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事勞動保障學會

中國人事勞動保障學會

中國人事勞動保障學會成立於2008年,是專門從事勞動科學研究、培訓諮詢、宣傳和信息交流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由從事勞動及社會保障的實際工作、理論研究、教學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學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促進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體制和提高勞動管理水平為目的,積極組織、協調、推動對勞動理論、政策、立法和實際問題的研究與諮詢活動,大力發展對外勞動科學交流與合作,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人事勞動保障學會
  • 外文名:China personnel and labor security association
  • 成立:2008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地址:北京
學會性質,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學會性質

中國人事勞動保障學會的業務範圍有: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及相關領域的研究;舉辦學術研討會、報告會、講座等學術活動,開展學術交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社會保險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專業培訓;組織社會保險調查研究,開展相關評估與諮詢服務;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圖書、資料;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其他部門委託的社會保險科研工作等。

業務範圍

工作職能涉及學術研究、企業工作、會員服務、國際交流、培訓諮詢、宣傳與信息交流。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人事勞動保障學會,英文名稱:China Personnel And Labor Securit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PAL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勞動保障、社會保險等的實際工作、理論研究、教學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組織會員開展社會保險的基本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為推動社會保險各項制度改革、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建立健全我國社會保險理論體系和科學的社會保險體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本會的活動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及相關領域的研究;舉辦學術研討會、報告會、講座等學術活動,開展學術交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社會保險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審和推廣工作;
(二)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專業培訓;
(三)組織社會保險調查研究,開展相關評估與諮詢服務;
(四)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開展社會保險宣傳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圖書、資料;
(六)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及其他部門委託的社會保險科研工作;
(七)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社會保險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方面有一定水準和經驗,願為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審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刊物、圖書、資料;
(四)論文和著作可優先刊登本會刊物;
(五)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由秘書處審核,經理事會授權會長工作會議批准,交回會員證並在本會網站予以公告。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家的聘任;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原則上不能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任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變更後應及時在本會網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工作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按照本會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評價、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或有關部門指定的會計事務所的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20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