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休閒食品連鎖品牌協會是一家全國性的行業自律組織,是由台灣、大陸、港澳熱心於休閒食品品牌推廣、研究、諮詢、評估事業之人士(企業)自願結成,協會性質為非牟利、非政治性、完全志願性,主要職能是集諮詢、評估、培訓、公告服務性為一體。
協會簡介,協會領導,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中國休閒食品連鎖品牌協會是一家全國性的行業自律組織,是由台灣、大陸、港澳熱心於休閒食品品牌推廣、研究、諮詢、評估事業之人士(企業)自願結成,協會性質為非牟利、非政治性、完全志願性,主要職能是集諮詢、評估、培訓、公告服務性為一體。
協會成立以來,以蓬勃的活力,不懈的努力,致力於行業、企業、專業人士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贏得了企業和社會各界的好評。目前,擁有企業會員200餘家,連鎖店鋪6萬多個,包括本土和跨國零售商、特許加盟企業、供應商等。協會以“系統研究休閒食品連鎖品牌創建理論,探索休閒食品連鎖品牌發展戰略規劃和道路,引導休閒食品企業開展品牌創建工作”為己任,及時為會員提供行業內的動態和政策信息,維護行業和會員利益,為會員提供系列化專業培訓和行業發展信息與數據,搭建業內交流與合作平台,促進中國休閒食品品牌連鎖經營事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領導
榮譽理事長:
劉源青 台灣休閒食品同業工會理事長
王振凱 香港挺佳國際集團董事局主席
理事長:倪開新
常務理事長兼秘書長:劉振翰
副理事長:洪軍 魏文定 俞玥坍 孫伍良 齊偉 汪君龍 李寶華 孔大力 楊保華 王金海 劉 彬 秦樹玲
副秘書長:杜寧 何大慶 賴曉娟 糜相貴
協會章程
中國休閒食品連鎖品牌協會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休閒食品連鎖品牌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nack Chinese Snack Food Chain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S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休閒食品連鎖經營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聯絡、團結休閒食品製造商、連鎖銷售企業、連鎖經營諮詢研究評估機構和熱心於食品販賣連鎖事業的人士,推進休閒食品連鎖品牌在中國的發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協會任務:
(一)為休閒食品連鎖企業的發展、推廣、研究提供諮詢服務;
(二)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團體會員增強品牌保護意識,樹立正確的品牌價值觀念;
(三)宣傳品牌與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相關條例及法律法規;
(四)研究開發與提高品牌保護有關的信息技術、防偽技術等;
(五)促進休閒食品製造商、品牌運營商、品牌連鎖企業、食品販賣連鎖專業人士間的學術流與技術合作;
(六)受政府、消費者、廠商、服務群體等委託,組織有關品牌鑑別、鑑定、評估、調查等事宜;
(七)維護會員權益,開展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服務的活動;
(八)引進和推廣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和服務;
(九) 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舉辦國際高層會議、論壇和商務活動;
(十) 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和研討活動;
(十一)為海外企業與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提供各項有關品牌與經貿的諮詢服務;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之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協會會員包括企業會員、社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企業會員是指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良好經營業績,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食品販賣連鎖企業和食品製造等相關企業;社會團體會員是指與休閒食品連鎖的相關社會團體;個人會員是指從事休閒食品連鎖品牌經營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五)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按期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優惠獲得協會的服務;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行業道德規範,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和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及時準確地提供協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並交回會員證。拖欠會費達一年,且經催促仍不交納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取消其會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予以除名並取消會籍;對取消會籍和除名的會員,將收回會員證並在協會內部進行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與修訂協會章程,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二)推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研究決定其它有關重要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之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可以在會員中推舉產生,可以是協會註冊時共同發起人或團體法人;可以是經會長或秘書長同意接納為理事的其它人士、團體。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單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本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條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也可釆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提議選舉產生,第屆任期五年,國籍不限,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設常務工作機構及職員。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提議選舉產生,第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之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聽取與審查協會工作報告;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自己或委託代表人簽發有關重要檔案、任命書、聘書;
(六)研究解決秘書長提出需及時決策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之職責:
(一)秘書長為本會法人代表;
(二)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的決議,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批准聘任;
(四)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秘書長辦公會議決定聘任;
(五)處理日常事務;
(六)主持理事會常委會及理事會議,審批經費收支報告合作與聯合,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對外代表本會。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務費、管理費與服務收入;;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民間、廠商、社團、企業和個人贊助與捐贈;
(四) 政府資助;
(五)創辦項目收入及租金、股息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資 產:
(一)本會依法擁有和管理本會及所屬的各種企事業單位的資產,所法定形成的資產權及其收益,均為本會資產,由常務理事會統一管理;
(二)本會的資產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服務範疇,經費的支出依法規執行,實行預算管理,用於本會的創辦、建設與發展目標的開支上,重大項目開支,由秘書處做出計畫,常務理事會通過,秘書長和會長審批。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章程
(一)章程之修訂,須經三分之二理事會理事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修訂之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會章最高依據:其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社團法。
第七章 解散與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解散: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 終止動議;
(二)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既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條財產處理:
(一)註冊取消後,本會所有債權債務分配完畢為清盤工作完結;
(二)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由常務理事組成 的清算小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徵得資助者同意,清算小組審議,返還資助者或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上或者捐贈予慈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