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5日,中國共產黨成都市第十二屆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成都市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五次全會精神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的決定》。該《決定》分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大力推進依法執政;完善地方法規規章;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司法公正;增強全民法治意識;加快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8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成都市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五次全會精神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的決定
- 時間:2014年12月5日
- 單位:中共成都市委
- 性質:決定
基本信息,決定,
基本信息
2014年12月21日,《成都日報》第1版發表《中共成都市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五次全會精神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的決定》。
決定
中共成都市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五次全會精神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的決定
(2014年12月5日中國共產黨成都市第十二屆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五次全會精神,中共成都市委十二屆四次全體會議緊密結合成都實際,就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的重大問題進行了研究,作出如下決定。
一、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中央全會形式專題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把法治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是黨執政更加成熟的重要標誌,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檔案。省委十屆五次全會全面部署依法治省工作,會議通過的《中共四川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省的決定》,為推動法治四川建設提供了科學遵循。
當前,成都正處於“改革創新、轉型升級”的攻堅期,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良好的法治體系來鞏固改革成果、改進社會治理和最佳化發展環境。為此,市委十二屆三次全會確立了“四化一驅動”的改革主攻方向,把法治建設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著力把治蓉興蓉各項事業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在提升依法執政水平、加強地方立法建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司法公平正義、推進社會依法治理、加強全民學法用法等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階段性成果。
但是,必須清醒地看到,與建設法治城市要求相比,我市還存在明顯差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情況不容忽視,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隨意執法等問題比較突出,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現象時有發生;司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等問題仍然存在;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社會氛圍尚未完全形成,部分黨員幹部依法辦事觀念不強、能力不足;地方立法還不能滿足現代化城市發展需要。這些問題妨礙治蓉興蓉各項事業發展,必須下大力氣解決。
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依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為我市打造西部經濟核心增長極、建設現代化國際化大都市創造良好法治環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總目標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省委十屆五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戰略部署,深入實施《成都市依法治市實施綱要》,加快建設法治成都。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持依法治市、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城市、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使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真正使法治成為我市最鮮明的城市特質和最核心的競爭優勢,努力把成都建設成為法治城市。
實現依法治市目標,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黨的領導貫穿於法治成都建設全過程和各方面;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執政為民、立法為民、執法為民、司法為民,依靠全市人民推進依法治市;必須堅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必須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必須堅持依法治市與全面深化改革相輔相成,堅持以法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是一項系統工程。全市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必須緊密結合成都實際,形成強大合力,持之以恆地推動法治建設,著力在推進依法執政,完善地方法規規章,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增強全民法治意識,加快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等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有力推動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戰略部署在成都落地生根。
二、大力推進依法執政
黨的領導是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加快建設法治成都最根本的保證。推進依法執政,關鍵在於改進黨的執政方式,進一步加強黨委對法治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籌協調。
(一)完善黨的領導體制和執政方式。緊緊圍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規範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職責許可權,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完善各級黨委(黨組)依法決策機制。全面建立黨委(黨組)法律顧問制度,把經過法律諮詢、完成合法性審查作為黨委(黨組)作出重大決策和出台重要政策的必經程式。建立健全決策評估、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及糾錯機制。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基層民眾自治制度,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健全各級黨委領導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職權、政府依法行政、政協民主監督、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工作制度。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依法治市工作中積極發揮作用。
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要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黨委決策部署。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
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黨委要加強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政法機關工作匯報,協調解決政法工作重大問題。各級政法委員會要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帶頭依法辦事,保障憲法法律正確統一實施。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加強政法機關黨的建設,在法治建設中充分發揮黨組織政治保障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二)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黨內法規制度制定機制,加大黨內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注重黨內法規制度同法規規章的銜接協調。嚴格執行黨內法規制度,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堅持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加強對黨內法規制度執行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抓早抓小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嚴肅處理違反黨規黨紀的行為,確保黨內法規制度真正成為剛性約束。
