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堅決糾正平調錯誤、徹底退賠的規定

中共中央1961年6月19日發出。1997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四冊。《規定》指出,中央自1960年11月3日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和1961年1月20日中央工作會議紀要發出以後,各地退賠平調物資工作雖有進展,但還是不徹底。為促進農業生產發展,進一步鞏固工農聯盟,必須堅決徹底進行退賠。對於退賠問題,中央進一步作如下規定:一、自人民公社化以來,沒有清算,或者處理不徹底的,必須徹底清算和退賠。二、退賠的物資和價款,必須保證歸還到原主手中。三、對於被平調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和勞動力的處理,應該按照中央規定的七條原則進行。四、退賠工作,要分批、分期、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五、安排退賠物資的生產和供應。六、設立領導退賠工作的專門機構。七、退賠工作,必須充分走民眾路線。八、通過徹底退賠來教育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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