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攝影協會

中國佛教攝影協會

2016年4月,民政部曝光第五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佛教攝影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佛教攝影協會
  • 外文名:China Buddhism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 批准時間:2010年11月22日
  • 成立時間:2011年5月17日
  • 註冊證書號:1531231
發展大事記,協會章程,

發展大事記

2010年11月22日中國佛教攝影協會是在香港政府依法批准成立。
2011年5月17日聯合國衛塞節,中國佛教攝影協會宣布成立。
2011年6月25日,中國佛教攝影協會第一次主席團會議暨第一次理事會在安徽省九華山佛學院召開。
2016年4月,民政部曝光第五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佛教攝影協會在名單中。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本會定名為「中國佛教攝影協會」
英文譯名為:China Buddhism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BPA
第二條:本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條:通過本會舉辦的各種佛教題材攝影活動,讓更多的攝影人用鏡頭反映佛教文化的博大精深。
第四條:促進本會與世界各地佛教、攝影團體之友好交流和合作關係。而且有助於構建和諧社會與世界和平。
笫三章 任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皆以不涉及政治思想、不違犯國家法律為原則。
第六條:本會舉辦各類佛教攝影展覽和邀請專家學者,指導會員對佛教攝影的研究及學習的方法。
第七條:組織攝影家和攝影愛好者開展攝影評論和攝影理論研究的活動,總結、交流攝影經驗,並擇時舉辦攝影聯誼會。
笫八條:出版佛教攝影相關的刊物及讀物,藉以配合本會攝影工作之發展。
第九條:積極支持業餘攝影活動,幫助、鼓勵、引導攝影愛好者的創作活動,壯大佛教攝影隊伍,繁榮攝影創作。
第十條:參與及興辦社會慈善、福利、教育、醫療、宗教及其他利國利民和有利於世界和平的公益事業。
第十一條:本會主辦或聯合舉辦各類適合不同階層之佛教攝影學習活動,增長大家的攝影與佛教知識。
第十二條:開展各項國內、國際佛教攝影交流活動。
第十三條:積極聽取本會會員、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對本會提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和其他攝影工作者的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
第十五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的活動,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年滿十六周歲,必須具有一定的攝影工作經歷;具備省級以上攝影家協會會員資格;從事攝影理論研究、教學、翻譯和攝影組織領導工作有顯著成果;從事攝影器材設計、研究人員有成就者;對發展攝影事業和攝影產業有突出貢獻者。除攝影工作經歷和年齡均必須具備外,其他條件凡符合其中一項均可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登記表並提供相關材料 (作品入選及獲獎證書複印件、入會作品及代表作7寸4幅),協會有權使用檔案。
(二)經協會評審團討論通過,帶入會申請表及作品的電子檔案。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等有關證章。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
(六)會員正當、合法的權益受本會保護。
第二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等證章。會員一年或一年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成員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批評教育、暫停會籍、直至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董事會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修改章程。
(二)推薦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理事大會所做出的決議須有1/2以上的理事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對協會財務審核並通過協會年度工作安排,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機構,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執行對協會工作所表決通過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協會日常開展的各種活動由秘書處提交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後交秘書處執行,主席團會議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心積極為本會工作,具有一定攝影藝術造詣和無私奉獻精神,在攝影界或佛教界有較大影響或對發展事業有較大貢獻。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董事會2/3以上董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及顧問等榮譽職務。榮譽職務由董事會會議推舉和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資料管理費。
(二)社會捐贈、贊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資產和其他財產按有關規定管理,並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等。本會經費使用情況每一年都必須在理事會或年會上張榜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董事大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如因故需終止活動,須由董事會議提出,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團管理部門申請註銷,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國佛教攝影協會2012年4月1日召開的中國佛教攝影協會董事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章程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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