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息協會教育分會工作規則

《中國信息協會教育分會工作規則》是中國信息協會教育分會的工作規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信息協會教育分會工作規則
  • 外文名:Working Rules of Education Branch of Chin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國信息協會(以下簡稱:總會)章程的相關規定,為加強中國信息協會教育分會(以下簡稱:分會)的管理,特制定本工作規則。本工作規則為教育分會運行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二條 分會遵守總會章程,執行總會決議,履行總會的相關義務。
第三條 分會是中國信息協會的二級分會,由教育以及經濟、科技、社會等領域從事教育信息工作的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條 分會的任務是: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家教育信息化發展戰略,努力推動“以教育信息化促進教育現代化”進程,以教育信息化資源開發與服務為紐帶,搭建政府與教育機構、企業、社會之間的橋樑,發揮溝通、諮詢、中介、展示、評價、服務等方面的作用,為會員服務、為教育機構服務、為企業服務,努力使本分會成為獨立公正、按市場化原則規範運作的服務性與自律性組織。
第五條 分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分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研究我國教育信息化的發展戰略、管理體制等,向政府和有關組織提出建議;
(二)組織會員單位、教育組織、社會力量,對有關教育信息化領域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流,推進教育信息化進程,促進信息技術與教育的深度融合;
(三)推動教育信息化立法,促進教育信息化標準、安全和認證體系的建立,積極組織有關教育機構推廣和套用信息技術;
(四)開展對教育信息化產業基本情況的市場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其發展中的主要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組織和推動相關教育機構與企業開展業務交流、研討、產品研發和展示等活動,推進教育信息化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促進教育信息化領域的產、學、研結合;
(五)組織和開展教育信息化建設、管理、研發、服務等方面的人才培訓;
(六)承擔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教育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諮詢、評估、評審,經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評選、評價和認證工作;
(七)建立分會的工作網路,加強同會員單位、總會分支機構和地方協會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發揮中國信息協會的整體優勢;
(八)建立與相關國際機構、港澳台地區相關機構的聯繫,促進境內外教育的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
(一)團體會員。經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批准成立的團體、教育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承認總會章程和本工作規則者,可以申請為本分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在教育和信息化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個人,承認本工作規則,經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推薦,可以申請為本分會個人會員。
(三)為方便團體會員開展活動,會員較多的地區可設聯絡處。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會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擁護總會章程和分會工作規則;
(三)有加入本分會的意願;
(四)在本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負責資格審核;
(三)報會長辦公會通過;
(四)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分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分會決議;
(二)維護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分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分會反映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以上不交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總會章程和分會工作規則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分會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以後,報請總會批准。首屆組織機構與負責人由籌備組提出方案,報請總會批准以後,由首屆會員代表大會審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本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分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分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或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總會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分會執行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工作,執行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的方案;
(六)批准內部重要管理制度;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可採用通訊等多種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分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2人,副會長8-10人,秘書長1人。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是本分會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分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定,處理分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分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育或信息化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由一位副會長兼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請總會批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總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信息協會教育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對外合作協定。
由會長主持的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分會發展戰略和工作規劃;
(二)審定分會工作準則、管理制度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三)審定辦事機構的設立;
(四)聘任相關機構負責人;
(五)討論其他重要事項並做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負責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五)組織編制分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財務預算報告,經會長辦公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六)組織起草分會各項管理制度,經會長辦公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有:
(一)會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總會制定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機構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分會經費用於本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分會不獨立設定財務,全部收入與支出由總會負責管理,嚴格執行總會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分會換屆之前,須接受總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總會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規則的制定與修改
第三十二條 分會工作規則由秘書處負責起草,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最後報請總會批准。分會工作規則的修改,由秘書處提出修改意見,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後,報請總會批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代表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並報總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總會領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交由總會處理。總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工作規則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工作規則的解釋權屬中國信息協會教育分會。
第三十七條 本工作規則經總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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