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交通會計學會章程》是2010年7月16日中國交通會計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交通會計學會章程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業務範圍
- 第三章:會 員
通過時間,發布內容,
通過時間
2010年7月16日
發布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交通會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CHINA COMMUNICATIONS ACCOUNTING SOCIETY(縮寫為CCAS)。
第二條 本會是交通運輸行業會計科學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由全國交通運輸行業中的有關單位和財會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學會工作全局,團結廣大交通運輸財會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理論聯繫實際的方針,倡導團結協作、求實創新、民主科學精神,組織和推動全國交通運輸行業的會計學術研究活動,努力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交通會計理論、方法體系,為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實現經濟成長方式的根本轉變服務,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里甲240號通聯大廈1201B,郵編10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交通運輸行業的財會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組織學術會議,編輯出版《交通運輸財會》會刊和有關書籍;
(二)組織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間的學術交流;
(三)普及新的財金管理知識,推廣先進財會管理經驗,研究財務會計新技術;
(四)組織交通運輸財會工作者接受委託,承擔交通運輸行業財會科研課題的研究,財務會計諮詢服務,研究和編寫史料、教材,提出政策建議及其他財會相關工作;
(五)開展交通運輸財會人員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
(六)開展表彰、獎勵活動,培養發展和舉薦財會管理人才;
(七)維護交通運輸財會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八)為了實施本會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會計師或同等其他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交通運輸財會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專畢業從事交通運輸財會業務、教研等工作五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以上財會工作八年以上者。
3、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財會工作者。
4、從事交通運輸財會工作多年,自學成材,具有一定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
5、交通運輸行業部門熱心參與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單位會員應擁有一定數量的財會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且是從事交通生產、施工、科研、設計、教學、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或有關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需本人提出申請,經省級學會或本會按會員條件批准後,頒發會員證,成為本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後,頒發單位會員證,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及其他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服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通知提示後,一年內仍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即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並監督章程的執行;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決定並授予榮譽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運輸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由各會員單位推薦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決定並聘請(解聘)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財務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撤消)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要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1年或2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四、六、七、八、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項的審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參加的會議研究處理,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常務理事參加。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商有關部門提名,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本會副會長和秘書長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交通運輸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交通運輸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學會工作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和期刊編輯部,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後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省級交通會計學會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三十四條 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及本會所屬期刊編輯部受本會領導,是非法人組織,其辦事機構的黨、政工作受掛靠單位的領導和管理。
本會所屬各專業委員會以承擔本會委託的財會學術研究課題、組織開展本專業財會學術研討活動為主要任務,並受本會授權或委託開展工作,其活動經費按照經費預算需求,經學會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後,由本會予以撥付。各專業委員會可以接受會員單位的贊助,但不得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交通運輸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交通運輸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交通運輸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交通運輸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交通運輸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16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