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

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

民政部登記管理,是由全國倉儲與配送行業的相關企業、機構、社會團體與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協會承擔國際倉儲物流聯盟(IFWL)秘書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Warehousing and Distribution(縮寫:CAWD)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5970D
  •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外大街168號(朗琴國際)B座1605A
發展歷史,協會宗旨,工作方針,業務範圍,服務平台,協會負責人,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前身是1995年成立的中國商業倉儲協會,1997年更名為中國倉儲協會;2016年5月,經民政部核准,更名為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是全國倉儲配送行業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是由全國倉儲與配送行業的相關企業、機構、社會團體與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現有共同配送、冷鏈、危險品、保稅、鋼材、金融倉儲、中藥材倉儲、技術套用與工程服務、自助倉儲、包裝與單元化物流、家居物流、智慧物流等十二個分支機構。
經外交部批准,1998年加入國際倉儲與物流聯盟(IFWL),協會負責人曾三次擔任IFWL輪執主席,2019年國際倉聯特別會議決定,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承擔IFWL秘書處工作,協會常務副會長沈紹基當選IFWL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

協會宗旨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與法規標準,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全行業提供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管理,推動倉儲配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現代物流業的整體發展。

工作方針

立足倉儲、完善服務、抓住重點、辦出品牌。

業務範圍

(一)推動全國倉儲與配送行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業的政策、法律、法規;
(二)根據國家發展經濟的總體規劃,研究本行業的發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反映企業的情況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完善行業管理;
(三)蒐集、整理本行業的基礎資料,掌握行業各項基本情況,為本行業經營決策服務,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開展行業自律工作,制定行規行約和行業服務規範等,不斷提高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本行業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標準化、現代化,維護行業、企業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行業內部開展各種經濟協作,協調本行業之間橫向經濟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的發展;
(六)根據本行業發展的需要,接受政府委託組織重點科研課題的攻關、制定技術標準等,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倉儲成果鑑定;
(七)組織舉辦本行業各類研討會、學術報告會、經驗交流會、經濟技術洽談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設施、設備展覽、展示會,推動經濟技術水平的不斷進步、經濟效益的提高;
(八)採取多種形式為本行業和會員單位培訓經營管理、技術管理和專業人才;
(九)組織行業內外信息交流和市場調研預測,為本行業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寫、翻譯有關倉儲行業方面的資料和書刊,辦好會刊、會訊;
(十)積極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服務平台

協會重點圍繞各類倉儲設施建設、各類配送中心發展、倉儲配送服務與技術創新等創建七大平台:
一、信息與統計平台:蒐集行業信息、開展企業調查統計,與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聯合發布《中國倉儲行業發展報告》,編寫《中國倉儲業藍皮書》,定期發布《倉庫指數》《庫存周轉率指數》。
二、政策法規研究平台:先後組織完成商務部等部門的多項重要研究課題,參與起草倉儲業管理辦法、指導意見等行業規範性檔案,參與起草城鄉高效配送、大中城市倉儲設施規劃、托盤循環共用、綠色倉儲配送、中藥材物流基地建設等專項工作指引。
三、標準化平台:牽頭組建“全國商貿物流標準化行動聯盟”和“冷鏈運營體系建設聯席會議”,組織編寫《通用倉庫等級》《通用倉庫及庫區規劃設計參數》《倉儲服務質量要求》《低溫倉儲作業規範》《擔保存貨第三方管理規範》《綠色倉庫要求與評價》《中藥材倉儲管理系列標準》《冷鏈運營管理規範》《開放式托盤共用系統運營指南》等多項國家、行業與團體標準,開展多種形式的標準宣貫與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四、資源共享與業務合作平台:整合全國倉儲資源,打造網際網路+的“全國倉儲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台”、“全國冷鏈運營公共管理平台(1號冷鏈)”、“全國城市共同配送互聯互通平台”、“全國擔保存貨管理公共平台”、“全國標準托盤開放式循環公共管理平台”、“中國綠色倉儲與配送網”、“全國中藥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平台”等倉儲業綜合或專業網際網路平台。
五、培訓與諮詢平台:根據行業與企業需求,引進已開發國家的相關培訓教材,開展多種形式的“倉儲經理”、“倉儲管理員”與企業內訓工作;依託“專家委員會”,為各類倉庫與配送中心建設、運營、管理提供諮詢、可行性研究等服務。
六、會議交流平台:每年召開“中國倉儲配送大會”與“冷鏈運營”、“危險品物流”、“保稅物流”、“中藥材物流”、“城市物流”、“擔保存貨管理”、“綠色倉儲與配送”、“CAWD企業家年會(會員年會)”等各類品牌會議,為會員及行業提供交流、展示與互動服務。
七、國際交流與合作平台:為落實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協會依託國際倉儲與物流聯盟(IFWL)秘書處,建設全國保稅物流與海外倉聯動發展平台,加強與世界各國倉儲協會的合作,促進全球倉儲資源的共建共享,推動傳統外貿方式轉型升級,推動保稅倉儲創新運營方式,促進海外倉的規範化、本土化發展,促進保稅倉與海外倉聯動發展。

