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總稽核職責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總稽核職責規定》在1988.08.31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總稽核職責規定
  • 頒布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頒布時間:1988.08.31
  • 實施時間:1988.08.31
第一條 為加強對稽核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總稽核的作用,明確其職責,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城市分行設總稽核(副行級),協助行長進行稽核和稽核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行也可在地市縣分支行內設立總稽核。
第三條 總稽核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熟悉金融業務,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具有較高政策水平和較強組織領導能力。
第四條 總稽核的任免、調動應徵求上級行人事和稽核部門的意見,由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報批手續。
第五條 總稽核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稽核人員貫徹執行本行及上級行稽核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規章制度;
(二)受行長委託審批有關稽核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
(三)定期向行長和上級行報告各金融機構執行國家金融政策、法規、計畫以及經營管理情況;
(四)定期向行長和上級行報告本行及所轄行執行方針、政策、法規、計畫以及財經制度的情況;
(五)定期向行長和上級行反映人民銀行制定的政策、法規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和意見;
(六)及時研究解決本行以及所轄行稽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協調本行稽核部門與業務部門的工作。
第六條 總稽核具有下列工作許可權:
(一)參加業務決策性會議及有關會議;
(二)審定本行稽核工作計畫,審批稽核工作檔案;
(三)監督本行有關部門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指定本行派出稽核組組長,審查批准稽核組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報告,簽發稽核結論和複議決定;
(五)直接向上級行或總行反映本行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總稽核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地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和金融法規制度;
(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金融政策法規為準繩,如實反映稽核發現的問題;
(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不謀私利,不徇私情,不濫用職權。
第八條 總稽核行使職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規定解釋、修改、補充權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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