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

中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

中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英文名稱China Free Trade Zone and Export Processing Zone Association,簡稱CFEA)成立於2005,是由中國關境內的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中心)、跨境工業園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區內企業及相關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是溝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與政府部門的橋樑,區域間信息交流的平台,區內企業自律的載體,加強國際合作的渠道。

協會接受海關總署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
  • 外文名:China Free Trade Zone and Export Processing Zone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5年
  • 簡稱:CFEA
  • 業務主管:海關總署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南大街5號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的管理,促進會員守法自律;
組織會員單位間的情況交流與信息溝通,促進會員單位間的經濟技術合作;
組織調查研究,探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發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為會員提供培訓、諮詢、統計、宣傳等服務;
開展與國際(地區)同行業間的合作交流;
承擔主管部門和業務相關部門委託的工作,開展會員單位要求的其它服務。
中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
中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

理事成員

會長:
甄朴
副會長:
潘力捉漿蘭 白偉 要塞 趙曉航 周緒達陳麗黎 仲偉林 馮志江 王懷岳簡大年 陸宗元
秘書長:
梁聚雲
副秘書長:
焦建群 李春生 蒲少偉 任國鋒王軍 宋家來 段永和 高富忠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協會。英文名稱China Free Trade Zone and Export Processing None Association,簡稱CF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民政部核准登記的,由中國關境內的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中心),跨境工業園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區內企業及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團組織。是溝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與政府部門匪鑽的橋樑,區域間信息交流的平台,區內企業自律的載體,加強國際合作的渠道。
第三寒嫌棵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主觀部門和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海關總署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6號東配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的管理工作,促進會員單位自律守法。
(二)收集、分析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的運行動態,開展組織會員單位間的情況交流與信息溝通,促進會員單位間的經濟技術合作。
(三)組織調查研究,探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發展實踐中存在問題和解決方案,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應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四)向會員單位提供有關培訓、諮詢、統計、宣傳等方面的服務。
(五)開展與國際(地區)同行業間的合作交流。
(六)承擔主管部門和業務相關部門委託的工作,開展會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議意願。
(三)在我國境內的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中心)、跨境工業園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駐區企業和相關企業申請為單位會員,熱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才套企擊場所)事業的專家、學者和其他人士可吸收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與單位其他會員相同,但免交會費。
第九條 會乎匪承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受協會舉辦的業務培訓,交流等各項服務,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刊物及相關信息資料。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權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
(五)有權要求本協會(提供業務範圍內的服務和幫助)幫助研究,協調有關業務,發展,政策問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服從協會協調、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
(三)積極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膠趨凝影的各項活動,承擔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的解除
(一)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需書面報告常務理事會,並辦理退會手續交還會員證。
(二) 會員單位關閉、破產或自行停業者,匙燥祖接觸會員資格。
(三) 會員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四) 會員單位兩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中的理事會單位一年不交會費取消理事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寶寶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海關總署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帶邊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海關總署審查並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海關總署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理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隊協會個機構人員進行考核,表揚獎勵貢獻突出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組織或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頒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海關總署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海關總署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海關總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海關總署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海關總署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的管理工作,促進會員單位自律守法。
(二)收集、分析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的運行動態,開展組織會員單位間的情況交流與信息溝通,促進會員單位間的經濟技術合作。
(三)組織調查研究,探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發展實踐中存在問題和解決方案,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應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四)向會員單位提供有關培訓、諮詢、統計、宣傳等方面的服務。
(五)開展與國際(地區)同行業間的合作交流。
(六)承擔主管部門和業務相關部門委託的工作,開展會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議意願。
(三)在我國境內的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中心)、跨境工業園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駐區企業和相關企業申請為單位會員,熱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事業的專家、學者和其他人士可吸收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與單位其他會員相同,但免交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受協會舉辦的業務培訓,交流等各項服務,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刊物及相關信息資料。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權提出批評、建議並進行監督。
(五)有權要求本協會(提供業務範圍內的服務和幫助)幫助研究,協調有關業務,發展,政策問題。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服從協會協調、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
(三)積極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協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的解除
(一)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需書面報告常務理事會,並辦理退會手續交還會員證。
(二) 會員單位關閉、破產或自行停業者,接觸會員資格。
(三) 會員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四) 會員單位兩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中的理事會單位一年不交會費取消理事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寶寶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海關總署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帶邊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個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海關總署審查並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海關總署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理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隊協會個機構人員進行考核,表揚獎勵貢獻突出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組織或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頒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海關總署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海關總署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海關總署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海關總署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海關總署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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