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關於印發《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工作規則》的通知》是一項由國家海洋局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關於印發《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工作規則》的通知
- 文號:國海黨發〔2013〕32號
- 發布時間:2013年9月11日
- 發布單位: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
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工作規則
國海黨發〔2013〕32號
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黨組織:
《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工作規則》經第22次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
中共國家海洋局黨組
2013年9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2013年7月26日第22次局黨組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做好國家海洋局黨組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的工作條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海洋局黨組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革創新、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對海洋綜合管理和海上維權執法等工作實行全面領導。
第三條 加強海上維權執法的領導。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指揮中國海警隊伍,規範執法行為,最佳化執法流程,提高海洋維權執法能力,維護海洋秩序和海洋權益。
第四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議,按照職責分工分管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五條 黨組成員必須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努力提高政治鑑別能力、戰略思維能力、工作推動能力、持續創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黨組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研究確定海洋綜合管理和維權執法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審議海洋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重要工作部署,負責國家海洋委員會的日常具體工作,研究決定向黨中央、國務院、國家海洋委員會報告海洋綜合管理、海上維權執法等重要事項,並提出相關建議
(二)研究、審議國家海洋局(中國海警局)機關及機構、直屬單位機構設定,討論決定局黨組管理幹部的任免、調動、交流和獎懲,對局黨組管理幹部進行教育、監督,開展巡視工作,加強對司局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監督,抓好乾部隊伍特別是局、司級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的建設。
(三)研究決定海洋綜合管理、海上維權執法重大規劃、項目、預算,重大支出等事項。
(四)切實加強黨組自身建設,不斷加強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和黨風廉政建設。
(五)完成黨的中央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原則
第七條 黨組及其成員必須遵守黨的組織原則,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在思想、政治、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黨組職責範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問題。
黨組成員要服從全局,積極主動做好相關工作,對分管的工作要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於不屬於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動關心,提供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黨組決定重要問題,應充分醞釀討論,然後進行表決。重視並認真考慮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對重要問題有不同意見,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作決定。
第十條 黨組書記負責組織黨組活動,協調黨組各成員的工作。書記應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於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其他成員的監督。黨組其他成員應支持黨組書記的工作,接受黨組書記對自己工作的檢查、督促。
黨組每位成員應自覺維護黨組內部團結,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幫助,互相監督。
第十一條 黨組每位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參加其他活動時,所發表指導工作的意見必須符合黨組集體決定的精神。凡代表黨組發表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文章,應經過黨組審定。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黨組的會議包括黨組會議、黨組民主生活會、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會議和黨組務虛會議。
黨組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主持,全體黨組成員參加。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十三條 黨組會議:
(一)黨組會議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定,研究部署海洋重要工作,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班子隊伍建設工作,研究局重大改革工作,研究幹部人事問題等。
(二)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三)黨組會議的議題由書記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2天通知到各成員,會議有關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四)黨組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以擴大進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有關人員列席。
(五)黨組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應逐項表決。
(六)討論幹部問題時,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調動、交流和獎懲等事項,黨組成員應充分討論,逐個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黨組討論幹部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七)黨組會議決定的事項,由黨組成員按分工分頭落實或組織實施。落實情況應及時督促檢查,並做好信息反饋。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黨組報告,在黨組未作出新的決定之前,按原決定執行。
(八)對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組會議或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集會議,但又必須儘快作出決定的,由黨組書記臨機處置,事後向黨組會議報告。
(九)黨組會議應有專人記錄,所有記錄作為“秘密”級材料,按規定歸檔保存,查閱須經黨組書記批准。根據會議決定事項編髮《黨組會議紀要》,不編髮《黨組會議紀要》的,由辦公室將會議決定的有關內容抄告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黨組會議討論的內容、決定的事項,宜在黨內通報的,應及時通報。
黨組會議討論表決情況、個人發言及其他保密事項要嚴格保密,任何與會人員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十四條 黨組民主生活會:
(一)黨組民主生活會根據中央要求和中央紀委、中組部確定的主題召開,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列席會議人員由黨組書記按有關規定和要求確定。
(二)會議召開之前,由局直屬機關黨委和其他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徵求意見和建議情況應分別向黨組成員反饋或在會上通報。黨組成員要認真準備,會前要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三)黨組民主生活會上,黨組成員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因故缺席應提交書面發言,在會上代為宣讀,列入會議記錄。會後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託參加會議的其他同志將會議情況和評語意見轉告缺席人。
(四)針對會議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要積極制定整改措施,切實加以解決。要在局機關通報會議情況和整改措施,按要求進行測評。
(五)黨組民主生活會後十五天內按要求向中紀委、中組部、國家機關黨工委報送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五條 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會議:
(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會議每季度舉辦一次,結合形勢需要和重點任務、熱點問題,由局直屬機關黨委擬定年度學習計畫和相關專題。根據學習需要,機關各司室主要負責人和在京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可吸收參加。
(二)黨組書記任中心組組長,負責審定學習計畫,確定學習主題和研討專題,提出學習要求,主持集體學習研討,指導和檢查中心組成員的學習。辦公室、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同志擔任中心組學習秘書,做好學習服務工作。中心組組長、成員及學習秘書名單報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備案。
(三)黨組學習中心組會議要結合形勢需要和重點任務、熱點問題,採取專題輔導、重點發言和集體研討形式進行。要堅持學習理論與指導實踐相結合,統籌安排中心組會議與個人自學、專題調研,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中心組學習考勤、學習檔案和學習通報等制度,確保學習質量。
第十六條 黨組務虛會議:
黨組務虛會議每年召開一到兩次,研究海洋工作重大問題的思路和對海洋形勢的研判。局機關各司室和有關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五章 思想作風建設
第十七條 黨組成員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改革創新,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同海洋工作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第十八條 黨組成員必須以身作則,帶頭執行中央和局黨組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廉潔奉公勤政為民,艱苦樸素,公道正派,自覺接受黨組織、黨員和民眾的批評監督。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不正之風。
第十九條 黨組成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深入了解實際情況,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的時間全年不得少於2個月。到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單位和地方負擔。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第二十條 黨組集中精力議大事、抓大事,精簡會議、檔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黨組成員要減少事務性和應酬活動,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一條 黨組適時聽取人事、紀檢監察、巡視和機關黨委關於機關各司室、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黨組檔案按國家海洋局公文管理辦法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