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決定將《汽車貸款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第2號發布)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的內容修改為“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年第17號
- 發布單位:央行、銀監會
- 文號: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年第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