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研究》是2020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譚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研究
- 作者:譚曼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6月
- 頁數:335 頁
- 定價:83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43505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研辨汗肯究》系統地論述債務催收行業的法理基礎,總結和反思了其發展現狀與亂象,考究了國外相關國家債務催收行業法律制度與治理經驗,論證了我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現實必要,並就我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基本理論與立法框架進套嚷鑽循行了建構。最後,本書還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債務催收行業管理條例(立法建議稿)》,為我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提供具體方案。
作者簡介
譚曼,1975年生,湖南新化人,法學博士。現任湘潭大學信用立法研究中心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杜蘭—永雄國際信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湖南永雄資產管理集團董事長,兼任湖南省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民營經濟法治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湖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主要從事信用法治、債務催收法治化研究,先後在《光明日報》《首都師範大學學報》《湘潭大學學報》等報刊發表學術論文多篇,主編《訴訟制度改革與理論探索》等著作2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子課題以及其他省部級項目多項,曾獲“中國經濟十大金融人物”“發展中國十大年度人物”等榮譽稱號。
圖書目錄
導論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義
(一)拓展中國債務催收理論研究深度
(二)引領債務催收行業健康發展
(三)推動中國信用法律體系的完善
三、殃祝文獻綜述
(一)國內相關研究現狀及其動態
(二)國外研究現狀
(三)研究述評
四、研燥台廈究方法
五、創新之處
第一章債務催收的法理基礎及行業價值
一、債務催收的概念界定
二、債務催收的性質界定
(一)作為特殊私力救濟的債務催收
(二)債務催收的正當性及其愚己犁法理依據
三、債務催收的主要特徵
(一)程式形態:非訴糾紛解決程式
(二)組織形式:公司化運營的組織形態
(三)行業定位:信用服務行業
四、債務催收行業的興起
(一)不良貸款累積催生債務催收行業
(二)金融機構委外催收的需求增加
(三)律師非訴訟催收難以高效維權
(四)依靠社會救濟難以有效保障債權
(五)依靠訴訟救濟難以有效保障債權
(六)債務催收機構具有諸多專業優勢
五、債務催收行業的價值
(一)助力挽回金融機構經濟損失
(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三)彌補公力救濟不足
(四)助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章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的發展現狀
一、債務催收市場的發展概況
(一)債務催收行業的政策環境
(二)債務催收行業的市場環境
二、債務催收機構的發展概況
(一)債務催收機構的產生與發展
(二)債務催收機構的發展趨勢
三、債務催收從業人員的概況
(一)債務催收從業人員市場需求概況
(二)債務催收從業人員的執業現狀
第三章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的亂象與反思
一、債務催收行業發展中的主要亂象
(一)缺乏準入門檻導致催收行業魚龍混雜
(二)催收機構地位不明並且缺失執業權利
(三)催收行為異化失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
(四)內部競爭失序導致催收行業畸形發展
(五舉照局譽)缺乏職業培訓導致催收人員良莠不齊
二、債務催收行業常見刑事風險的反思
(一)債務催收行業常見的刑事風險
(二)債務催收行業易發刑事風險的原因分析
三、債務催收行業規範供給的反思
(一)現有法律較籠統不具有針對性
(二)現行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範效果有限
(三)行業公約無法律強制力難以施行
四、債務催收行業合法性困境的反思
五、債務催收行業行政監管的反思
(一)缺乏相應監管體系
(二)行業監管主體不明
(三)行業監管無法可依
六、債務催收行業自律自治的反思
(一)缺乏成熟的全國性行業自律組織
(二)行業協會的合法化路徑缺失
(三)行業協會自治管理功能欠完善
第四章域外債務催收行業治理的經驗啟示
一、美國債務催收行業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二、日本債務催收行業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三、英國債務催收行業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四、美國、英國、日本治理債務催收行業的啟示
(一)以完善的法律體系為基礎
(二)以明確的市場準入為前提
(三)以完備的行為規則為支撐
(四)以成熟的監管模式為保障
(五)以有效的行業自律為補充
第五章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現實必要
一、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重要性
(一)債務催收行業攸關國計民生
(二)提升債務誠信需要立法引領
(三)各類主體權益需要立法保障
(四)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需要
二、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緊迫性
(一)催收行業亂象亟須立法終結
(二)現行法律空白亟須立法補充
(三)行業自治失靈嫌挨應亟待立法規制
(四)行政監管缺位亟待立法明確
三、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可行性
(一)債務催收行業立法合乎憲法法律的要求
(二)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符合信用經濟發展需求
(三)債務催收行業規模大、影響力廣泛
(四)債務催收領域已經開展立法探索