(三)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黨員幹部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始終對憲法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堅守法律底線,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帶頭依法辦事,自覺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全市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建立法治建設成效考評制度。完善黨員領導幹部和司法公職人員法治檔案制度,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年度述職述法、述責述廉制度。各級黨政機關要注重選拔任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優秀幹部,注重在領導班子中配備具有法律專業背景或者法治工作經驗的成員。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幹部要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要調離領導崗位。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堅持依法治市和從嚴治黨緊密結合,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各級反腐敗協調工作機制。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實行“一案雙查”。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各級紀委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充分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的作用,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懲治腐敗。推行黨風廉政建設巡察制度,強化巡察成果運用。嚴格依照憲法法律和紀律規定規範執紀行為,確保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明晰權力邊界、防控廉政風險,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懲治有效的權力運行體系,深入推進人事權、財經權、資源權改革,確保權力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強力整治特權行為,著力形成改進作風長效機制。
(五)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市工作機制。加強市委對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工作的統一領導,配強依法治市工作力量,進一步完善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下的專項工作負責制,構建黨委統籌攬總、系統垂直推進、部門各司其職、民眾廣泛參與的常態化領導體系和推進機制,及時研究解決依法治理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區(市)縣委建立完善領導機制和工作推進機制。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三、完善地方法規規章
建設法治成都,必須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以憲法法律為依據,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關鍵,恪守立法為民理念,按照法制統一、科學民主原則,加快制定和修改符合成都實際、與現代化國際化大都市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一)健全憲法實施制度。堅持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堅決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堅決追究和糾正違反憲法的行為。將憲法宣傳貫穿到法治宣傳全過程,依託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廣泛開展違憲警示教育,樹立憲法權威。認真落實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機制。加強黨委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式,將立法工作納入成都改革發展總體規劃和總體布局。研究重要法規草案中涉及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規定,及時向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修改建議,把黨委重大決策通過法定程式轉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範和活動準則。凡立法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委討論決定。
切實發揮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增加人大牽頭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項目。完善立法工作機構,加強立法工作力量,建立與立法形勢任務相適應、法律素質過硬的立法工作隊伍,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規章制定機制。重要政府規章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跨部門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
(三)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完善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立法項目徵集論證、立法聽證、立法諮詢制度。建立完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和實施後評估機制。
健全向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徵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
依法保障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健全法規規章起草徵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堅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全程參與立法機制和列席人大常委會制度,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規作用。重要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表決。
制定科學合理的立法規劃和計畫。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工作機制,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規規章草案。規範地方性法規審議、表決和政府規章審議程式,對地方性法規中的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清理機制。加強規章、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和解釋、廢除工作,明確法規規章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增強法規規章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把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檔案,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禁止行政管理部門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檔案。
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加強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的溝通,深入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健全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市人民政府公報、網路傳媒和傳統傳媒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機制。編制法規和政府規章年集。
(四)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按照地方立法許可權,圍繞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和國際化進程,切實加強地方立法工作。堅持在法治框架內推進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立法問題,促進立法與改革決策相協調,確保重大改革先立後破、有序進行。圍繞“改革創新、轉型升級”總體戰略和“五大興市戰略”,重點加強城鄉建設發展、城市管理、民生保障、科技體制改革、基層社會治理、環境生態保護、產品質量提升、市場秩序維護、食品藥品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探索外資引進、對外貿易、跨國(境)合作、外籍人員服務等領域的制度建設。
四、深入推進依法行政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落實行政組織、行政程式法律制度和各級政府事權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合理劃分市、區(市) 縣兩級事權,全面履行市、區(市)縣兩級推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完善各級政府行政權力清單,確保“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
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加大統一清理和公布行政許可事項力度,全面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清理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加快發展、規範與行政審批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
加強和規範政務服務平台建設,整合基層政務服務資源。除因涉密等特殊情況外,所有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均納入平台受理辦理、實質運行。完善網上審批的標準和規範,擴大網上審批範圍,完善並聯審批運行機制。依託政務服務網路,建立法律服務平台。
深化公共資源配置改革,完善全市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公開透明集中依法進行。
(二)完善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把合法性作為行政決策的第一要件,明確行政決策範圍、許可權、規則和程式,把部門論證、公眾參與、民主協商、專家論證、專業機構測評、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完善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推行合法性審查法律意見書制度。
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
健全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並把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積極探索綜合執法的有效途徑,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推進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文化旅遊、安全生產、智慧財產權、農林水利、資源環境、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綜合執法,減少市、區(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
