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作好編制地方經濟五年計畫綱要的工作的指示

中共中央對於地方經濟五年計畫的工作指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作好編制地方經濟五年計畫綱要的工作的指示
  • 部門:中共中央
  • 日期:1954年12月3日
各省、市委,國務院所屬各委各部黨組:
自中央十一月十日指示各省市編制地方經濟的五年計畫綱要以來,各地都在緊張地進行這一工作。為使這個工作作得更好一些,特提出如下意見,請各省市委研究執行。
(一)各省市委在編制當地的五年計畫時,不但應當注意參考國家計畫委員會發下的五年計畫草案的分省指標,而且應當認真地研究當地的經濟特點和具體情況,以便結合國家計畫而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中央建議各省委在十二月十日作出當地初步的五年計畫綱要,並上報中央以後,於十二月十五日左右召開一次市委書記、市長、地委書記、專員、縣委書記、縣長、縣計畫科長和農業科長的會議,專門討論各該省市的五年計畫綱要。省委應該經過這次會議,親自調查各地的情況,了解各地的經濟資源,發現各地的生產潛力,聽取各地的意見,然後對初步的五年計畫綱要再做一次修改和補充,使計畫能夠更充分地放在比較可靠和積極的基礎之上。
(二)除了個別省份(例如遼寧)工業比重很大,省委應把工作重點擺在工業方面外,一般省委都應該明確地把工作重點放在領導農(牧)業方面。對於五年計畫中的農業部分,應當細緻研究,找出辦法,力求完成和超額完成。對於國家掌握的糧食和技術作物等主要產品應當列入地方計畫,同時關係當地人民生活的農副產品、土特產品和各種出口物資也應當儘可能地列入地方計畫;對於國家的統一的要求應當充分照顧,對於當地的具體的要求也應當切實照顧。
(三)各省管理的各種類型工業(包括地方國營、地方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和私營)目前還存在許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一個問題,是地方工業應當服務於當地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的具體需要的問題。中央認為,不論在地方工業的生產方面,或地方工業的基本建設方面,都必須貫徹為農村經濟服務並與農業經濟密切相結合的方針。各地在編制地方工業計畫、安排地方工業生產和地方工業基本建設時,應當根據全國平衡和當地供產銷平衡的原則,一方面充分考慮當地的農業生產能否保證當地的工業生產以足夠的原料,另一方面又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工業生產能否滿足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民生活資料兩方面的各種要求。但應當注意,關於新式農具的生產,國家已作統一的安排,不要與中央的計畫相牴觸。對於私人資本主義工業的改造計畫,亦應當放在積極而又可靠的基礎之上,並逐步使之適應上述方針的要求。
(四)在編制商業計畫時,對於公私比重,必須貫徹中央穩步前進的方針,不應當進得太快。目前主要的危險傾向是急躁冒進,把私商排擠得過快過多,以致失業人員大增,一時無法安插。關於這個問題,各省市委必須有迅速的部署,把步子放慢,對於被排擠的私商小販,應當給予適當的安排。同時,國營商業和合作社商業實行城鄉分工後,已經在許多地方發生了不便利於人民買賣貨物的嚴重情況和某些阻塞商品流通的現象,因此,如何使商品的周轉環節合理化以利發展城鄉的物資交流,並改變目前城鄉聯繫中某些阻塞的現象,請你們仔細加以研究,提出關於中央和地方的商業管理計畫的改進意見。
中 央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日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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