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修訂草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於2005年8月11日由中央軍委頒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40條,內容涵蓋軍隊綠化工作的基本原則與任務、工作職責、規劃與計畫、綠化建設、綠化管理、獎勵與處分等各方面。《條例》強調,軍隊綠化工作是國家生態建設事業的組成部分;植樹造林,綠化祖國,保護綠化資源是軍隊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2005年8月11日頒布新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後,1994年2月24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修訂草案)
  • 頒布部門:中央軍委
  • 頒布日期:2005.8.11
  • 實施日期:2005.8.11
條例介紹,條例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第三章 綠化規劃與計畫,第四章 綠化建設,第五章 綠化管理,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第七章 附 則,

條例介紹

《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於2005年8月11日由中央軍委頒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的綠化建設與管理,改善和美化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是軍隊綠化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於軍隊所有單位和人員。
本條例所稱綠化工作,是指軍隊單位組織開展或者參加的以種植、養護樹木花草,改善、美化軍隊生活和工作環境為主要內容的綠化建設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軍隊綠化工作是國家生態建設事業的組成部分,應當貫徹執行國家生態建設與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循全員參與、因地制宜、植管並重、講求科學、有利戰備、注重效益的原則,與部隊全面建設和駐地生態建設協調發展。
第四條 軍隊綠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組織開展營區綠化建設和以荒山、荒地、荒灘植被培育為主的生態環境建設,參加義務植樹,保護綠化資源,為軍隊建設和國家可持續發展服務。
本條例所稱營區,包括軍隊管理和使用的辦公區、生活區、訓練場、試驗場、機場、港口等。
第五條 植樹造林,綠化祖國,保護綠化資源是軍隊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應當加強對綠化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所屬單位和人員完成綠化任務。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在中央軍委領導下,統一規劃、指導和協調全軍綠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審查全軍綠化工作中長期規劃,審定全軍綠化工作年度計畫,指導全軍開展綠化工作;
(二)協調解決軍隊綠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有關機關和部門履行綠化工作職責;
(三)總結全軍綠化工作,推廣綠化工作經驗,表彰先進;
(四)中央軍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團級以上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在同級黨委的領導和上級環保綠化委員會的指導下,組織領導本單位的綠化工作,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八條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是全軍綠化工作業務主管部門,也是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在綠化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制全軍綠化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
(二)組織指導全軍綠化宣傳教育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軍綠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軍綠化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交流工作;
(五)負責全軍綠化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六)指導全軍義務植樹和支援地方綠化建設工作;
(七)協調與國家綠化工作主管部門的有關業務工作;
(八)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機關基建營房部門是本單位綠化工作業務主管部門,也是本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在綠化工作方面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九條 各級司令、政治、後勤(聯勤)、裝備機關的有關部門,在本級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綠化工作。
第十條 軍隊環境監督監測機構在本級綠化工作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環境監督監測機構的指導下,在綠化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測本單位、本系統和指定區域內軍隊林木資源消長狀況;
(二)負責本單位、本系統和指定區域內軍隊單位綠化建設規劃及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技術審查;
(三)監督本單位、本系統和指定區域內軍隊單位綠化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參與綠化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四)開展綠化科學技術研究工作;
(五)參加綠化資源普查,收集、整理、報告有關綠化信息資料;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綠化規劃與計畫

第十一條 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國家生態建設的總體要求和軍隊建設的實際需要,編制全軍綠化工作中長期規劃,經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審查後,報中央軍委審批。
軍區級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全軍綠化工作中長期規劃和駐地人民政府生態建設規劃,編制本單位綠化工作中長期規劃,經本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審查後,報軍區級單位審批,並報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團級以上單位機關營區和占地面積在6公頃以上的其他營區,其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營區功能、當地的自然環境條件和駐地人民政府綠化建設總體規劃要求,按照有利戰備、方便生活、改善環境的原則,編制營區綠化建設規劃。
營區綠化建設規劃應當與營區總體建設規劃同步編制,同步報批,同步實施。
軍級以上單位機關營區與占地面積在60公頃以上的其他營區的綠化建設規劃,報總後勤部審批;師級以下單位機關營區與占地面積不足60公頃的其他營區的綠化建設規劃,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 營區綠化用地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位於城市規劃區的營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營區占地總面積的25%;
(二)位於其他地區的營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於營區占地總面積的30%;
(三)建築密度較大的老營區,人均綠化用地面積不少於8平方米。
第十四條 承擔規模在70公頃以上的成片造林種草綠化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依據國家、軍隊的有關要求和當地自然條件,按照因地制宜和保護原生植被與人工種植相結合的原則,編制綠化建設項目規劃。
規模在700公頃(含)以上的綠化建設項目規劃,報總後勤部審批;規模在70公頃(含)以上700公頃以下的綠化建設項目規劃,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機關審批。
規模在700公頃(含)以上的成片造林種草綠化建設項目規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五條 團級以上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批准的綠化建設規劃,編制本單位綠化工作年度計畫,經本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審定後,由本單位後勤(聯勤)機關下達實施。
需要列入全軍綠化工作年度計畫的綠化建設項目,應當逐級上報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全軍綠化工作中長期規劃和經費保障能力,對各單位上報的綠化建設項目進行審核,編制全軍綠化工作年度計畫,報全軍環保綠化委員會審定後,由總後勤部下達實施。
第十六條 軍隊綠化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綠化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章 綠化建設

