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學章程

中南民族大學章程

《中南民族大學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

《章程》包括序言、總則、權利與義務、組織與結構、人員、經費資產與後勤、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與校慶日、附則九個部分,共八十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南民族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4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6年12月16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7年1月11日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4號(中南民族大學)
中南民族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同意,報我部核准的《中南民族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南民族大學始建於1951年,初名中央民族學院中南分院。1952年定名為中南民族學院。1966年停止招生,1970年停辦。1980年恢復重建,2002年更名為中南民族大學。
學校堅持面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面向地方,面向全國,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服務,為黨和國家的民族工作服務,為國家戰略需求服務的辦學宗旨,對促進我國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經濟建設、改革開放、社會穩定,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作出了重要貢獻。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秉持以“篤信好學、自然寬和”為核心的校園精神,充分發揮民族院校培養各民族高素質人才、研究我國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傳承和弘揚各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基地、展示我國民族政策和對外交往的重要視窗的獨特功能,努力建設特色鮮明、人民更加滿意的高水平民族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國務院民族事務部門主管的綜合性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專業涵蓋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科學等領域。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中南民族大學(簡稱中南民大),英文名稱為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簡寫SCMZU)。原英文名稱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簡寫SCUN)。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民族大道182號。
第四條 學校是以本科教育為主,預科、本科、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的教學研究型大學。適度開展繼續教育,積極發展國際教育。
學校舉辦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第五條 學校主要面向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辦學,以具有“獨立思考、善於溝通、勇於擔當、自然寬和、家國情懷、國際視野”特質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為人才培養目標,著力培養適應民族地區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型、複合型、創新型人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南民族大學委員會(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學校自覺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確定和調整修業年限,組織教育教學活動。
(二)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確定招生方案、制定標準。
(三)確立學位和學歷授予標準,頒發學位證書和學歷證書。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對外合作與學術交流。
(五)設定內部組織機構,聘任工作人員,評聘職稱職務,調整收入分配方案。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其他法定權利。
第九條 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基本職能,提高育人質量和辦學水平。
(三)改善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實行信息公開,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與評議。
(五)其他法定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結構
第一節 黨政組織
第十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由中國共產黨中南民族大學黨員代表大會(簡稱黨代會)選舉產生。校黨委對黨代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在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主持校黨委經常工作,對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全委會和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領導統一戰線工作和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中南民族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由黨代會選舉產生,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學校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學校重大行政事項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
學校設副校長、總會計師等,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副校長和總會計師由主管部門任免。
第十四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考核、獎懲、晉升、解聘教職員工。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依法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四)組織擬定學科專業建設方案,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五)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開展招生、就業和學生管理工作,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六)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八)組織處理教代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九)其他法定職責以及需要校長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校級領導班子中少數民族成員須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六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項,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內設機構由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自主設定和調整,確保各項職能有效履行。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負責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工作。學術委員會原則上由若干在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校內在崗專家學者組成。學術委員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教學工作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組成,其中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少於專門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職稱評審委員會是學校職稱評審的決策機構,學術道德委員會是學校學術道德建設的專門機構。各專門委員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節 民主管理組織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權是: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方案制定情況和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討論通過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辦法,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代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執行委員會履行其職能。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教代會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代會是學生行使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權力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職責是: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收集學代會代表關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建議,維護學生權益;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其他各項事宜。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辦學諮詢委員會,由校外代表和校內師生員工代表組成,為學校改革發展中的重大事項提供諮詢。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成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社會團體等組織,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離退休人員、群團組織和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節 教學科研組織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專業建設的需要設定學院。學院是履行學校基本職能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可下設系(教研室)、所、中心等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校黨委批准,分別設立學院黨的委員會(簡稱院黨委)或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簡稱黨總支)。
院黨委或黨總支由學院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
(二)做好本單位的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促進學院的改革發展穩定。
