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9號公布。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內部治理,主要辦學活動,學生、學員與教職工,資產財務,外部關係,標識和校慶日,附則,共9章8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9號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審議通過時間:2016年12月16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7年1月11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9號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源出於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和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始於1948年中共中央在河北解放區建屏縣(今平山縣)舉辦的華北保衛幹部訓練班,歷經華北公安幹部學校(1949—1950年)、中央公安幹部學校(1950—1953年)、中央人民公安學院(1953—1959年)、中央政法幹部學校(1959—1982年)和恢復中央人民公安學院(1982—1984年)等發展階段,主要任務是對全國政法、公安幹部實施培訓;1984年中央人民公安學院改建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鄧小平同志題寫校名。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始於1978年在北京成立的政法專科學校;1979年更名國際政治學院,舉辦本科教育;1984年改名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彭真同志題寫校名。1998年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與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合併,組建新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以下簡稱學校)。2000年交通部北京交通人民警察學校併入學校。
1986年公安部以學校為依託組建公安部管理幹部學院,2006年改建為公安部高級警官學院,形成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暨公安部高級警官學院的辦學格局。
學校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絕對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為維護國家社會安全穩定、政法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服務,秉持“政治建校、從嚴治校”的辦學方針,執守“忠誠、求實、勤奮、創新”的校訓,以人為本,立德樹人,培養“忠誠可靠、專業精通、文武兼備、作風頑強”的公安專業人才,被譽為“共和國警官的搖籃”。學校的定位是卓越警務和警學人才的培養基地,公安理論科技創新的前沿陣地,提升高級警官核心能力的幹部學院,國內一流高校和世界警察類院校前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簡稱公安大學。英文名稱是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縮寫為PPSUC。
學校現有在北京市的木樨地、團河兩個校區,登記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南里1號。
第三條 學校是公安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公安隊伍補充警力,發揮公安隊伍建設的源頭和基礎作用。學校也是公安工作的組成部分,以提升公安戰鬥力為己任,圍繞公安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職責任務,發揮公安高等教育的職能作用,開展人才培養、幹部培訓、公安科研、服務實戰和文化建設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是公安行業的綜合性大學,以公安學科專業為主要特色,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要形式,開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繼續教育和在職培訓,強化職業化、實戰化的公安教育訓練,實行警務化管理,鑄牢忠誠警魂和警察職業精神,著力培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
第五條 學校堅持創新驅動發展,鼓勵原始創新、自主創新、協同創新和套用創新。尊重學術自由和學術創造,倡導學術規約和學術自律,強調政治紀律和學術安全。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師生治學、行業聯動、依法管理、民主辦學、開放合作的基本制度。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實施公安高等教育和公安民警培訓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學校由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的辦學活動實施領導、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舉辦者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原則,依法支持和保障學校自主辦學;規範和監督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及相關資源;任命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設立和調整校區、校址及其他重要事項等。
第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公安機關用人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合理確定和調整辦學規模、層次與結構。
(二)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公安高等學校招生的有關規定,招錄學生。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確定學位授予標準,決定學位授予,頒發學業證書。
(四)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及教育訓練計畫,落實人才培養環節,創新教育訓練內容、手段和方式,與公安實戰部門協作共建,協同育人。
(五)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學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服務公安實戰等活動。在主管部門的國際合作整體框架下,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並履行有關報備手續。
(六)依照主管部門批准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方案,設立內部組織機構並選任負責人,聘任教職工。
(七)依照授權和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工的職務和職級,管理和解聘教職工。
(八)制定和實施教職工薪酬制度,決定效益分配。
(九)管理、使用和處置學校資產、財政性資助及其他收入等。
(十)依法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公安教育訓練政策,落實主管部門工作部署。
(二)動員和組織資源,最佳化資源配置,制定和實施事業發展、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規劃,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提高辦學水平,保證人才培養和幹部培訓質量達到國家、行業標準和要求。發揮職能作用,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安事業進步提供人才、智力、理論、科技等支持。
(四)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保障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
(五)維護學校及學生、學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內部治理
第一節 領導決策體制
第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依照黨的有關規定產生,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統一領導學校工作。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職工和學生、學員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學校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學校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討論決定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和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教職工和學生、學員思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突出先進的公安文化特色,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和作風。
(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健全和完善學校安全穩定的組織領導體系,落實安全穩定責任制,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基層黨組織建設。在教職工和學生、學員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開展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教職工和學生、學員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校黨委成員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校黨委的重要活動,協調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校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主動協調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加強對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領導和指導,落實黨的建設工作責任制。
第十三條 校黨委會是校黨委的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黨委成員組成,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特殊情形下可由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召集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校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委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黨委成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根據會議議題,其他相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無表決權。
