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中發〔2015〕1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年2月5日 
  • 發文日期:2016年2月24日
  • 信息分類:政策法規 > 其他檔案 
一、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重大意義。勞動關係是生產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之一。勞動關係是否和諧,事關廣大職工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增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作為一項緊迫任務,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採取有力措施抓實抓好。
(二)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構建、共建共享、改革創新的原則,以解決廣大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以解決勞動關係領域突出問題為突破口,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凝聚廣大職工為打造創新型“三個強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三)目標任務。加強調整勞動關係的法規、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企業和職工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體制,完善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工作機制,逐步實現勞動用工更加規範,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勞動條件不斷改善,職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社會保險全面覆蓋,人文關懷日益加強,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係矛盾,建立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二、依法保障職工基本權益
(四)促進職工工資收入合理增長。完善並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在經濟發展基礎上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指導企業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在促進企業持續發展、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步提高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工資收入,讓企業職工有更多獲得感。
(五)切實保障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和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督促各類企業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實現社會保險全面覆蓋。引導職工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參加社會保險。逐步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及補充醫療保險,提高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督促企業依法履行職工教育培訓和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的責任。加強對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提高職工文化知識和技能水平。
(六)認真落實職工休息休假規定。督促企業依法安排工作時間,保障職工休息休假權利。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並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嚴格特殊工時管理,完善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制度。推動行業制定勞動定額定員標準,指導企業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
(七)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健全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體系,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加大職業安全執法檢查,強化生產和操作規範,有效預防和最大限度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三、夯實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基礎
(八)加強勞動契約管理。貫徹落實好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度的監督、指導和服務,規範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提高勞動契約簽訂率和履行質量。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規範非全日制、勞務承攬、勞務外包用工和企業裁員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提升勞動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進勞動用工信息申報備案工作,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動態管理,逐步建立企業用工誠信和勞動者就業誠信檔案。
(九)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加快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依法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參考。推動企業與職工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勞動定額、女職工特殊保護等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契約。加強集體協商代表能力建設,提高協商水平。加強對集體協商過程的指導,督促企業和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契約。
(十)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立由同級政府領導擔任主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工商聯組成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推動工業園區、鄉鎮(街道)和產業系統建立三方機制。完善三方機制職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重大問題的重要作用。
(十一)健全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表達意願的機制,依法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推進企業普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完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發展重大決策和保障職工權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中小企業集中的地方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探索符合不同所有制企業特點的職工代表大會形式、許可權和職能。
(十二)完善廠務公開制度。充實廠務公開內容,拓寬廠務公開渠道,落實廠務公開責任。加強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的廠務公開,積極穩妥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廠務公開制度建設,進一步提高廠務公開建制率。探索和推行企業負責人接待日、勞資懇談會、意見箱等形式公開廠務,積極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推行廠務公開。按照公司法規定,在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和公司合法權益。
四、加強勞動關係矛盾調處體系建設
(十三)健全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加快推進“格線化、網路化”管理,實現監察執法向主動預防和統籌城鄉轉變。建立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控機制,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加大對非法用工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童工、強迫勞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非法僱傭外國人等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暢通渠道,採取多種方式方便勞動者舉報投訴。健全監察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和標準。加強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建設,加強部門間信息交流和共享,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十四)完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體系。按照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用3年時間普遍建立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推動各類企業建立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提高企業自主解決勞動爭議能力。支持工會、商(協)會、工業園區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其調處勞動爭議的獨特優勢。大力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就地就近調處勞動爭議。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商會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形成協商、調解勞動爭議的工作合力。
(十五)加強勞動爭議仲裁機制建設。推進縣以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實體化建設,提高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標準化、規範化水平。完善辦案制度,規範辦案程式,提高辦案質量,積極探索建立訴訟與仲裁程式有效銜接、裁審標準統一的新規則、新制度。暢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職工提供法律援助。依託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完善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的辦法,有效調處因簽訂集體契約發生的爭議和集體停工事件。
