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

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

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是中國衛星導航套用領域的專門性行業協會。成立於1995 年9月,於2012 年9 月正式更名為中國衛星導航定位協會(簡稱中位協),英文名稱為GNSS and LBS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GLAC”。中位協是我國衛星導航與位置服務領域的全國性行業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的非營利性、全國性的社團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
  • 外文名:GNSS and LBS Association of China
  • 類型:協會
  • 成立時間:1995年9月
  • 簡稱:中位協
  • 主管單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主要職責,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協會以研究中國衛星導航技術套用方面的有關方針政策,向國家、地方和決策部門提出建議為己任,以開展學術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提供市場信息、開展諮詢服務為主要任務,在開展衛星導航技術標準化研究等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業務範圍

一、研究中國GPS技術套用的有關的方針政策,向有關決策機關提出建議;
二、開展GPS技術套用和發展方面的學術和管理交流活動,推廣科技成果,推薦先進管理經驗;
三、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新產品評優和技術職稱資格評審,舉辦科技成果、成就展覽;
四、組織行業產品的測評、認證和市場推廣活動;
五、推動GPS套用,開展技術服務,提供科技諮詢;
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組織跨行業重大GPS科學研究、生產工程的計畫實施;
七、組織GPS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
八、開展GPS技術有關專業的標準化研究工作,接受委託,組織GPS技術標準化制定工作;
九、建立與國外GPS組織和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GPS技術合作和交流活動;
十、編輯出版會刊、科普讀物、論文集及有關GPS科技資料。

組織機構

協會現有理事百餘名,會員涵蓋國內各主要套用單位以及從事衛星導航經銷的公司、廠商。協會除設立專門辦公室外,還包括空間定位、導航套用、授時與時間、儀器設備、教育與發展、市場及環境監測七個專業委員會。

理事成員

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是中國衛星導航套用領域的專門性行業協會。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測繪局,名譽會長是胡啟立、會長為信息產業部電子出版社社長王志剛,秘書長為原國家測繪局副局長黃雲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協會 (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Technical Application Association for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縮寫為CTAAGPS。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中國套用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從事測量定位、導航、時頻同步、速度位移、形變監測、信息發布等領域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盈利性、自律性、全國性的社團法人組織。
第三條 宗旨:本協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充分發揮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不斷加強協會自身建設,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精幹的、職業化、專業化隊伍,為提高中國全球定位系統的套用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促進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在中國的套用和產業化,積極推進中國自主民用導航產業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測繪局,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位於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供諮詢建議,向政府反映行業、會員訴求和爭取政策支持。
(二)接受委託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標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的研究、制定與修訂,承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新產品評優和技術職稱資格評審。
(三)組織開展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和發展方面的學術交流、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宣傳推介具有自主創新和產業化前景的技術與產品,為促進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的科技進步和管理進步服務。
(四)推動全球定位系統的社會化套用和產業化發展,開展技術服務,提供科技諮詢,舉辦科技成果和成就展覽,組織行業產品的測評、認證和成果推廣活動。
(五)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組織跨行業重大全球定位系統科學研究、生產工程的計畫實施;
(六)組織全球定位系統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
(七)加強自律性管理制度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標準,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協調會員關係,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八)促進企業間的溝通、協調與合作。在維護國內產業利益的前提下,積極組織行業內的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建立與國外全球定位系統組織、企業和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合作和交流。
(九)編輯出版會刊、科普讀物、論文集及有關全球定位系統科技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和書面申請;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支持協會工作,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在本行業和相關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具體條件:
1. 單位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的生產、經營、套用、管理、科研和教學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相關單位、社會團體和依法成立的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
2. 個人會員:
(1)高等院校本專科畢業,從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工作1年以上者;
(2)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工作3年以上者;
(3)從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工作5年以上的實際工作者;
(4)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工作者;
(5)熱心參與和支持本協會工作,從事全球定位系統技術套用組織管理工作的副主任科員(含副主任科員)以上公務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進行入會資格審查;
(三)個人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單位討論通過,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單位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報理事會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單位協會辦公室代表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享受在本協會參加會議、獲取信息、資料,承擔有關項目和接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由本協會在一定範圍內公告。
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進行表彰和獎勵;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規章和相關管理制度;
(十)決定增補和更換理事、常務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託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 、(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原則上由常務理事所在單位的現職負責人擔任,當其職務變更時,由該單位確定新的繼任人選。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會長不駐會設常務副會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辦公會議制度,辦公會議由駐會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委託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和協會辦公室正副主任等參加。辦公會議負責領導協會的辦事機構,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在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辦公會議負責行使常務理事會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八)、(九)、 (十一)的職權。辦公會議必須有2/3以上成員參加。辦公會議的決定應形成會議紀要,發給常務理事和有關人員。若有1/5以上常務理事對辦公會議的決定提出異議,則辦公會議的決定暫停執行,重新召開辦公會議複議或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由相關的政府部門推薦。副會長主要從與全球定位技術套用相關的領導機關(含軍事機關)、有較大影響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企業的現職負責人中推選。副會長不再擔任所在單位現職負責人後,由所在單位新任領導繼任。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支持和熱心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需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駐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確認。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代表常務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以及辦事機構的工作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如駐會工作,同時行使常務副會長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通過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代表會長行使第三十條第(二)、(三)款的職責;
(三)研究並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會長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受委託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責任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在會長授權下代表本協會簽署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接受協會的領導、監督,制定明確的活動計畫,依照本協會章程積極開展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和授權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規定的審計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1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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