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吉林市支行駐廠信貸員暫行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吉林市支行駐廠信貸員暫行管理辦法》適根據國務院〔1982〕146號檔案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制定大中型企業駐廠信貸員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708
民贈擊【發布文號】吉市政發[1983]98號
【發布日期】1983-05-17
【生效日期】1983-05-17
【失效日期】
 習項邀疊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3年5月17日吉市政發〔1983〕98號)
根據國務院〔1982〕146號檔案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制定大中型企業駐廠信貸員管量辦法如下:
一、設駐廠信貸員企業的條件:
1、中央各部的直屬企業;
2、省、市級企業;
3、職工人數在2,000人以上的企業;
4、年工業總產值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
5、年平均流動資金占用額在1,000萬元以上遙棗的企業;
 膠寒疊 6、其他市行認為較重要的企業或企業的主管部門。
二、駐廠(站)信貸員的職權:
1、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金融法令、規章制度、信貸原則辦理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監督企業合理節約地運用資金,加強資金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對企業的產、供、銷或購、銷、存情況,設備技術改造情況,經濟活動全面情況定期進行分析研究,總結經驗,提出問題。協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3、對企業流動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的使用情況,貸款歸還情況,貫徹執行財經紀律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企業提出,向有關部門反映,促其早日解決。
4、定期向上級行和主管部門提出綜合性或專題性的工作報告。
5、有權參加企業召開的生產、商品流轉、財務、供銷計畫的編制和執行情況檢查的會議,資金平衡、生產調度、商品供應會議,經濟活動分析會議,以及其它有關經營管理的會議。
三、閥己凶駐廠(站主道探)信貸員的條件:
1、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堅持按信貸原則辦事;
2、熟悉信貸業務和企業財務工作,懂得產、供、銷和商品經營管理知識;
3、有較強的工作能力並能獨立進行工作;
四、駐廠(站)信貸員的管理:
1、派駐地級以上企業的駐廠組,組長相當於駐廠企業的中層幹部;派駐省、市級企業的駐廠信貸員相當於企業的中層幹部,由市行選配。
2、駐廠信貸員暫時納入所在地銀行幹部編制,業務工作上受上級行直接領導。政治思想工作、業務學習、黨團關係,均歸當地銀行負責。駐廠信貸員的任免、調動、獎懲,那一級行管理和委派的由哪一級行負求凳詢寒責。
3、駐企業、駐廠(站)信貸員的辦公室及食宿等有關事項由所駐企業單位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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