(五)債務催收行業立法具有一定的法制史資源
(六)社會各界積極推動債務催收行業立法
第六章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基本理論
一、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
(二)公平原則
(三)誠信原則
(四)效率原則
三、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模式選擇
(一)域外立法的規制模式
(二)中國立法的模式選擇
四、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層級選擇
(一)從立法權的配置體制分析
(二)從立法主體的角度分析
五、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立法規劃
第七章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框架內容
一、適用範圍
(一)債務催收主體
(二)被催收主體
(三)債務催收客體
二、行政監管
(一)構建監管體系
(二)明確監管主體
(三)制定監管措施
三、執業權利
(一)權利創設的必要性及考量因素
(二)信息獲取及使用權
(三)提醒還款權
(四)請求第三方協助催收權
(五)請求第三方代償權
四、行業自治
(一)催收行業自治的必要性
(二)催收行業自治立法構想
五、支持性政策
(一)最佳化催收行業的營商環境
(二)制訂催收行業產業規劃
(三)支持催收機構上市融資
(四)加大對示範企業財政支持
六、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三)刑事責任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債務催收行業管理條例(立法建議稿)》
附錄二美國《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
附錄三日本《債權管理回收業特別措施法》及相關細則
附錄四英國《債務催收行為指南》
附錄五國內行業協會制定的債務催收行業自律公約
後記
第三章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的亂象與反思
一、債務催收行業發展中的主要亂象
(一)缺乏準入門檻導致催收行業魚龍混雜
(二)催收機構地位不明並且缺失執業權利
(三)催收行為異化失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
(四)內部競爭失序導致催收行業畸形發展
(五)缺乏職業培訓導致催收人員良莠不齊
二、債務催收行業常見刑事風險的反思
(一)債務催收行業常見的刑事風險
(二)債務催收行業易發刑事風險的原因分析
三、債務催收行業規範供給的反思
(一)現有法律較籠統不具有針對性
(二)現行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範效果有限
(三)行業公約無法律強制力難以施行
四、債務催收行業合法性困境的反思
五、債務催收行業行政監管的反思
(一)缺乏相應監管體系
(二)行業監管主體不明
(三)行業監管無法可依
六、債務催收行業自律自治的反思
(一)缺乏成熟的全國性行業自律組織
(二)行業協會的合法化路徑缺失
(三)行業協會自治管理功能欠完善
第四章域外債務催收行業治理的經驗啟示
一、美國債務催收行業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二、日本債務催收行業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三、英國債務催收行業的治理
(一)治理背景
(二)治理策略
四、美國、英國、日本治理債務催收行業的啟示
(一)以完善的法律體系為基礎
(二)以明確的市場準入為前提
(三)以完備的行為規則為支撐
(四)以成熟的監管模式為保障
(五)以有效的行業自律為補充
第五章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現實必要
一、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重要性
(一)債務催收行業攸關國計民生
(二)提升債務誠信需要立法引領
(三)各類主體權益需要立法保障
(四)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需要
二、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緊迫性
(一)催收行業亂象亟須立法終結
(二)現行法律空白亟須立法補充
(三)行業自治失靈亟待立法規制
(四)行政監管缺位亟待立法明確
三、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可行性
(一)債務催收行業立法合乎憲法法律的要求
(二)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符合信用經濟發展需求
(三)債務催收行業規模大、影響力廣泛
(四)債務催收領域已經開展立法探索
(五)債務催收行業立法具有一定的法制史資源
(六)社會各界積極推動債務催收行業立法
第六章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基本理論
一、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基本理念
二、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
(二)公平原則
(三)誠信原則
(四)效率原則
三、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模式選擇
(一)域外立法的規制模式
(二)中國立法的模式選擇
四、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層級選擇
(一)從立法權的配置體制分析
(二)從立法主體的角度分析
五、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立法規劃
第七章中國債務催收行業立法的框架內容
一、適用範圍
(一)債務催收主體
(二)被催收主體
(三)債務催收客體
二、行政監管
(一)構建監管體系
(二)明確監管主體
(三)制定監管措施
三、執業權利
(一)權利創設的必要性及考量因素
(二)信息獲取及使用權
(三)提醒還款權
(四)請求第三方協助催收權
(五)請求第三方代償權
四、行業自治
(一)催收行業自治的必要性
(二)催收行業自治立法構想
五、支持性政策
(一)最佳化催收行業的營商環境
(二)制訂催收行業產業規劃
(三)支持催收機構上市融資
(四)加大對示範企業財政支持
六、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三)刑事責任
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債務催收行業管理條例(立法建議稿)》
附錄二美國《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
附錄三日本《債權管理回收業特別措施法》及相關細則
附錄四英國《債務催收行為指南》
附錄五國內行業協會制定的債務催收行業自律公約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