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燃機工業協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內燃機工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China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 簡稱:CICEIA
  • 類型:政府檔案
中國內燃機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內燃機工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ICE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內燃機及其配附屬檔案的製造企業及有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地方有關社會團體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為協會成員和政府部門服務,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及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貫徹政府有關方針、政策和法令,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工作,在政府和協會成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開展行業內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與國外同行業各項交往活動;為振興與發展我國內燃機工業做出積極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向政府反映行業及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行業及會員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貫徹落實。
(二)受有關部門委託,參與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三)開展本行業的價格等有關經濟指標調查研究,收集、分析產品價格和有關經濟指標等有關信息,為政府制定和調整政策提供建議,並協助政府對行業內部價格進行協調工作。
(四)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定期發布行業統計資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國內外行業發展趨勢,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並協助政府編制行業發展規劃,為企業制定長期發展戰略和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國內外內燃機產品和技術國際展覽會和技術交流會,協助企業對外開展各項技術和經濟合作活動,為行業和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積極發展同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技術合作交流。
(七)接受委託,對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等項工作。
(八)科技興業,大力推動內燃機行業發展高新技術產品、環保與節能產品。
(九)開展技術諮詢、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科技成果的套用。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科技成果鑑定與評審工作。
(十)協助政府規範市場,打擊假冒偽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建立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場環境創造條件。
(十一)開展行業的反傾銷等項工作,以維護產業安全。
(十二)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中國內燃機工業年鑑》、產品規格參數彙編等書籍,出版發行面向行業內外有關的刊物等。
(十三)做好引導企業在自主創新、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培育發展自主品牌等各方面的服務工作。
(十四)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有關技術和技能、管理、法規等方面培訓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部門、國內外企業及其它社團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國內依法登記,從事內燃機及其配附屬檔案生產的具有一定生產能力和檢測手段的企業、以及有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地方社會團體等,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單位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人,代表單位參加本團體的行業活動,並指派一名聯絡員與協會聯繫;
(四)分支機構受協會委託可辦理吸收會員手續,經分支機構初審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起草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制定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七)負責會員的發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10日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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