識和觀念有待於進一步培育,因此上市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具體可歸納為以下五點。
第一,儘管中國的相關政府部門、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監管組織採取了種種措施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由於巨觀層面上的相關法律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而微觀層面上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仍不健全,因此上市公司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行為仍時有發生。例如,通過關聯交易向大股東進行利益輸送,或者進行選擇性披露和不公平披露,造成中小投資者與大股東之間、公司與社會公眾投資者之間信息嚴重不對稱,從而導致中小投資者權益受損。
第二,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較少考慮職工的切身權益,員工在企業發展和運作中的參與、監督和分享權並沒有得到有效保障。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2007年對滬市135家上市公司的抽樣調查,77%的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沒有員工代表,而監事會中員工代表未達到三分之一的居然高達59.2%。
第三,由於傳統計畫經濟體制、舊的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機制缺陷的影響,債權人利益保護在我國受到了極大的弱化。企業破產申請需經主管當局審批,債權人往往成為破產程式中事實上的局外人。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保護下,破產欺詐難以得到糾正和追究,嚴重限制了銀行對無償債能力的債務人的影響。
第四,資本市場和產品市場對企業的環境治理還沒有形成有力的約束,公民和非政府的環境保護組織參與環境決策和監督還不夠,導致上市公司環境意識淡漠,除了少數大企業外,目前上市公司環境治理的支出水平比較低,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時有發生。
第五,總體上,國內多數上市公司的公益責任尚不強,尤其是在慈善捐款方面,部分上市公司表現冷淡。近九成接受調查的公司在2006年的捐款沒有超過100萬元,甚至有40家上市公司的捐款數額為零。
上述情況是與以下兩個因素直接相關的。
第一,我國目前的公司社會責任的制度環境還很不完善。在政府主導經濟的發展模式下,地方政府以追求GDP的高增長為首要責任,提升企業環境治理、關注員工合法權益等公司社會責任行為往往與地方政府GDP增長最大化的目標相左。另一方面,儘管與公司社會責任相關的法律制度已經逐步建立,但在法律的具體執行和實施方面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第二,市場對公司的社會責任還沒有形成有力的約束。從產品市場來看,國內中產階級的隊伍還不夠壯大,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意識雖有所上升,但還沒有形成強大的力量去抵制嚴重違背社會責任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服務,購買嚴格遵守社會和環境標準的產品。從資本市場來看,目前上市公司是否應當履行其企業環境責任還遠遠沒有引起投資者和分析師的足夠關注,市場奉行的價值投資僅僅關注企業的財務(或經濟)表現,並沒有將企業的社會、環境和倫理表現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之一。
基於國內上市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本報告提出以下六點建議。
第一,積極引導企業主動接受公司責任。有關職能部門可以加強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接觸,了解公司責任理念的內容、標準以及最新進展,向國內企業提供相關信息,加強對企業公司責任理念的培訓。
第二,加強公司社會責任的全面考核。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倡導新的考評體系,將公司股東責任與社會責任考核指標具體化、系統化。可考慮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上市規則》,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包括重大環境及社會風險。
第三,積極鼓勵機構投資者將社會責任投資融入到價值投資理念中。在目前倡導機構投資者要進行價值投資時,更應當鼓勵機構投資者關註上市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有限度地拒絕或迴避投資那些缺乏社會責任的上市公司。從這個意義上講,適時提倡社會責任投資,不僅有助於推動證券市場的和諧發展,而且也有助於推動我國社會經濟朝著更注重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方向邁進。
第四,在上市公司中落實《公司法》有關員工參與的相關規定,並結合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公約,設立員工參與監管和企業發展的制度性安排。只有這樣,才有可能進一步向全社會和全體企業推廣企業社會責任以及員工參與的做法和要求。
第五,推進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通過完善有關立法並嚴格執法實現對債權人正當權益的保障。具體而言,需要建立完善的償債保障機制和債權人法律救濟機制,強化公司控股股東和其他內部人的償債責任,形成健全的公司破產清算和重組制度。
第六,通過融資、信貸、稅收等綜合政策手段,提高公司環境治理水平。例如,應將上市公司的環保狀況與其股票發行上市直接掛鈎,一旦發現上市公司有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一段時期內將不允許該公司進行再融資。
編輯推薦
公司社會責任和利益相關者理念誕生於20世紀初的美國,到80—90年代,這一思想逐步影響到全球主要經濟體,並得到各國政府、政府間組織及相關非政府組織的廣泛關注。2004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修訂其《公司治理準則》,擴展“利益相關者”的定義範圍,明確提出完善員工參與公司治理的激勵機制、保障利益相關者利益等公司社會責任的要求。隨後,各國也相繼制定出符合本國情況的公司治理準則或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等規範性檔案,對公司社會責任提出了較為具體的要求。
十六大以來,在科學發展觀統領下社會經濟發展呈現令人振奮的新氣象,和諧社會與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新時期的主旋律。在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和公司社會責任全球化浪潮的影響下,我國也開始通過立法形式突出公司的利益相關者與社會責任。2002年1月,中國證監會與原國家經貿委聯合制定並頒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上市公司應尊重銀行及其他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等問題,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2006年1月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條也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目錄
摘要
ExecutiveSummary
第1章導言
第2章外部投資者
第3章企業員工關係
第4章債權人
第5章客戶與商業夥伴
第6章環境
第7章社區與捐贈
第8章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價值
參考文獻
附錄2006年中國公司治理大事記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