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通行證是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的通行證明。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號發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國家在陸地邊境地區劃定邊境管理區(含深圳、珠海經濟特區),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邊境通行證》)驗查管理制度。”“凡進出邊境管理區的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該《辦法》規定: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進出邊境管理區,須分別持《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通行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通行證》和本人有效證件;駐在邊境管理區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憑本人有效證件進出邊境管理區。
該《辦法》規定: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進出邊境管理區,須分別持《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通行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通行證》和本人有效證件;駐在邊境管理區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官兵,憑本人有效證件進出邊境管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