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覆意見(一)》的通知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覆意見(一)》的通知,由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覆意見(一)》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
  • 所屬類別:通知
  • 針對問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現將中央組織部《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覆意見(一)》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覆意見(一)
1.問:第四條規定,選拔任用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非中共黨員領導幹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條例執行。對此應當如何理解?
答:這是指列為參照執行範圍的,除了要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原則、基本條件、基本程式和工作紀律外,在堅持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前提下,可以結合自身特點,從實際情況出發,在具體做法上有所區別,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2.問:中央金融機構和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是否參照執行《幹部任用條例》?
答:中央金融機構(不含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機構)和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較之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在某些方面有其特殊性,《幹部任用條例》對中央金融機構和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工作,是否參照執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考慮到中央金融機構和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不同於一般企業,《幹部任用條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對其領導人員的管理也是適用的。
3.問: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條例執行。這裡的“縣級以上”是否包含縣級?
答:包含。《幹部任用條例》中規定的其他類似情況,如“地(廳)、司(局)級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級或本數。
4.問:第七條規定,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這裡的“基層工作經歷”的含義是什麼?
答:這裡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縣、鄉黨政機關以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工作過(參照或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擔負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幹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幹部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擔任縣(市、區)黨政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有在鄉鎮(街道)兩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5.問:第七條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兩個以上職位”,有無對每個職位任職時間的要求?是否包括非領導職務?是否包括兼職?
答:《幹部任用條例》對每個職位的任職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兩個以上職位包括非領導職務,一般不包括兼職。
6.問:某幹部在擔任副市長期間,先分管工業,後來分工調整改為分管城市建設。這是否可視為在兩個職位工作過?
答:可視為在兩個職位工作過。在同一單位連續擔任某一職務,分工進行過調整,即主管工作發生了變化或者該職位職能發生了較大變化等其他類似情況,都可視為在兩個職位工作過。
7.問:副部級單位中,幹部提職的任職資格年限怎么把握?從副司長(正處級)提任司長(副司級),在副司長崗位上需要任職幾年?
答:副部級單位幹部提職的任職資格年限,應以職務而不是職級把握為宜。副司長提任司長,在副司長崗位上需要任職兩年以上。副省級城市幹部提職的任職資格年限也照此掌握。
8.問:副部級單位的副處長(副處級)提拔擔任副司長(正處級),是否屬於越級提拔?
答:是。副省級城市幹部類似情況的提職也屬於越級提拔。
9.問:如何理解和把握第十條中“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的規定?
答:應當根據民主推薦的不同情況來把握。(1)對非定向推薦,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2)對具體職位進行的定向推薦,推薦結果在確定該職位考察對象時一年內有效;如果擬任職位變了,原推薦結果一般不再有效。
10.問:第十一條規定,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這裡的“推薦”是否指民主推薦的兩種形式都要採用?
答:無論是領導班子換屆,還是個別提拔任職,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一般應當同時採用。對兩種推薦結果要綜合分析,互為補充,相互印證。
11.問:第十六條規定,領導班子換屆,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人員範圍內進行公示。原黨政領導班子副職擬作為正職人選考察對象,是否需要公示?
答:一般需要公示。這裡所指的“新進黨政領導班子”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從班子以外進入到班子中;二是在本班子中提升職務。其他類似情況,如常委、組織部長擬作為副書記人選考察對象,副市長擬作為常委、副市長人選考察對象均要進行公示。政府正職擬作為黨委正職人選考察對象時是否公示,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12.問:第十七條規定,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對此應當如何理解?
答: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具體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點:一是得票數多者,方可列為考察對象;二是得票數少者,一般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三是得票數相近者,需參考平時掌握的其他情況及領導班子的結構需要等因素,綜合考慮後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防止簡單地以得票多少劃線取人,要把握以下三點:一是對於各方麵條件都很好,但由於客觀原因民眾不夠了解、不夠熟悉的人選,如果班子結構配備確實需要,即使民主推薦得票數不是最高但是較高的,也可以作為考察對象。二是對於那些不踏踏實實工作,卻熱衷於拉關係、跑門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經查實,即使民主推薦得票數較多,也不能作為考察對象。三是要為敢于堅持原則和不事張揚的幹部主持公道。
13.問:第四十二條規定,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任職時間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這裡的“決定之日”的含義是什麼?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其任職時間如何計算?
答: (1)這裡的“決定之日”是指黨委(黨組)對幹部的任職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日期,並非是主管領導簽發任職通知的日期。(2)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經備案部門審核無異議,其任職時間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其他類似情況,如雙重管理幹部任職需徵求協管方意見的等,任職時間均自主管方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14.問:任職試用期未滿的幹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許其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
答:(1)一般不能提任上級領導職務;符合提任非領導職務資格條件的,可以提任非領導職務。(2)符合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資格條件的,可允許其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
15.問:第五十條規定,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對此應當如何理解?
答:這是指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人員,應當具備選拔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對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經組織研究也可適當放寬其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所需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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