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

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是從事中國共產黨歷史人物研究的全國性學術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
  • 外文名:無
  • 從事中國共黨:歷史人物研究的全國性學術組織。
  • 會所:研究會
簡要介紹,研究會章程,

簡要介紹

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是從事中國共產黨歷史人物研究的全國性學術組織。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團結全國各方面力量,廣泛而深入地研究中國共產黨歷史人物,總結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經驗,宣傳中國共產黨人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國家富強前赴後繼、英勇奮鬥的光輝業績,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和民眾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不斷作出新的貢獻。研究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1979年5月,為在全國各大專院校黨史教學中貫徹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正確評價中共黨史人物,報請中央組織部批准,成立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當年12月,在廣州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全國政協副主席何長工為會長,著名黨史專家李新、胡華為副會長。
1991年9月,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在西安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聘請鄧力群為名譽會長,選舉中顧委原秘書長李力安為會長,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教授王淇、中國人民警官大學教授陳志凌為副會長。
2002年5月,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在重慶召開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聘請鄧力群、李力安為名譽會長,選舉中央黨史研究室主任孫英為會長。劉雲山、熱地、黃晴宜、桂曉風、朱佳木、魏久明、尚文、趙培義、陳志凌、黃修榮為副會長。
2009年5月,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在福州召開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決定聘請李力安、孫英為名譽會長,選舉中央黨史研究室主任歐陽淞為會長,李忠傑、安 民、陳小津為常務副會長,翟衛華、陳喜慶、李書磊、董 宏、章百家、袁貴仁、鄔書林、陳榮書、朱佳木、唐雙寧、王建偉、黃修榮、楊鳳城為副會長。
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成立以後,長期致力於黨史人物的研究和傳記寫作。20多年來,與有關方面合作,組織全國著名黨史、軍史專家為1000多位黨史人物編寫了傳記。主要有三大系列成果,一是《中共黨史人物傳》,已出版1-87卷本,計畫編撰到第100卷;二是《中共黨史人物傳》精選本,已出版1-10卷;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級將領傳》,已出版1-12卷,計畫編撰到第40卷。三大系列共5000萬字。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中國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
英文譯名:Chinese Society on the Research of the Figures in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第二條 性質: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從事中共黨史、國史、軍史、革命史和中國近現代史研究的團體、人員自願結成的全國性、民眾性學術團體,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學風,通過研究中共黨史人物,總結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經驗,宣傳中國共產黨人為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國家富強前赴後繼、英勇奮鬥的光輝業績,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和民眾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不斷作出新的貢獻。本會一切活動,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6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任務:
(一)研究五四運動以來各個歷史時期中國共產黨重要領導人,著名革命先烈,對黨的事業和社會發展作出特別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英雄模範人物,與中共親密合作的愛國民主人士,參加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並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友人的生平和思想,宣傳他們的業績。
(二)徵集、編撰、審定中共黨史人物的傳記,主持編輯、出版、發行《中共黨史人物傳》等有關圖書和音像製品。
(三)組織交流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成果和中共黨史人物傳記編寫經驗,召開學術研討會議。
(四)開展中共黨史人物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志於從事中共黨史人物的研究、宣傳教育、傳記編寫和評論工作;
(四)與本會工作有一定聯繫,或願為此提供資助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組)或其他有關團體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始為本會單位會員;未建立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組)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凡符合入會條件的個人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始為本會個人會員。
由理事會向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召開的有關會議和舉辦的學術活動;
(三)研究成果(傳稿),優先在本會編輯的出版物上刊載;
(四)在本會學術研討會和刊物上,參加關於人物研究和傳記寫作問題的討論和交流;
(五)購買本會出版物,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享受優惠待遇;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遵守黨的宣傳紀律,執行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三)承擔中共黨史人物研究、傳記編寫和本會委託的有關任務,維護本會的榮譽和合法權益;
(四)提供各地開展中共黨史人物研究、傳記編寫的信息,推薦有關資料;
(五)宣傳並協助發行本會編輯出版的《中共黨史人物傳》和其他有關書刊;
(六)在可能情況下,對本會的各項活動給予人力、物力和資金上的支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違反國家法律、黨的紀律以及本會章程行為,情節嚴重,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並決定重大事項。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一般情況下,不應延期換屆。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代表由會員協商產生。常務理事會可以邀請若干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享有與代表同樣的權利。
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推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通過中共黨史人物研究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表彰獎勵中共黨史人物研究優秀成果及優秀組織者、作者和編輯工作者;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根據會長的提名,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決定秘書長;
(四)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審計報告;
(六)研究制定本會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之一、三、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根據工作需要,副會長中有人可分工常務工作,或協助會長負責行政管理工作,或協助會長分管編撰工作。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執行民政部有關規定;
(四)政治可靠,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如根據工作需要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任期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重要學術會議;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副會長直接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監督本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經會長同意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經會長同意後,辦理下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內設機構可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設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單位、團體資助;
(四)中共黨史人物傳有關圖書出版、發行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上述經費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可以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及其他收入,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財務收入情況定期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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