(三)領導學院工會、教代會和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四)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及其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行政等事務進行管理。
院長原則上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程式產生,由常委會研究確定聘任。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大會或院教代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決策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黨委(黨總支)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組成。負責研究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事項。
會議主持人根據院黨委(黨總支)書記、院長職責分工和研究事項確定。
教師、學生代表可以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主持人根據議題確定。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立院學術委員會,對學院重大學術事務進行評議和決策。
第三十條 學院建立二級工會組織,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實行院務公開。
第三十一條 為促進有組織的重大科研和跨學科研究,學校可設立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研究機構。
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設各類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基地。
建設多層次、多樣化的教學實驗室和校內外教學實習、實踐、實訓及創新創業基地。
第三十三條 學校可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組建平台,依法開展聯合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四章 人 員
第一節 教職工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事業發展需要,確定教職工總量和結構比例,對教職工實行分類管理。
學校對教職工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用、晉升、流動、薪酬和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要依靠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採取集中培訓、校際交流、進修訪學等措施促進教師發展,提高教師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
學校設立資深教授崗位,鼓勵和肯定在教學科研方面作出傑出貢獻的教師。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二)積極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公平獲得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以及各級各類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四)對職務職稱、福利待遇、社會保障、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黨的民族教育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勤奮工作,履職盡責。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四)珍惜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規範教職工的職務行為,促使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強化服務意識,提升服務水平,引領教職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學校保障和支持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獎懲制度,對為學校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獎勵,對違紀違法的教職工做出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依據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節 學生與學員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並具有正式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參與教育教學活動,合理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法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學習證明。
(三)公平、公正獲得思想品德和學業等方面的評價和獎勵。
(四)依規定申請並公平獲得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及其他資助。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和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
(六)參加學術文化交流、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等活動,依法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七)了解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其他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監督和評議。
(八)其他學校規定或相關契約約定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奮學習,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四)尊師愛校,維護學校聲譽和正當利益。
(五)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六)依法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七)其他法定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一)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學生牢固樹立“三個離不開”思想,不斷增強“五個認同”,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文化觀,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加強專業教育,強化實踐教學,鼓勵學生參加社會服務,著力培養學生創新精神,提升創新創業能力。
(三)加強健康教育,強化指導和服務保障,培養健康意識,促進學生身心和諧發展。
(四)加強民族文化教育,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促進各族學生交往交流交融,促進民族團結。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獎懲制度,對在各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紀違法的學生給予教育和懲處。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各種形式的經濟資助與學業幫扶項目,促進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五十條學 校開展創新創業訓練,為學生提供職業生涯規劃與就業創業指導。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依法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教育的不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以及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向學員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三節 校 友
第五十四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士。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中南民族大學校友會(簡稱校友會)。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地域、行業、屆別等類型的校友組織。
第五十六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發展事業,鼓勵校友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長期關心支持學校發展,並作出重要貢獻的社會人士授予“榮譽校友”稱號;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傑出校友”稱號。
第五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支持校內單位或個人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和監察制度,開展經費使用績效評價,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權益。
學校對占有和使用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使用、處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公共服務和後勤保障體系,為學校教育教學等活動提供保障。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加強食品安全與公共衛生管理。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四條 學校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踐行辦學宗旨,擔當社會責任,開展社會服務,為民族地區及地方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撐。
第六十五條 學校加強與中央政府部門、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以及企事業單位等的溝通與合作,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
第六十六條 學校開展民族文化研究,不斷推動有民族特色的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鼓勵教師服務社會,支持教師成果轉化套用,完善考核評價體系,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學校重視、支持校辦產業的發展和建設。校辦產業實行產權明晰、責權明確、自主經營、科學管理的現代企業制度。
第六十九條 學校成立中南民族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七十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一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和教育合作,引進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國內外著名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多層次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七章 學校標識與校慶日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名字型為毛體輯字“中南民族大學”。
第七十三條 學校的校徽分為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由基本形、學校中英文名稱以及學校創立時間組成。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四條 學校的校訓為“篤信好學、自然寬和”。
第七十五條 學校的校歌為2005年9月28日頒布的《中南民族大學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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