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中國
光伏產業發展協會:英文名(ChinaPVIndustryDevelopmentAssociation),是為適應中國光伏產業發展的需要,由全國各地方光伏企事業單位、科研、教學機構以及各行業單位,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工業行業組織;是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民政部等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民事責任。中國光伏產業發展協會;通過組織會員交流聯誼會,舉辦各類展覽展銷和論壇峰會,發揮協會成員資源共享的優勢。加強行業內部以及與其他相關行業的溝通與協作,組織開展各項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電池行業團體的交流考察活動,促進會員發展對外合作,使其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處於相對有利的位置。
業務職能
中國光伏產業發展協會的職能是:對我國光伏產業的政策提出提議,起草光伏產業的發展規劃和光伏產品的標準,組織有關科研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鑑定,開展技術諮詢、信息統計、信息交流,為行業培育市場、組織國內(際)展覽交易會、協調企業生產、銷售和出口工作中的問題等。
通過諮詢、協調、服務和建立健全行規行約,強化全行業自律性管理,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在政府和企業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宜,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機構發展
通過管理、協調、服務和建立健全行規行約,強化全行業自律性管理,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全行業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光伏產業發展協會
英文名稱:ChinaPVIndustryDevelopmentAssociation
第二條本組織是由中國光伏產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有關專家、學者等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組織的宗旨:為政府、行業單位和會員服務,反映企業和行業訴求,規範企業和行業的行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本組織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四條本組織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組織實施並監督遵守。
二協助政府完善全國光伏產業的行業管理,並研究、總結、交流行業管理經驗。
三受政府委託起草全國光伏產業的發展規劃。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
四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全國光伏產業相關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五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發布,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行業提供信息服務。
六宣傳政府關於本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令。開展行業間的技術協作活動和環保、節能的試點工作,推廣新技術、新產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進行質量檢測和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工作,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準入等相關工作。
七推動行業各種形式的聯合,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推動行業發展。
八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市場預測。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九聯繫國外相關組織和團體,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出國考察、訪問和國內外展覽、展銷、定貨會,參加國際會議,接待國外來訪團組,參與培育國內外的專業市場。
十採用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專業人員,提高企業素質。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建立網站,開展行業信息工作。
十二推廣宣傳,評定光伏產業的優秀企業和人物,推廣其成功經驗;推薦行業名優產品,提升企業價值,樹立品牌形象。
十三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的交流和合作;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介紹現代經營管理方式。適當參與公共服務,服務民生、節能減排的科研和實體工作。
十四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十五 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組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組織的制度和章程;
二有加入本組織的意願;
三在本組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組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組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組織的決議;
二維護本組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組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組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本組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