第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依照黨的有關規定產生,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校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紀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十五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的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和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等。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等。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等學校行政領導幹部的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的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職工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的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不斷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安行業的建設與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學生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遇有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決定實施法律許可的校園安全應急處置措施。
(八)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的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共青團團員代表大會等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各級黨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行使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等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方案,具體部署落實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由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校黨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書記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根據會議議題,其他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學校制定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一)審議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研工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和計畫等。
(二)審議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的學科專業。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學科建設機制以及學術資源配置等方案。
(四)審議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及辦法。
(五)評定並推薦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及獎勵。
(六)審議決定學術評價和爭議處理規則,維護學術道德規約。
(七)知悉學校有關學術事務的重大決策及信息,並提出相關諮詢意見。
(八)維護教職工和學生、學員在學術上的正當權利。
(九)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調查並裁定學術違規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十)學校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學科專業及師資隊伍規模確定人數。委員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以及青年教師代表等組成,至少是不少於15人的單數。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和若干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委員按照民主推薦、公開公正遴選、民主選舉等程式和方式確定,由校長任命。實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每屆連任委員人數不超過上屆連任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學指導、教師聘任、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承擔相應的學術職責。二級學院、科研機構等成立學術分委員會,根據需要亦可成立分專門委員會。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日常工作機構,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以超過應到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必要時可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並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章程。
第二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會議代表由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的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學術委員會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學校與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方式做出。日常工作機構設在校工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學校為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在校黨委領導下和校團委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會議代表由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討論學校工作報告。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二)審議校學生會工作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領導機構,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
(三)評議教職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開展學生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日常工作機構設在校學生會。校學生會依照本組織章程的規定並報校黨委批准,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監察、督查、審計制度,設立相關機構,依法對內部組織機構及教職工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節 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需要,設立二級學院、科研機構、行政機構、教學輔助機構和其他機構等。
第二十五條 學院是學校的辦學主體。學校實行校、學院兩級管理體制。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學校適時調整與學院之間的責、權、利關係。學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實施學科、教學、科研、師資等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擬訂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協調落實人才培養環節,開展教學質量管理。
(三)開展專業、課程、教材、實驗室等教學建設,推動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
(四)開展科研工作和學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推動科研團隊建設,促進科研創新與成果轉化套用。
(五)開展教研室、課程組等基層教學組織建設,做好教研室主任、課程組組長等選聘工作。
(六)開展師資隊伍建設,培育學科帶頭人和學術梯隊。實施教職工年度考核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
(七)負責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組織學生開展科技文化、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高學生的創新創業核心競爭力。
(八)承擔幹部培訓任務,組織課程研發,改進教學設計,創新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不斷增強幹部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九)負責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統籌規劃和使用辦學資源及各項經費等,提高辦學效益。
(十)健全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維護正常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秩序。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穩定和保密工作。
(十一)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院設院長和若干副院長,實行任期制,原則上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兩屆。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學院成立黨的組織,負責黨的建設、政治紀律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加強學生管理工作,對本單位的改革、發展和穩定負有重要責任。黨組織由書記主持工作。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的工作體制,嚴格執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本單位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與專業建設、人事、財務等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和研究任務需要,設立在編和非在編科研機構,由學校或依託所在學科的學院進行管理。科研機構是學校科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的重要載體。
科研機構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學校和學院在人、財、物等資源和政策方面對科研機構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行政機構。行政機構是保障學校有效運行的管理服務機構,負責人實行任期制,原則上擔任同一職務的任期不超過兩屆。