加強市、區(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統一領導和協調,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完善城管執法體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建設,努力適應城市管理轉型升級要求。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資格管理,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和罰沒物品依法處理規定,杜絕行政執法經費、行政執法人員福利待遇與罰沒收入掛鈎。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業務培訓,強化行政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能力。
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行政執法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對該移送不移送、該受理不受理、該立案不立案的,嚴格依法追究相關方面的責任。
(四)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格加強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式,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明確具體執法流程,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推進標準化執法。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部門法制機構審核或審核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定。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撤銷或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依法撤銷或變更行政決定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利益相關人合法財產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加強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備案審核。
嚴格實施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辦法,完善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和行使規則,向社會公布並錄入行政職權目錄。推行行政執法裁量權案例指導制度,提升執法辦案能力。完善行政執法職能相對分離制度,最佳化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確保執法活動各環節獨立運轉、相互制衡。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增強對執法活動的即時性、過程性、系統性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機制,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運用大數據技術建設完善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職權公告、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考評和重大行政行為備案制度,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五)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決算、“三公”經費、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性檔案,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加強對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解讀。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定期梳理和公布執法依據,完善規範性檔案公開制度、依申請公開規範管理和限期答覆制度。依託基層公開綜合服務監管平台,推進政務公開向基層延伸,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網路化。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機制。
(六)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加強政府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內部行政程式,規範內部行政操作。探索建立專門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完善全面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式。
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積極探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完善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的法律監督制度,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
(七)依法化解行政爭議。建立行政複議案件年度通報制度,完善行政複議案卷評查制度,建立行政複議辦理結果跟蹤制度,推進行政複議公開審理,推動建立行政複議委員會制度。
五、切實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落實司法人員業務提升、培養使用、表彰獎勵、物質保障機制和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等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處分。
(二)完善司法運行機制。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完善司法管理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落實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審級制度改革,推行繁簡分流和速裁機制,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落實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的改革,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的懲治力度。
推動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完善輕微刑事犯罪快速處理機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
(三)加強司法規範化建設。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健全案件全程監控和質量管理機制,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式和責任制度。
完善司法辦案的程式規則、質量標準和監督辦法,促進公正文明執行刑罰。規範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加強和規範適用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健全積案清理長效機制。
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許可權,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四)推進司法公開。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檢務、警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司法依據、程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
加強司法信息化建設,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
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健全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民眾旁聽庭審、公開司法拍賣、新聞發布等制度。
(五)保障人民民眾和訴訟當事人的司法權益。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保障人民民眾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參與渠道暢通。
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和體罰虐待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落實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切實解決執行難。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構建訴訟服務網路,實現訴訟服務全覆蓋。
全面落實法律援助制度,為特殊人群提供有效法律服務。規範司法救助條件和標準,做好司法救助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完善司法救濟。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健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監督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落實實名舉報答覆和舉報人保護獎勵機制。
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導,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推行廉政效能監督卡和司法人員執法檔案制度,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依法開展影響司法公正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堅決破除各種司法潛規則,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六、增強全民法治意識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增強全民法治意識是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的重要基礎。必須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市的長期基礎性工作,不斷創新工作方式和載體,引導全市人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