(十六)健全工程建設領域欠薪治理機制。完善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解決欠薪問題屬地管理協調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發揮統籌協調、監察執法和督促檢查的作用,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等部門要落實治理工程建設相關領域欠薪問題的主體責任,加強對招投標、工程款結算、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的監管。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工資保證金、欠薪應急周轉金、用工實名制管理、工資專用賬戶等制度。督促企業落實工資支付主體責任。
(十七)加強對關停破產企業的監管。建立發展改革、商務、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國資、國稅、地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總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等單位信息交流和通報制度,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共同防範因企業提前終止或註銷引發勞資糾紛。
(十八)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建立健全勞動關係突發性群體事件預警和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置勞動關係領域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效防範群體性事件。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分級回響、處置程式和措施。引導勞資雙方平等協商利益爭議,教育職工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訴求。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參與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形成快速反應和處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五、營造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良好環境
(十九)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引導和人文關懷。引導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對企業的責任感、認同感和歸屬感。注重職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時了解掌握職工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引導和心理疏導工作,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引導和鼓勵企業開展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技能提升、勞動競賽、技術創新等活動。推動和諧勞動關係融入企業先進文化建設,培育企業愛職工、職工愛企業的文化氛圍。加強企業文體娛樂設施建設,豐富職工精神文化生活。拓寬職工的發展渠道,拓展職業發展空間。
(二十)教育引導企業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引導企業經營者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誠信經營、回報社會的發展理念,切實承擔報效國家、服務社會、造福職工的社會責任。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尤其是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引導他們自覺關心愛護職工,努力改善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自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二十一)最佳化企業發展環境。加強和改進政府的管理服務,為企業發展營造更加優質高效的政務環境、更加寬鬆便捷的創業環境、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減少和規範涉企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審批事項的工作效率,激發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加大對中小企業扶持力度,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加強技術支持,引導企業主動轉型升級,緊緊依靠科技進步、職工素質提升和管理創新,不斷提升競爭力。通過促進企業發展,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創造物質基礎。
(二十二)深入推進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把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載體,建立健全創建工作目標責任制,擴大創建活動覆蓋面。積極開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綜合試驗區建設,總結推廣創建經驗,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表彰創建活動先進單位,把對企業和企業經營者評先評優與和諧勞動關係創建活動結合起來,不斷推進創建活動深入開展。
(二十三)加強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法治保障。加強協調勞動關係地方立法,及時制訂、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完善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法規政策體系。將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及年度工作計畫,著力強化全社會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意識。加強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促進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
六、強化組織領導
(二十四)明確組織領導職責。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領導協調機制,形成全社會協同參與的工作合力。各級黨委要統攬全局,把握方向,及時研究和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把黨政、群團、企業和社會的力量統一起來,發揮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作用。各級政府要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系、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體系,切實擔負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實的責任。
(二十五)強化部門分工協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職責,認真做好調查研究、統籌協調、指導服務、檢查督促和監察執法等工作。各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制度建設,細化和落實各項措施,對相關工作任務要明確責任人、路線圖和時間表,並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推進和諧勞動關係建設。工會組織要將協調勞動關係作為重要工作,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積極反映職工民眾呼聲,依法維護職工民眾的合法權益。企業聯合會、工商聯等企業代表組織要積極反映企業利益訴求,依法維護企業權益,教育和引導廣大企業經營者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在勞動關係協調中發揮有效作用。
(二十六)加強工作能力建設。加強各級政府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統籌推進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完善基層勞動關係工作職能。加強勞動關係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各級政府要針對勞動關係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從力量配置、經費投入上給予支持,保障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工作順利開展。
(二十七)加強企業黨組織建設。高度重視企業黨組織建設工作,重點加強企業黨組織班子建設。堅持經常性組建與集中組建相結合,加大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組建力度,不斷擴大黨的組織覆蓋面。堅持企業黨建帶群團建設,對暫未建立黨組織的企業,通過建立工會和共青團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開展網路黨建等方式,努力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加大服務型企業黨組織建設力度,深化“雙強六好”企業黨組織創建活動,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企業職工民眾中的政治核心、在企業發展中的政治引領作用。
(二十八)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建設。深入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和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工業園區工會組織建設,健全產業工會組織體系。完善基層工會主席民主產生機制,健全保護基層工會幹部合法權益制度。加強基層企業代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經營者的團結、服務、引導、教育作用。企業代表組織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充實專業人員,提高協調勞動關係的專業水平和平等協商能力。建立健全縣級以上政府與同級總工會聯席會議制度,支持工會參與協調勞動關係。
(二十九)加大工作宣傳力度。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網站、微博、微信等媒介,大力宣傳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大意義、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取得的實際成效和工作經驗,著力宣傳企業關愛職工、職工奉獻企業的先進典型,形成正確輿論導向和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參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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