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鄉縣委安鄉縣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工業企業發展的優和獎勵辦法的意見

中共安鄉縣委安鄉縣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工業企業發展的優和獎勵辦法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鄉縣委安鄉縣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工業企業發展的優和獎勵辦法的意見
  • 實施地區:安鄉縣
目的,用地政策,稅收政策,規費政策,獎勵政策,設立引資人獎,設立企業上市獎,

目的

為了進一步最佳化投資環境,提高投資效益,吸引國內外客商來我縣投資興業,加速推進我縣新型工業化進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用地政策

(一)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三高二低”(高投入、高科技、高稅收,低污染、低能耗)原則的要求,固定資產投資額度達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投資強度達70萬元/畝以上的工業項目,均可享受工業園區河東片4.5萬元/畝、河西片3.5萬元/畝的用地優惠政策。
(二)凡滿足上述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均可享受“一事一議”的用地政策,並以常委或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形式予以確認。
1、第一期固定資產投入達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
2、第一期固定資產投入達5000萬元以上、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
①稅收明顯高於其他行業30%以上;②按國家標準界定是高新技術產業;③對我縣產業發展具有明顯拉動作用,有利於形成產業集群的重大項目。
(三)凡入園新建項目,建築容積率必須在0.6以上,密度達30%以上,綠化用地控制在8%以內。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項目1.5年內必須建成投產;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的項目2年內建成投產;1億元以上的項目2.5年內建成投產。
對超過入園契約規定期限未開工建設滿1年的項目,按1.6萬元/畝收取土地閒置費
滿2年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對超過約定的投產期限而未投產滿1年的,按1.6萬元/畝收取土地閒置費;
滿2年的,由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地上建構物及附屬設施由其自行拆除。土地使用權證在項目建成投產後發放。

稅收政策

入園企業建成投產後,根據其納稅情況予以獎勵。從工業園管委會與企業簽訂的投資協定約定的投產之日起前三年,其當年納稅額超過50萬元的,由縣財政每年按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留存部分的100%和增值稅縣級留存部分的50%給予獎勵;第4至5年,每年按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留存部分的50%給予獎勵,用於企業的產品研發和技術改造。

規費政策

凡入園的工業項目在建設期內,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服務性收費按1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收取;勞保基金按土建工程投資的1%收取。項目投產後,納入重點聯繫企業管理,各項收費給予優惠,其中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50%、服務性收費按標準的70%收取。各項審批、收費由縣政務中心統一辦理。

獎勵政策

設立引資人獎

1、對招商引資進入工業園區的有功人員,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分二期進行獎勵。
①項目建成投產後,按上述額度的50%一次性獎勵到位;
②建成投產後三年內,納稅額能達到入園契約要求的,按上述額度的50%一次性獎勵到位;
③建成投產後三年內未達到納稅額度要求的,將取消後期獎勵。
2、固定資產投資額由工業園管委會依據經過審批的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初步認定,並在項目建成後會同發改、招商、財政、審計、國土、建設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確定,納稅額由稅務部門提供。

設立企業上市獎

為鼓勵企業實施資本運作,凡列入省政府擬上市重點企業名錄的工業企業,縣財政先預借100萬元,作為企業上市運作經費,待企業正式上市後再獎勵給企業,三年內未能上市的,返還給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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