第十七條 營區綠化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做到品種多樣,層次分明,與周圍環境協調一致。
第十八條 軍隊綠化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工程設計。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設計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軍隊綠化建設所需苗木,採取就地育苗與市場採購相結合的保障方式。有條件的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建設與其擔負的綠化任務相適應的苗圃、草圃、花圃,做到綠化用苗基本自給。
第二十條 軍隊綠化建設項目施工,一般由軍隊單位承擔;確需對外承包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綠化建設項目施工應當採用先進的栽培技術,推廣適用的科技成果,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確保施工質量。除自然條件比較惡劣的地區外,植樹種草的成活率應當達到85%以上。
軍隊環境監督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綠化建設的有關標準,對綠化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評定。
第二十一條 綠化建設項目竣工後,項目審批機關的綠化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該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和環境監督監測機構進行竣工驗收。
國家專項投資的綠化建設項目,還應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新建營區和其他軍事設施的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報批,並在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一年內完成建設,所需綠化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二十三條 軍隊空閒營區應當按照以林護地、保護產權、改善環境的原則,加大綠化建設和管理力度,因地制宜地種植成片林木,提高綠化覆蓋率。
第二十四條 有勞動能力的軍隊人員,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3棵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綠化任務。有條件的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義務植樹基地。
第二十五條 軍隊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支援當地人民政府完成植樹種草等綠化建設任務。

第五章 綠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綠化資源。嚴禁亂砍、濫伐、盜伐林木和其他損害樹木花草、破壞綠化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軍隊管理區域內的林木、草地等綠化資源,由該區域的管理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管理;軍隊單位與地方單位在非軍用土地上合作營造的綠化資源,按照雙方契約約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軍隊綠化資源的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制定相應的撫育作業計畫,精心培育,科學管理,保證其發揮效益。
第二十九條 軍隊綠化資源管理單位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及時防治樹木花草病蟲害,防止疫情的滋生和蔓延。
異地運輸用於造林綠化的種子、苗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三十條 成片林的管護單位和駐林區、草原的單位,應當加強防火工作,嚴格控制在林區、草原的用火,完善防火設施,制定撲救火災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火災時,必須迅速組織撲救。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對現有的綠化用地和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隨意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報軍區級以上單位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嚴格保護軍隊管理和使用區域內的古樹名木、瀕危動植物。嚴禁砍伐歷史紀念地和國家特別保護區域內的林木,嚴禁開墾、破壞草原植被,嚴禁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
第三十三條 軍隊單位組織訓練、演習等軍事活動,應當儘量減少對綠化資源的損害。對損壞的綠化資源應當及時恢復。
第三十四條 軍隊單位採伐林木,除因作戰行動或者緊急搶險需要的外,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採伐許可手續,並在當年或者次年完成林木補植或者在採伐跡地更新造林。
軍隊單位砍伐、移植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軍隊營區的林木,應當經師級以上單位綠化工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綠化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 條各級環保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實施軍隊綠化資源普查。
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綠化管理檔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在軍隊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玩忽職守,造成綠化資源嚴重損毀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擅自砍伐林木、侵占綠化用地的;
(三)毀壞古樹名木、損害瀕危動植物、破壞草原植被或者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
(四)無故不完成綠化任務的;
(五)弄虛作假,虛報、謊報綠化成果的;
(六)挪用、截留綠化經費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妨害綠化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軍隊單位的綠化資源培育和管護經費,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綠化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2月24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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