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烏魯木齊市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委直屬機關工委)是市委工作機關,統一領導市直屬機關各部門黨的工作,為正縣級。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 外文名:Working Committee of organs directly under Urumqi Municip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 機構簡稱:市委直屬機關工委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機構屬性:市委工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統一組織、規劃、部署市直屬機關黨的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研究制定工作規劃,並抓好組織實施。
(二)指導督促市直屬機關黨組(黨委)認真履行機關黨建主體責任,指導市直屬機關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
(四)對市直屬機關各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落實黨建責任制、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市委報告。
(五)指導市直屬機關各級黨組織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市委反映各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情況。
(六)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市直屬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參與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督促檢查和指導,了解掌握情況,按規定報送情況報告。
(七)督促指導市直屬機關各部門機關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關於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請示,審批市直屬機關各部門機關黨組織和機關紀委領導班子的組成及書記、副書記的任免。
(八)指導各級黨組織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做好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等工作。
(九)領導市直屬機關各部門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十)了解掌握市直屬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狀況,指導市直屬機關各級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各部門、單位開展機關文化建設工作。
(十一)領導市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群團組織的工作,指導市直屬機關各級黨組織做好黨的民眾工作。
(十二)協同有關部門指導、規劃、協調、監督、檢查市直屬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培訓輪訓市直屬機關科級黨員幹部、黨務幹部及黨員發展對象。
(十三)加強對區(縣)機關工委的業務指導。
(十四)承辦市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財務、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及黨群、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
(二)組織部。負責指導市直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建設,擬定相關制度,提出加強改進工作的意見;負責督促指導市直屬各部門機關黨委按期換屆,承擔關於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請示的報批工作,機關黨委和機關紀委領導班子組成及書記、副書記任免的報批工作;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各類基層黨組織分類指導,落實“三會一課”等黨內生活制度,提升組織力;承擔市直屬機關幹部教育培訓的規劃指導,組織實施有關幹部教育培訓重點任務;研究、指導黨員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市直屬機關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擔有關黨的代表大會和黨代表會議代表的推選和報批工作。
(三)宣傳部。負責指導市直屬機關黨的宣傳思想工作,指導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督促檢查和指導市直屬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了解掌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了解掌握、分析研判幹部職工思想動態;指導市直屬機關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各部門、單位開展機關文化建設工作。
(四)黨建督查室。負責市直屬機關黨建情況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負責統籌協調黨建督查工作,承擔對市直屬機關各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落實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情況的督查工作;承擔對市直屬機關各部門黨組(黨委)和各級黨組織落實機關黨建重點工作、重要制度情況的督查工作;承擔參與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督促檢查和指導有關工作;承擔市委交辦的市直屬機關各部門黨建工作年度考核工作。
(五)群團工作部。負責指導市直屬機關黨組織做好群團工作,提出有關工作規劃;協調市直屬機關工會工委、團工委、婦工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群團工作部保留“烏魯木齊市直屬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共青團烏魯木齊市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烏魯木齊市直屬機關婦女工作委員會”牌子。
第五條 設市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作為市紀委監委派出機構,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在市紀委監委、市委直屬機關工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職責是:領導市直屬機關各部門機關紀委的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審批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的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調查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案件;完成市紀委監委、市委直屬機關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編制
市委直屬機關工委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監察工委書記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0名(含紀檢監察工委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3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