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慈善基金會

秉承“以人為本、關愛生命、創造價值、服務社會”的公司使命,中國人壽將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核心價值觀,追求企業與社會共生共榮,和諧發展,努力通過各種方式回饋社會,堅持不懈地參與助學、扶貧、急難救助、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人壽慈善基金會
  • 外文名稱:China Life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07年6月16日
  • 人員組成: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簡介,基本信息,業務範圍,組織機構、負責人,機構與成員,主要項目,

簡介

為了更專業和可持續地開展公益事業,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捐資5000萬元人民幣發起國壽慈善基金會,基金會 於2007年6月16日正式成立,為國內金融業成立的第一個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為“支持公益慈善事業,促進社會和諧與發展”。資助範圍包括:開展濟困、扶貧、賑災、助殘等慈善救助活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改善生存條件,提高發展能力;資助和獎勵在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弘揚美好社會風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機構;資助環境保護和教育事業的發展。
2010年3月,經民政部批准,國壽慈善基金會正式更名為中國人壽慈善基金會。

基本信息

· 第一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人壽慈善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LifeFoundation。
· 第二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 第三基金會的宗旨:支持公益慈善事業,促進社會和諧與發展。
· 第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捐款。
· 第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 第六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6號。

業務範圍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濟困、扶貧、賑災、助殘等社會救助活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改善生存條件,提高發展能力;
(二)資助和獎勵在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弘揚美好社會風尚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機構;
(三)資助環境保護和教育事業的發展。

組織機構、負責人

· 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 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 理事的資格:
·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 (二)具有良好社會形象;
· (三)自願為慈善事業做出貢獻;
·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 (一)理事的權利
· 參加理事會會議,並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
· 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 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所需的基金會資金投資運營、捐助及有關資料,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 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 (二)理事的義務
· 認真履行職責,監督基金會的各項業務活動,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宜;
· 理事對任職期間知悉的基金會未公開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其負有的保密義務在其離職後五年記憶體續;
· 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制定、修改章程;
·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 (一)章程的修改;
·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 (五)理事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要求提交特別決議表決的其他重要事項。
·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 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擔任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 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 (三)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報理事會審批;
·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機構與成員

名譽理事長:楊超
理事長:萬峰
理事:林岱仁、劉英齊、劉家德、周英、 蘇恆軒、繆平、劉起彥、楊征、 劉暉、王義傑、趙立軍、馬占義 孫曄
監事:夏智華、史向明
秘書長:王義傑
副秘書長:孫曄

主要項目

健康新村工程項目
革命老區醫療救助項目
汶川地震災區學校援建項目
國壽汶川地震孤兒助養項目
雲南地震災區學校援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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