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章程

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章程

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章程是2007年4月20日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第二次全體委員大會通過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章程
  • 發布方: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
章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英文譯名:Youth Committee of 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是中國僑聯領導的由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青年自願組成的聯誼性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以《中國僑聯章程》為基本的活動準則,按照本會章程,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廣泛聯繫和團結海內外僑界青年,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開展海內外經濟、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促進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完成中國統一大業、維護世界和平做出貢獻。
第二章委員
第三條 本會委員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具有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身份。
二、承認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關心僑胞,服務僑胞,熱心僑聯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在僑界青年中有一定影響。
四、願為增進住在國與中國的友好合作交流、促進中國現代化建設、推進僑界和諧做出貢獻。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五十周歲,其中擔任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職務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四條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第五條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三、維護僑界青年的合法權益,了解和反映僑界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條委員入會的程式是:
委員人選,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僑聯和有關方面推薦,亦可由本會秘書處或本會兩名常務理事推薦,申請人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駐會常務理事長辦公會議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委員。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七條 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委員全體委員會和它所產生的常務理事會。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中國僑聯領導兼任),副會長若干名。
設榮譽職務若干名,主要聘請原中國僑聯青年委員和熱心僑務工作,
為本會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本會全體委員會的職能:
一、 審議和批准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 討論和決定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 選舉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常務理事;
四、 聘請本會榮譽職務;
五、 修改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章程;
六、 決定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十一條 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會務。
第十二條 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設副理事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聘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二名,負責處理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第十三條 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常務理事會的職能:
一、 召集並主持全體委員會。
二、 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聘請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 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
四、 執行全體委員會的決定。
五、 通過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副會長的增補事項。
六、 決定有關本會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駐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駐會理事長辦公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會議),負責實施全體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做出的各項決議,提出具體工作安排,報會長同意後實施。
第四章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中國僑聯經費支持,委員和海內外人士、團體的捐助。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地方僑聯可依據本章程成立青年委員會,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備案後可成為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國僑聯青年委員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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