協會負責人

會 長:孫傑
首 席 顧 問:徐文彩 原內貿部司長、協會原會長
顧 問:李忠明 國寶集團
常務副會長:沈紹基
副 會 長:王繼祥 郁士祥 李燕
兼職副會長:(按姓氏筆劃排序)
萬 霖 菜鳥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總裁
王世雲 寶灣物流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洪敏 正本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繼祥 北京易流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
邢慷弟 上海外高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黨委書記
任憲魯 濟南廣友物流配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劉 兵 神華物資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劉朝陽 河南鮮易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士發 上海宇培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開龍 北京佳之興商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發金 廣州市廣百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向陽 中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楊 凱 中機北京汽車世界有限公司董事長
吳錫銘 普洛斯投資(上海)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
陳建君 佛山市駿興物流公司董事長
陳鍵賓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高松驥 路凱包裝設備租賃(上海)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唐偉勇 上海商業儲運有限公司總經理
浦林祥 上海北芳儲運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黃鄭明 上海鄭明現代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
曹 江 中國食品公司副總經理
董建軍 中國外運長航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
潘德源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企業協會倉儲運輸基建工作委員會主任
戴松林 湖南灣田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秘書長 李燕(兼)

組織機構

協會秘書處:設辦公室、會員服務部、行業發展部、培訓部、研究中心、專家委員會
分 支 機 構:共同配送分會、冷鏈分會、危險品分會、保稅與海外倉分會、鋼材倉儲分會、金融倉儲分會、中藥材倉儲分會、技術套用與工程服務分會、自助倉儲分會、包裝與單元化物流分會、家居物流分會、智慧物流分會

協會章程

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英文名稱: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Warehousing and Distribution,縮寫:cawd。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全國倉儲與配送行業的相關企業、機構、社會團體與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揮協會在企業和國家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全行業提供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管理,推動現代倉儲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全國倉儲與配送行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行業的政策、法律、法規;
(二)根據國家發展經濟的總體規劃,研究本行業的發展方向,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反映企業的情況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完善行業管理;
(三)蒐集、整理本行業的基礎資料,掌握行業各項基本情況,為本行業經營決策服務,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開展行業自律工作,制定行規行約和行業服務規範等,不斷提高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本行業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標準化、現代化,維護行業、企業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行業內部開展各種經濟協作,協調本行業之間橫向經濟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的發展;
(六)根據本行業發展的需要,接受政府委託組織重點科研課題的攻關、制定技術標準等,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倉儲成果鑑定;
(七)組織舉辦本行業各類研討會、學術報告會、經驗交流會、經濟技術洽談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本行業設施、設備展覽、展示會,推動經濟技術水平的不斷進步、經濟效益的提高;
(八)採取多種形式為本行業和會員單位培訓經營管理、技術管理和專業人才;
(九)組織行業內外信息交流和市場調研預測,為本行業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寫、翻譯有關倉儲行業方面的資料和書刊,辦好會刊、會訊;
(十)積極開展國際交往,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各類倉儲配送服務企業、倉儲地產企業;
2、與倉儲配送業務有關的生產製造與商貿流通企業;
3、教學科研、設施設備、軟體、規劃、諮詢等機構;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省會城市的相關社團組織;
5、其它相關組織。
個人會員包括具有較高倉儲配送相關理論水平學者或豐富實際運作經驗的企業高中層負責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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