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

1979年1月,中共西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恢復重建。

1986年12月西藏自治區監察廳成立。1993年7月,區紀委監察廳正式合署辦公。2013年3月,區監察廳加掛西藏自治區預防腐敗局的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西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
  • 恢復重建:1979年1月
  • 1986年12月:西藏自治區監察廳成立
  • 1993年7月:區紀委監察廳正式合署辦公
簡介,獲得榮譽,

簡介

一、自治區紀委、監察廳主要職責
自治區紀委與自治區監察廳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受自治區黨委、政府和中央紀委、監察部雙重領導,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職能。
1、主管全區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於黨內監督和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主管全區的行政監察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自治區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等情況。
3、負責調查自治區各部門黨組(黨委)、各地市黨的組織及其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行為,決定對這些黨組織和黨員的組織處理和黨紀處分;受理黨組織和黨員不服組織處理和黨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和單位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管轄範圍內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4、負責調查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違反政紀的行為,決定對上述監察對象的組織處理和行政處分(對涉及依法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組織處理和行政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行政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解除受到開除公職之外行政處分的已改正錯誤的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
5、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全區黨風黨紀、政風政紀教育規劃,開展有關宣傳教育工作。
6、協助區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市、各部門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7、組織協調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監督檢查。
8、對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和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擬定或參與制訂相關法規規章。
9、調查研究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地市行署(政府)制訂的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提出修改、補充建議;變更或撤銷全區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10、會同區直部門以及地市黨委、行署(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管理工作,考察推薦地市紀委、監察局和區直部門內設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人選,領導區直部門派駐(派出)紀檢監察機構,進行工作考核,對派駐機構主要領導進行考察,提出任職人選和免職意見;組織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11、承辦自治區黨委、政府和中央紀委、監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獲得榮譽

2017年11月,中共西藏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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