行政機構實行政務公開,公布管理許可權、服務程式、事務辦理期限等,接受教職工監督。加強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教學輔助機構包括圖書館、網路信息中心、出版社等,為教職工和學生、學員提供服務,保障學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
第三十條 校工會、校共青團、校學生會、校婦委會等是學校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和各上級組織的領導下,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學校充分支持工會履行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學校改革和發展中發揮作用。
校共青團是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圍繞學校黨政工作中心,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等工作。學校充分保證共青團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校學生會是學生、學員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民眾組織,代表學生、學員根本利益,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學生、學員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
校婦委會是婦女民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女性教職工和女性學生、學員的權益,以促進男女平等為基本職責,根據相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依照法律和學校規章運行和管理。
第四章 主要辦學活動
第一節 學科專業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學科涉及法學、工學、管理學等門類。法學、公安學和公安技術等學科是學校的優勢和特色學科。
學校根據維護國家社會安全穩定、政法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以及人才培養需要,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健全完善公安學科專業體系,提高公安專業人才培養水平。
第三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學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的程式是:
(一)學科設定和調整:校長動議或者學科所依託的學院、科研機構等經本單位學術分委員會評議論證後提出申請,校學術委員會組織審核、評議和審議,校長辦公會審定,經報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國務院學位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學校向社會公布。
(二)專業設定和調整:公安實戰部門提出需求,校長動議或者學院經本單位學術分委員會(或教學指導分專門委員會)評議論證後提出申請,校學術委員會(或校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組織審核、評議和審議,校長辦公會審定,經報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或備案,學校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院、科研機構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學位授予審核、評定及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等。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學科、專業和課程評估制度,適時開展學科、專業和課程的評估工作,評估結果作為調整和撤銷相關學科、專業和課程的重要依據。
第二節 教育培訓
第三十六條 學校的高等教育人才培養堅持素質、能力、知識複合同構、協調發展,強化“服務實戰、圍繞實戰、貼近實戰、融入實戰”理念,建立公安專業人才培養制度,健全和完善警務和警學人才培養體系。
開展本科教育、警務碩士等專業學位教育,堅持專業教育、職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相結合,強化職業化、實戰化教育訓練,突出警務實戰能力導向,著力培養高素質套用型警務人才。
開展學術型研究生教育,促進科學研究與公安實踐相結合,注重寓學於研、學術創新和高水平學術成果培育,突出公安學術能力導向,著力培養高層次套用研究型、拔尖創新型警學人才。
第三十七條 學校健全完善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將學生成長成才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嚴格質量標準,強化教學督導,加強效果評估,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導向正確、科學有效、簡明清晰的質量評價機制,實施全面質量管理。
學校實行學分與修業年限相結合的學制,經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調整修業年限。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校局(公安機關)合作、校所(科研院所)合作、校校合作和國際合作,建立完善協作共建,協同育人機制和師生訪學研學等制度,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及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九條 學校面向公安民警,發展多樣化的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面向境外警察及執法人員,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條 學校發揮高等教育的資源優勢,依據相關政策和法規,主要面向公安機關實施入警培訓、晉升培訓、專業培訓和發展培訓等幹部培訓工作。
學校遵循幹部培訓規律和原則,開展需求調研、教學設計、課程建設、師資選聘、培訓組織、成果鑑定、學員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促進幹部培訓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政策以及協定約定,學校收取培訓費及相關費用。
第三節 招生與學生就業
第四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考試招生規定和公安高等學校招生政策、條件、標準和程式,公開、公正、從嚴、擇優選拔錄取學生。
公安類專業招生與公安民警招錄相協調,實行按需計畫招生。
第四十二條 學校通過組織學生參加公安民警執法資格考試和面向公安高等學校公安類專業畢業生設定職位的公務員招錄考試等方式,指導和幫助學生入警就業。
學校鼓勵和支持畢業生到基層、到國家最需要的地區建功立業。
第四節 科研服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堅持教學與科研並重。設立並爭取科研基金,支持和組織教職工、學生及學員自主開展科研活動,促進科教融合。
第四十四條 學校按照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科研評價和成果轉化機制及獎勵制度,完善科研信用管理。
學校對教職工取得的職務科研成果,依法享有著作權。
第四十五條 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教職工可以成立和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組織,開展學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推動“政、用、產、學、研”相結合,倡導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和實戰導向的科研活動,加強協同創新中心、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型高校智庫、研究基地等建設和發展,支持與公安實戰部門聯合科研和科技合作攻關,推動學術創新、調研諮詢、技術開發、科研服務和文化建設等工作。
第五節 校園建設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校開展校園環境建設,建造功能完善、文化濃郁、特色鮮明、生態節能、環境整潔的美麗校園。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校園管理制度,完善校園安全穩定、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綜合防控、安全教育與管理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體系,實施校園安全綜合治理,建設平安、和諧、有序校園。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收集、整理、傳播、交流、公開等環節的保密機制,加強保密工作。
第五章 學生、學員與教職工
第一節 學生和學員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並註冊,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的教育,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學業指導和國內外學習深造的機會。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三)自主開展科研工作,公平獲得參加國內外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獲得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四)組織、參加學生社團以及第二課堂活動。
(五)在政治思想、品德修養、學業成績、素質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申請獎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以及其他各類經濟資助。
(七)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建設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並且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的教育、管理和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涉及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的具體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十)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
(二)參加學校教學計畫安排的各種活動,勤於學習和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學術道德規約。學生以學校學生身份署名發表成果,需經學校指定的部門和人員審核。
(四)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遵守學生行為規範,服從學校警務化管理,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五)愛護學校公共財產、教學和生活等設施與設備。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按照規定向學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強化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堅持政治標準,嚴格發展程式和紀律,積極、慎重地開展學生黨員發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學生黨員的教育培訓、社會實踐和管理服務等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素質優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紀律嚴明、作用突出的學生黨員隊伍。
