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虞城縣委老幹部局

中共虞城縣委老幹部局

中共虞城縣委老幹部局,根據《中共虞城縣委辦公室、虞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虞城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虞辦〔2019〕2號),中共虞城縣委老幹部局(以下簡稱縣委老幹部局)是縣委主管全縣老幹部工作的工作機關,為正科級,歸口縣委組織部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虞城縣委老幹部局
  • 外文名:Old Cadre Bureau of Yucheng County Party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 機構屬性:縣委工作機關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管理機構:中共虞城縣委組織部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老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縣委、縣政府有關檔案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縣老幹部工作的相關政策、規定。
(二)指導落實全縣老幹部政治、生活待遇各項政策規定;負責離休幹部提高待遇和增加護理費、調整離休費等審批工作。
(三)抓好全縣離退休幹部政治建設、思想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全面做好離退休幹部黨的建設工作;承擔縣委離退休幹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指導全縣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開展為黨和人民事業增添正能量活動。
(五)負責縣處級離退休幹部出席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開展調研參觀考察、走訪看望以及通報工作的組織服務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老幹部醫療和健康管理的規定、辦法,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幹部醫療和健康管理服務工作。
(七)協同有關部門加強離退休幹部學習、活動陣地建設,組織指導離退休幹部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八)負責全縣離退休幹部信息、宣傳指導工作,辦好老幹部工作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客戶端等自辦媒體平台。
(九)開展調查研究,總結老幹部工作經驗規律,探索老齡化問題應對舉措,促進老幹部工作與老齡事業融合發展。
(十)做好我縣離退休幹部外出參觀考察、慰問看望易地安置(異地居住)離休幹部的組織服務工作,做好外地老幹部工作部門來虞慰問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組織離退休幹部參觀考察等活動的接待服務工作。
(十一)按規定慰問看望老幹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老幹部逝世後喪事處理有關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老幹部關心教育下一代工作。
(十三)指導全縣老幹部教育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綜合協調、督促檢查、重要會議會務、文電收發辦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統籌做好老幹部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局機關對外聯絡協調及有關接待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政治工作股。負責中央及省委、市委、縣委有關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政策規定的貫徹落實,制定具體措施和辦法;牽頭組織對全縣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檢查;統籌做好全縣離退休幹部政治建設、思想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工作;負責縣處級離退休幹部外出專題調研、學習參觀考察、傳達檔案、通報工作以及參加重大會議、活動等組織服務工作;指導全縣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工作,組織開展為黨和人民事業增添正能量活動;負責慰問易地安置(異地居住)離休幹部工作;聯繫指導全縣老年組織建設工作;指導全縣老幹部活動中心工作;承擔縣委離退休幹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室。負責調查了解老幹部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全縣老幹部工作情況,總結推廣工作經驗;負責機關綜合調研和綜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指導全縣老幹部部門開展調研;抓好老幹部工作聯繫點;牽頭研究制定全縣老幹部工作有關政策;負責聯絡新聞機構,統籌管理微信公眾號、大組工網等信息平台;指導協調全縣老幹部系統宣傳工作;承辦全縣離退休幹部統計和信息庫管理工作;抓好全縣老幹部文體組織開展活動相關工作。
(四)管理服務股。負責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離退休幹部醫療保健和生活待遇政策規定的貫徹落實,制定有關具體措施和辦法;督促落實離休費保障機制、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負責離休幹部提高待遇和增加護理費、調整離休費等審批工作;指導全縣離休幹部醫療保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縣直離休幹部和縣管退休幹部的健康體檢工作;負責老幹部慰問看望、困難幫扶等組織服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離退休幹部喪葬、後事處理相關工作;協調做好離休幹部優待證、榮譽證的審核發放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縣直單位及鄉鎮離退休幹部的社會優待服務工作。

行政編制

縣委老幹部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
縣委老幹部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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