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健康管理協會(Chinese Health Association,縮寫為CHA),是由解放軍總醫院、衛生部北京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附屬瑞金醫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院、中南大學湘雅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等單位共同發起,聯合50餘家單位共同申請,於2016年4月20日經國務院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國健康管理領域第一個國家一級協會,獨立的法人社團。系由從事健康管理、健康服務和健康產業的醫療機構、涉老機構、公益機構、企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領導、監督和管理。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領導、監督和管理。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對社會組織的各項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健康管理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Health Association,CH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民政部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MJ0000261N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結構,協會領導,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中國健康管理協會 確立“實施全面健康管理,建設全民健康中國”目標。積極推動醫院構建“疾病預防——疾病治療——疾病康復”為一體的醫療服務體系。積極推動社區構建“科學健身——營養膳食——充足睡眠”為一體的自主養生體系。積極協同行業構建“全面管理——全民管理——全程管理”為一體的健康管理體系:實行“天地人和、和諧共生,從大地到天空、不分天南海北、全生存環境的管理”;實行“預防為主、主治未病,從衣食到住行、不分男女老幼、全生活方式的管理”;實行“生老病死、死得其所,從子宮到墳墓、不分貧富貴賤、全生命歷程的管理”。積極推動政府構建“個人管理——家庭管理——社區管理——城市管理”為一體的組織管理體系: 個人有健康監測腕帶、家庭有健康檢測套裝、社區有健康管理智慧屋、城市有健康管理中心。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與醫療系統並駕齊驅、相得益彰的“全面、全民、全程”的智慧健康管理體系。
組織結構
協會領導
解放軍總醫院原副院長郭渝成任選會長,解放軍總醫院任國荃院長任常務副會長,解放軍總醫院原醫技部主任姚軍任副會長兼秘書長,健康管理研究院主任曾強任常務副秘書長,全國政協社法委副主任張世平擔任執行會長。特邀陳至立同志擔任榮譽會長,白書忠、趙國旗擔任名譽會長,高強擔任總顧問,程功明擔任顧問委員會主任。
機構設定
中國健康管理協會設立綜合行政部、學術研究部、發展聯絡部、財務管理部。
組織章程
中國健康管理協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是中國健康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 Health Association,縮寫為CHA。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健康管理的有關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及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團結從事和關心健康管理事業的各界人士,協調整合社會各方力量和資源,聯合開展符合我國國情的全面健康管理工作、促進養老事業的發展,推動我國全民健康事業的科學發展。為全民健康、為老人造福、為社會盡責、為國家分憂,為實施全面健康管理、建設全民健康中國,實現中華民族的健康夢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業務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健康管理行業資源的整合和體系的建立;
(二)推動健康管理的理念、知識的普及與提升;
(三)推動國內外各類健康管理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四)推動健康管理人才培養體系的建設;
(五)推動健康管理技術與信息技術的融合;
(六)推動健康管理科技成果的研發、轉化及推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健康管理、健康服務、健康產業等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沒有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2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