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做好黨員徽章製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做好黨員徽章製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8〕15號)是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2018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做好黨員徽章製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8年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
全文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做好黨員徽章製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組電明字〔2018〕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各中管金融企業黨委,部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
黨員正確佩戴黨員徽章,有利於黨員主動亮明身份、接受民眾監督、發揮先鋒模範作用。近年來,一些地區和部門結合實際,在視窗單位、服務行業等推行黨員佩戴黨員徽章,做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較好效果。同時,也出現了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的不按組織規定的要求佩戴黨員徽章,有的不分場合佩戴,有的佩戴的式樣和材質不統一,個別還有購買佩戴純金製作的黨員徽章,等等。對這些現象和問題應當高度重視,切實加以防範和解決。為規範黨員徽章的製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黨員徽章佩戴有關要求進行重申。2011 年和 2017年,中央組織部先後印發《關於視窗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1〕48 號)、《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規範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組廳字〔2017〕25號),對黨員徽章的製作、佩戴和管理等提出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黨組織應當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現就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1.黨員徽章的推薦式樣為:正面上方為中國共產黨黨旗圖案,下方為圓形圖案,印有“為人民服務”字樣;背面標註××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部門(系統)黨委組織部監製字樣(見附屬檔案)。徽章尺寸為 24mm×22.5mm×2mm,材質為鋅掛鍍仿金。
2.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在《關於視窗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推薦的黨員徽章生產企業訂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自行確定生產廠家製作黨員徽章,報中央組織部備案。黨員徽章製作經費可從黨費中列支。
3.佩戴黨員徽章必須嚴肅、莊重,應佩戴在左胸中間位置,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符合製作規定的黨員徽章。
二、加強對黨員徽章製作、佩戴的規範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黨中央要求和有關規定,通過適當方式,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情況進行了解,加強規範管理。
1.規範黨員徽章佩戴。在黨組織明確應當佩戴黨員徽章的崗位、場合等,黨員要按照要求規範佩戴黨員徽章,主動亮明身份,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在娛樂場所等不適宜的地方佩戴黨員徽章,嚴禁購買、佩戴金、銀等貴重材質製作的黨員徽章,不得按黨員幹部級別配發不同材質的黨員徽章。
2.細化黨員徽章管理辦法。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規範黨員徽章製作、佩戴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明確訂製廠家、佩戴對象、佩戴場合、購買渠道、發放方式等事宜,確保黨員徽章製作、佩戴和管理工作規範有序。
3.加強對黨員徽章製作、銷售的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要會同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黨員徽章生產製作、銷售等方面的管理,及時對不按規定要求製作和銷售黨員徽章的廠商和網店等進行整頓。
4.建立健全逐級報備制度。凡是統一規定黨員佩戴黨員徽章的黨組織,要及時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備。報備內容包括黨員徽章式樣和材質、配發數量、黨員徽章製作單位、購買經費、購買渠道及價格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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