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農村人民公社分配工作的指示

中共中央1960年5月15日發出。1996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三冊。《指示》指出,1959年度農村人民公社分配存在一些問題:還有相當一部分沒有做到90%以上的社員增加收入;分配給社員的糧食和現金有少部分公社沒有全部落實兌現;沒有固定結賬期限,分配工作拖的時間較長,賬目不清;農業合作社時代留下的臨時預支辦法弊病較多,極待改進;經濟作物如棉花等社員自留辦法有毛病,影響支援工業,等等。《指示》強調:1960年的農村人民公社的分配,要在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係,正確處理積累和消費的原則下,保證做到:90%以上的社員增加收入;分配給社員的糧食和現金全部落實兌現,不打欠條;年終分配在春節前一律結束,不拖尾巴;經濟作物必須首先保證國家的需要,國家所必須掌握的糧食也要首先保證。為此,中央特作如下指示:一、中央原來規定的總扣留占40%左右,分配給社員的部分占60%左右的比例是適當的,應該堅持。但在執行中應根據生產水平和收入水平靈活掌握。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分配製度,兩年來執行的結果,證明是正確的。極個別單位沒有執行這個制度,今年應當改;個別地方供應比例過大,今年也應注意控制。三、廢除臨時預支辦法,確立定期預分制度。四、結算時間與決分期限應該固定下來,切實保證分配兌現。五、農產品的社會分配,主要是糧食的分配。《指示》強調指出:生產決定分配。每一個人民公社和基本核算單位必須盡一切努力,爭取全面地增加生產增加收入。各級黨委要下決心派幹部,幫助改造落後的社和隊,使他們的生產和收入能夠獲得顯著的增長,迅速地改變落後狀況,趕上富社、富隊。搞好生產,是搞好分配工作的基礎。必須幫助公社和隊的幹部學會大規模集體經濟的經營管理的本事,學會經濟工作,厲行勤儉辦社,反對鋪張浪費,把公社辦得更好,更大地發展生產,更多地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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