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鴿協會章程

中國信鴿協會簡稱中國鴿協。英文為“CHINESE RACING PIGEON ASSOCIATION”,縮寫為:“CRP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信鴿協會章程
  • 適用於:中國信鴿協會
  • 簡稱:中國鴿協
  • 公司縮寫:縮寫為:“CRPA”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中國信鴿協會由地方鴿會組成,是自願結成的、非盈利的全國性信鴿組織。
第三條 中國信鴿協會的宗旨是組織和團結全國信鴿愛好者、遵守我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指導發展我國的信鴿運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努力提高信鴿競翔和品評水平,培育優良信鴿品種,衝出亞洲,走向世界;增進與各國信鴿協會和會員的友誼,加強與國際鴿聯和亞鴿聯的聯繫與合作。
第四條 中國信鴿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信鴿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信鴿協會是根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統一組織、協調全國信鴿運動的發展,提高信鴿運動水平,促進亞洲和世界信鴿運動的進步,其業務範圍包括:
(一)管理、宣傳和普及信鴿活動,指導文明養鴿、科學養鴿,組織廣大信鴿愛好者積極參加信鴿活動,增進友誼,加強團結,提高信鴿競翔和品評水平。
(二)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後負責全面實施。促進國際交流,增進與各國和地區的信鴿協會的友誼。
(三)負責協調、組織全國性的各類、各級信鴿競賽,加強會員協會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信鴿愛好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四)擬定有關信鴿管理制度、競賽制度、報請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五)負責組織信鴿裁判員的培訓工作。制定和實施信鴿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
(六)負責組織信鴿理論、科學和經驗交流工作。
(七)命名、建立國家級種鴿棚和賽鴿棚,對地方種鴿棚、賽鴿棚實行評估、審定、管理。
(八)培養優良品種,命名全國名系。
(九)開展與項目發展有關的經營活動,為信鴿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信鴿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各會員協會對在其管轄範圍內舉行的信鴿活動擁有控制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三)由常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國家法令和政府部門有關規定,堅持文明養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協會如有嚴重違反中國信鴿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信鴿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全國委會員常委會。常委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全國委員會負責(常委會人數不超過全國委員會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委會必須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委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信鴿業務,在信鴿界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獲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委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撥款;
(四)有償服務收入和其它正當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理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委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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