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

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

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是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直接領導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國家一級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
  • 外文名:Chinese Society of Optimization, Overall Planning and Economic Mathematics
  • 性質:學術性社團
  • 等級:國家一級學會
  • 簡稱:中國“雙法”研究會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理事成員,重大事件,組織章程,組織刊物,

發展歷史

六十年代以我國著名數學家華羅庚教授為首率先開展優選學、統籌學、經濟數學的理論研究,並組織小分隊先後到二十三個省、市、自治區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推廣雙法工作,雙法成功地套用於化工、電子、冶金、煤炭、石油、電力、機械製造、交通運輸、糧油加工、建材、醫藥衛生、環境保護、農林牧畜、國防工業和科學研究等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1981年成立了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首任理事長:華羅庚教授。現任理事長:徐韋宣教授。研究會現有會員1.6萬多人,設有省市分會15個,並有項目管理、計算機模擬、軍事運籌、決策信息、工業工程、高等教育、經濟數學等12個專業分會。
研究會成立以來,積極研究和推廣套用“雙法”堅持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的方向,開展企業優選、統籌、管理科學的研究和套用,對國家重大決策項目和巨觀決策問題進行研究,有力地促進我國優選法與管理科學的發展,並為國民經濟作出了重要貢獻,在中國科協領導下,本會作為牽頭學會成功地開展了對國家重大項目的諮詢論證,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本會組織完成項目先後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 5項(一等獎1項,二等獎3項,三等獎1項),院、部科技進步獎14項(一等獎7項,二等獎6項,三等獎1項)。

主要職責

組織學術交流,主辦科技科普期刊積極支持和推廣與本會宗旨相應的各學科分會的研究和套用,組織會員與實際部門合作研究和發展有關規則、決策、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與發展項目。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編輯、出版、發行科技與科普期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與地區發展戰略政策的研究工作;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大力開展對企業發展的諮詢工作。
組織和團結廣大會員研究和發展優選學、統籌學、管理科學和經濟數學等與國民經濟建設密切相關的學科並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把科學方法廣泛套用於實際部門,使國家獲得更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建設宗旨

本研究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遵照“國民經濟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事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廣大會員為國民經濟建設與發展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本研究會要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其業務範圍(圍繞優選法、統籌法、經濟數學、管理科學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三)編輯、出版、發行科技與科普期刊;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與地區發展戰略政策的研究工作;
(六)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
建議;
(七)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
服務;
(八)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九)大力開展對企業發展的諮詢工作。

組織機構

研究會自1981年3月3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以來,先後有會員1.7萬名,設有5個工作委員會,15個省、市分會,並成立了項目管理、計算機模擬、統籌、管理決策與信息系統、工業工程、高等教育管理、數學教育、經濟數學與管理數學、應急管理、灰色系統研究,複雜系統研究等14個專業分會。

理事成員

顧問: 陳德泉、計雷、徐偉宣
理事長: 蔡晨
副理事長: 陳劍 池宏 范英 黃海軍 梁梁 劉思峰 劉祥官 高自友 魏一鳴 徐玖平 張金隆
秘書長: 池宏(兼)
副秘書長: 傅繼良(常務) 李建平 鞠成立 林則夫 鄧富民
第一屆理事長:華羅庚(1981年—1985年)
第二屆理事長:華羅庚(1985年—1985年6月)
代理事長:陳德泉(1985年8月—1988年)
第三屆理事長:陳德泉(1988年—1992年)
第四屆理事長:計雷(1992年—1997年)
第五屆理事長:計雷(1997年—2001年)
第六屆理事長:徐偉宣(2005年-)

重大事件

(1)1981年3月31日在北京召開研究會成立大會(一)
(2)1982年12月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召開諮詢工作會議
(3)1985年8月在廈門市召開常務理事擴大會議
(4)1985年1月在河南鄭州市召開全國代表大會(二)
(5)1985年6月12日著名數學家華羅庚教授逝世
(6)1986年在北京召開學術交流及成果表彰大會
(7)1988年2月在桂林市召開年會及學術交流成果表彰大會(三)
(8)1990年在湖南省張家界召開學術交流成果表彰大會
(9)1992年11月在廣州市召開學術交流成果表彰大會(四)
(10)1994年9月在太原市召開分會、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工作會議
(11)1995年6月在北京召開“紀念華羅庚教授逝世十周年--華羅庚管理科學思想研討暨成果交流大會
(12)1997年8月在蘭州市召開第五次代表大會
(13)1999年在成都召開“99管理科學學術會議
(14)2000年在北京召開第二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15)2001年10月北京召開第三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暨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第六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16)2002年10月雲南召開第四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17)2003年11月上海召開第五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18)2004年10月福州市召開第六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19)2005年10月青島市召開第七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七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20)2006年10月南京市召開第八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21)2007年11月重慶市召開第九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22)2008年10月合肥市召開第十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23)2009年10月成都市召開第十一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24)2010年11月北京市召開華羅庚誕辰100周年紀念大會、 第十二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暨研究會第八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5)2011年10月杭州市召開第十三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暨研究會成立三十周年紀念大會
(26)2012年11月濟南市召開第十四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會
(27)2013年10月長沙市召開第十五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28)2014年10月太原市召開第十六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29)2015年7月呼和浩特市召開第十七屆中國管理科學學術年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研究會中文名稱: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
英譯名:Chinese Society for Optimization,Overall Planning and Economic Mathematics
縮 寫:CSOOPEM
第二條本研究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著名數學家華羅庚教授發起的聯繫我國從事優選法、統籌法、經濟數學等管理科學研究、套用與教育的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管理科學與技術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本研究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遵照“國民經濟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事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組織廣大會員為國民經濟建設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研究會辦事機構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55號
郵政編碼:100190 。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研究會要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其業務範圍(圍繞優選法、統籌法、經濟數學、管理科學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
(二)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三)編輯、出版、發行科技與科普期刊;
(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與地區發展戰略政策的研究工作;
(六)對國家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
建議;
(七)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
服務;
(八)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九)大力開展對企業發展的諮詢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研究會的會員有: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外籍會員、通
訊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 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3. 在本研究會的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積極參加優選法、統籌法、經濟數學、管理科學研究推廣的科研骨幹;
5. 熱心本研究會工作的領導幹部、企業家、有關科技工作者。
(二)榮譽會員
對本學科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學會工作有貢獻的會員,經研究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經研究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三)名譽會員
對學科的發展有重大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研究會的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研究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研究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四)外籍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我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本研究會可接納為外籍會員,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五)團體會員
與研究會學科的有關專業、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研究會活動,支持研究會工作的團體經申請,可吸收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研究會授權專業委員會,省、市級對口分會發展個人會員,經批准,報研究會組織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後,報研究會常務理事會備案。
(五)團體會員申請者應持本單位介紹信,向所在地區學會或總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履行登記手續,即可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有明確的負責人。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積極參加本研究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研究會的有關刊物及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七)遵守本研究會章程。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各項工作和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研究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就職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原則上就職時不超過65周歲,原則上應為專職,本研究會為兼職,下設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研究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同一職務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困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研究會理事長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研究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因特殊情況需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研究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業務主管部門及掛靠單位撥款。
第三十一條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研究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研究會章程的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已經2010年11月7日第八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主辦科技期刊《中國管理科學》、科普期刊《數理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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