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阿壩州委關於印發《阿壩州領導幹部嚴格執行重要經濟工作紀律的十條意見》的通知

中共阿壩州委關於
印發《阿壩州領導幹部嚴格執行重要經濟
工作紀律的十條意見》的通知
阿委發〔2015〕5號
各縣委,州委各部委辦,州直各部門黨組(黨委):
現將《阿壩州領導幹部嚴格執行重要經濟工作紀律的十條意見》(以下簡稱《十條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領導幹部嚴守經濟工作紀律是全面貫徹落實省委“講紀律、守規矩”的重要內容,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保障。各級黨委(黨組)是貫徹落實《十條意見》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堅持從嚴教育和管理幹部;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嚴守經濟工作紀律紅線並將遵守《十條意見》的情況作為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和黨委組織部門要抓好《十條意見》的貫徹落實,具體負責有關日常教育、管理、監督、檢查和處理工作,把違反經濟工作紀律的行為作為紀律審查的重點,對嚴重違紀導致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實行“一案雙查”,切實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中共阿壩州委
2015年4月18日
阿壩州領導幹部嚴格執行重要經濟
工作紀律的十條意見
為了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一步規範各級領導幹部在重要經濟活動中的行權行為,預防和減少權力尋租,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全州領導幹部嚴格執行重要經濟工作紀律提出如下十條意見。
一、嚴格遵守“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凡是涉及經濟工作的重大決策、規劃審批、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管理,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集體討論決定,主要領導末位表態。領導幹部不得通過議事協調機構決定應當由相應會議集體決策的事項,不得通過本人、身邊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班子成員向相關部門及人員,以暗示、授意、打招呼、作批示、指定、強令等方式,干預應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
二、嚴格遵守“三個不直接分管”制度
各級黨委、政府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正確行使權力,落實“三個不直接分管”制度,不得直接分管財務、工程項目和物資採購等,合理分解權力,主動接受班子成員和幹部職工的監督。
三、嚴格遵守財經管理制度
領導幹部應當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和財經管理制度,規範開設單位銀行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隱瞞、截留、坐支、擠占、挪用公共資金,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違規發放各類津補貼、獎金等。不得在部門、企事業單位報銷應由本人及家庭負擔的各類費用,不得批准借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
四、嚴格遵守公務迴避制度
領導幹部應當執行公務迴避制度,其配偶以及存在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近姻親關係的人員,在同一單位工作的,不得從事財務、審計、工程項目和物資採購等工作。
五、嚴格遵守資源管理工作紀律
領導幹部應當嚴格執行土地、礦產、電力、旅遊等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集體討論決定資源的保護、勘查、經營、開發、轉讓以及開發補償收益作價入股、資本金入股等事項,主要領導末位表態。應當堅持市場化配置資源原則,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式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的各類交易活動必須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不得違法違規設立準入許可、資質等限制性條件,不得為部門、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嚴格遵守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紀律
領導幹部應當遵循工程建設程式,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決策、招標投標、建設實施、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物資採購和資金安排等相關規定,不得違規插手和干預,不得為部門、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嚴格遵守招商引資工作紀律
領導幹部應當遵守招商引資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給予企業或者個人土地優惠、稅收優惠、財政扶持、金融扶持、人才支持、科技支持、政務服務和項目獎勵,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不得違規為企業或者個人出台優惠政策,不得為其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紀律
領導幹部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規定,在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嚴格規範工作程式,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實行進場交易,公開競價轉讓,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不得為部門、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九、不得經商辦企業或違規兼職
領導幹部應當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不得以個人獨資、承包、租賃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入股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十、不得為親屬和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
領導幹部應當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和社會中介服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領導幹部之間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及特定關係人經商、辦企業和社會中介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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