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人新增資本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在2000.03.03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人新增資本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頒布時間:2000.03.03
- 實施時間:2000.03.0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和發放,第四章 貸款用途、金額、期限及利率,第五章 貸款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擴大利用外資,增強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人融資能力,促進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穩步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人新增資本貸款(以下簡稱中方增資貸款),是指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包括港澳台資)的中方投資人增加註冊資本金時不足部分發放的人民幣或外幣中長期貸款。
第三條 中方增資貸款必須用於從事《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的企業。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凡經國家有權部門核准登記,已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已與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設立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企業法人(以下簡稱借款人),均可向貸款人申請中方增資貸款。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中方增資貸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信用狀況良好,沒有逃廢銀行債務、惡意欠息、逃匯或騙匯行為,產品有市場、有效益,近兩年連續盈利;
(二)與外商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依法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在1年以上,發展前景良好;
(三)借款人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增加註冊資本後,可保持或取得控股地位;
(四)借款人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增資前應投入的註冊資本和增加註冊資本的自籌部分,已經依法驗資並按期足額到位(比例不低於50%);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第六條 申請中方增資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貸款書面申請報告;
(二)國家有權部門批准合資、合作企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檔案、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國家有權部門同意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增加註冊資本金的批覆證明;
(四)借款人同意用其自身綜合效益還貸的承諾及貸款人認可的還款計畫;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報表;
(六)借款人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控股權證明或貸款人認可的增資後將獲控股權的證明;
(七)貸款人認可的借款人及其投資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一年以上的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測算報告;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貸款人接到貸款書面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後,要按照《貸款通則》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貸款審查。
第八條 貸款人可根據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貸款擔保。
第九條 貸款人審查同意後,須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契約。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投資人所增加註冊資本金和中方投資人增加註冊資本金的自籌部分(比例不低於50%)已經足額到位以及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提款條件落實的前提下,借款人方可提款。
第四章 貸款用途、金額、期限及利率
第十條 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中方投資人所增註冊資本金的50%。
第十一條 貸款幣種為人民幣或外幣。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含展期)。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中長期人民幣貸款利率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貸款利率執行。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 借款人必須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報告本企業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報送財務報表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契約規定的期限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為:
(一)股權收益;
(二)借款人的綜合經濟效益;
(三)由借款人支配的其他資金。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契約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按有關規定加收罰息,並有權根據借款契約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中劃收貸款本息,無法收回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依法向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追償。
第十六條 貸款人依據借款契約定期了解借款人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對各項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分析。在借款人出現危及貸款安全及違反借款契約的情況時,貸款人有權依據借款契約採取貸款保全措施,保障貸款安全。
第十七條 貸款人對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實施有效監督,有權採取有關措施保障貸款擔保的實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總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各貸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種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者,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