(一)健全法治宣傳教育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部門和人民團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普法教育中發揮職能作用,深入推進“法律七進”工作,進一步完善“法治大講堂”工作體系,持續開展法治宣傳系列活動。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社會法治意識的關鍵,自覺在法治軌道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落實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納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定期舉辦幹部依法決策和依法履職專題培訓。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開設法治知識課程。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全面推行普法依法治理“市民觀察員制度”,引導全社會自覺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推動在高等院校、民眾團體和“兩新”組織中發展法治宣傳志願者,建立志願者登記管理制度和公益服務激勵制度。建立健全普法教育考核評估、督導監督檢查機制。
(二)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把法治文化作為公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把法治文化陣地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設納入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規劃。培育社會化的法治文化研發基地,開發民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藝作品和法治公益產品。充分調動廣大法學、法律和文化工作者以及各界人士的積極性,加強法治文化理論和套用對策研究。創建多層次的法治文化示範基地,規劃建設多層次的法治文化推廣展示場所,積極拓展新媒體宣傳陣地,增強法治文化的感染力、共享度和便捷性。
(三)加強公民道德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弘揚公序良俗。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全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七、加快法治社會建設
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發揮法治的引領和保障作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推進平安成都建設,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完善現代社會治理體制。全面深化以信息化為支撐的格線化服務管理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格線,加強格線團隊建設,健全服務管理體制機制,建設跨部門、跨層級的格線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依靠格線化管理主動發現矛盾、化解矛盾、提供服務、解決問題。
推進多層次多形式社會依法治理。深入開展法治示範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依法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民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依法管理在蓉境外非政府組織。
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完善企業信用自律機制和信用風險防範機制,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推行守法激勵、失信懲戒制度。培育發展信用服務機構,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
高舉民族大團結旗幟,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
(二)健全依法維護民眾權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民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
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堅持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和訴訪分離制度,完善網上信訪制度,依法規範信訪秩序,引導民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實現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有機統一。
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制度和行政裁決制度,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和解模式,強化重點領域矛盾糾紛治理。
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風險評估,確保應評盡評。強化主體責任,健全檢查督促和執行責任追究制度,推進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規範化、常態化、法治化。
(三)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機制,健全隱患排查、預防控制、源頭管理和技術標準體系,強化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執法和專項治理。健全突發事件檢測和應急體系,提高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環境風險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化平安成都建設,健全和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強化群防群治隊伍建設,有效防範管控化解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完善指揮體系,創新打擊機制,健全禁毒、反恐防暴工作格局,加強基礎信息化建設,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涉惡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依法加強重點問題治理。加大對土地徵用、房屋拆遷、涉及金融安全、歷史遺留問題等重點問題的依法治理力度。嚴格執行食品、藥品等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加強環境監管,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健全流動人口服務和動態管理工作網路和體系。
完善社區矯正的組織和監管制度體系,構建特殊人群救治幫扶和管理服務制度。完善執法隊伍和社工隊伍建設,大力推進過渡性安置幫教基地建設,改革社區矯正執行機制,提高社區矯正規範化水平。
依法治理網路環境,加快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設,完善網路安全防控體系,健全輿情監測、分析、研判、處置機制,構建大網路大輿情全媒體工作格局。
(四)建設完備的普惠型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現村(社區)法律服務全覆蓋,建立“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
發展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業,抓緊培育和引進專業化、品牌化、高端化的法律服務機構,加強法律服務市場監管。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探索建立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機制。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培育壯大優質法律服務資源,提高與全面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相適應的法律服務配套保障能力,著力把成都建成西部法律服務中心。
(五)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發揮基層黨組織在推進依法治市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
完善和發展基層民眾自治制度。建立完善民眾議事、社區聽證、工作評議、民情懇談制度,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制,促進民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八、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法治工作隊伍是法治成都建設的基礎,是全面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的主力軍。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熟悉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按市場化、國際化和法治化要求辦事的法治工作隊伍,為加快建設法治成都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才保障。
(一)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立法、行政執法、司法隊伍建設。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鮮明用人導向,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暢通立法、執法、法務部門的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進法治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落實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和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建立健全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落實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
(二)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按照“政治堅定、法律精通、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培養目標,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完善執業保障機制,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完善律師事務所自我管理、律師協會自治管理和主管機關行政管理的“三結合”管理模式,強化準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構建律師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加強律師行業黨建,擴大黨的工作覆蓋,引導律師積極為地方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服務。發展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和社區矯正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加大司法考試組織保障力度。構建法治人才智庫,完善高端複合型法律人才和法律機構的本地培育和外地引進機制,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積極引進和培養精通涉外業務的專業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