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1957年10月15日發出。1994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冊。《通知》指出,自反右派鬥爭開始以來,不少地方和部門分別擬定了一些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並要求中央予以審查批准。考慮到鬥爭中的實際需要,中央認為有必要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以免各單位在劃分右派分子的時候有畸輕畸重的地方。《通知》提出,全國反右派鬥爭一般是進行得健康的;劃分右派分子要有適當的標準和審查批准手續;上級領導機關必須認真地審查所屬單位上報的右派分子的名單,教育黨員和民眾重視對實際情況的認真研究和具體分析。《通知》附有《劃分右派分子標準》,列出了劃分右派分子、極右分子和不應劃分為右派分子的標準。其中規定:凡言論、行動屬於下列性質者,應劃為右派分子:1.反對社會主義制度;2.反對無產階級專政、反對民主集中制;3.反對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4.以反對社會主義和反對共產黨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團結;5.組織和積極參加反對社會主義、反對共產黨的小集團,蓄謀推翻某一部門或者某一基層單位的共產黨的領導,煽動反對共產黨、反對人民政府的騷亂;6.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關係,通情報,向他們報告革命組織的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