第五十三條 學校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勤於鑽研,開拓創新,刻苦訓練,努力成才。設立獎學金,對學生素質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學生獲得獎學金的主要依據。嚴格學業考試和考核,實行淘汰制。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公安高等學校警務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在校學生實行警務化管理,保持規範嚴謹的學習、訓練、生活秩序,強化學生的“預備警官和大學生”雙重身份,著重培養學生令行禁止、英勇頑強、團結協作、無私奉獻的警察職業精神。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尊重學生合理志趣,鼓勵和支持學生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課外活動和志願者服務以及其他公益活動等。
學校為學生開闢警務實戰訓練第二課堂,通過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等多種途徑,增長學生才幹。
學校關懷學生成長,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輔導和諮詢。
第五十六條 學校通過國家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補助減免學費等多種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或者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予以記功、嘉獎及表彰;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相關規定的學生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十八條 學員是指按照協定接受學校教育培訓的人員。根據國家法律與政策、學校規定和協定約定,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學員的學習和生活提供必要條件和幫助。
對境外學員的權利與義務,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學員)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成立學生(學員)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學員)的申訴事宜,維護學生(學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教職工
第六十條 教職工是指學校的教學人員、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教職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培訓、學術科研、文化建設、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享受國家法律和法規、學校制度等規定的,或聘用契約約定的薪酬及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六)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建設及關係切身利益的各類事項,並且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參與學校決策和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改革、發展和建設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依據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合理流動。
(九)對涉及切身利益和合法權益的具體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十)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一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和人民公安教育事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二)遵守學校教職工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踐行學術誠信。
(四)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珍惜和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自覺提高政治思想覺悟、道德文化修養和業務能力水平,堅守政治底線,嚴守政治紀律,抵制各種錯誤言行。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二條 教師是學校事業發展最重要的基礎性力量,肩負著人才培養的重要責任,應當具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紮實學識和仁愛之心。
學校高度重視師資隊伍建設,高度關切青年教師成長,為教師提高專業能力、促進職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加強教師的公安實踐鍛鍊和“雙師雙能型”教師培養,提高實戰化教學水平。加強與公安實戰部門合作,建立完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教官隊伍。
學校按照專業化和職業化要求,提高學生管理幹部的政治素質、師德水平、工作能力和作風修養,使其成為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務化管理等工作的專門人才。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薪酬制度。
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或者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集體和個人予以記功、嘉獎及表彰;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相關規定的教職工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十四條 根據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及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學校在編人員可授予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並依照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授予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的學校在編人員,應當遵守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教職工申訴事宜,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教職工應當退休(退職),並享受相應待遇。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退休教職工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兼職教官、訪問學者、在站博士後、外籍教師以及其他在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等活動的人員,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學校制度與聘任契約等,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資產財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及其他。
學校建立健全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實施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加強對下屬經濟實體單位和對外重大投資的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範資產損失,提高資產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辦學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財務預決算、會計核算和監督、內部控制、財務信息公開、績效評價、財務稽查、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學校按照自主自願、合法合規原則,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財物由學校統一管理,按照捐贈者約定用途安排使用。學校定期對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向捐贈者和受益人通報。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向社會公開辦學信息,接受政府、公安機關及社會的監督和評議。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理事會制度,促進學校與政府、行業、社會等建立廣泛聯繫,健全與理事會成員之間的協商、合作機制,發揮理事會對學校建設和發展的指導、諮詢、協商、審議、監督等作用。
校理事會由學校、主管部門、合作單位等代表,以及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校外資深專業人士和傑出校友等組成,設理事長和若干副理事長,由校理事會全體會議推舉產生。
學校制定理事會章程。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內外有關教育、培訓、科研或服務等的聯盟及合作組織。
第七十四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工作或曾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兼職教官以及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等的社會人士。
學校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珍惜校友對母校的回饋作為。
第七十六條 經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學位主管部門批准,學校可以向境內外相關學者、科學家、政治家、社會活動家、知名人士和傑出人士等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八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七十七條 學校標識包括校名、校址、校旗、校徽和校歌等,學校擁有專有權。
第七十八條 校慶日是每年的公曆10月12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草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和校黨委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主管部門審核,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或校長辦公會提議,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同意。
章程修訂案的審核程式依據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監督執行,並受理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