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 人事部關於加強工作聯繫的通知》是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 人事部為加強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中的聯繫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加強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工作中的聯繫,對於嚴格執行黨紀、政紀,全面地考察了解幹部和正確地選拔使用幹部,是十分必要的。1982年以來,曾先後下發了《關於加強各級紀律檢查部門與組織部門相互聯繫的通知》等檔案,相互加強了工作聯繫,但不夠經常,尚未形成制度。為了進一步加強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共同做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重申和補充通知如下:
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監察機關在查處幹部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應及時地將立案、核實情況或審查情況、重要事實材料通報給組織、人事部門;對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黨紀處分的、給予降級以上(含降級)政紀處分的幹部,上報審批前,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對給予其他黨紀、政紀處分的,上報審批的同時,將處分意見抄送組織、人事部門;查處結案後,應及時將處分決定(處理意見)、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示、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一式兩份,加蓋公章,抄送組織或人事部門,歸入本人檔案。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案件需要組織、人事部門配合時,組織、人事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二、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幹部或受理來信來訪時,發現幹部有不正之風或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紀檢機關或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這些幹部,需要紀檢、監察機關配合時,紀檢、監察機關應給予支持和配合。必要時可吸收紀檢、監察機關的有關人員一起參加考察。
三、在選拔、任用幹部時,對有違紀、違法行為正在查處或民眾有強烈反映尚未調查的幹部,組織、人事部門要向紀檢、監察機關了解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任職報批手續之前,要徵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負責同志每半年要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就有關幹部情況,溝通信息,交換意見;根據工作需要,也可採取邀請參加有關會議等形式,加強工作聯繫。
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監察機關在查處幹部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應及時地將立案、核實情況或審查情況、重要事實材料通報給組織、人事部門;對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黨紀處分的、給予降級以上(含降級)政紀處分的幹部,上報審批前,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對給予其他黨紀、政紀處分的,上報審批的同時,將處分意見抄送組織、人事部門;查處結案後,應及時將處分決定(處理意見)、錯誤事實調查報告、上級批示、本人檢討及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一式兩份,加蓋公章,抄送組織或人事部門,歸入本人檔案。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案件需要組織、人事部門配合時,組織、人事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二、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幹部或受理來信來訪時,發現幹部有不正之風或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紀檢機關或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這些幹部,需要紀檢、監察機關配合時,紀檢、監察機關應給予支持和配合。必要時可吸收紀檢、監察機關的有關人員一起參加考察。
三、在選拔、任用幹部時,對有違紀、違法行為正在查處或民眾有強烈反映尚未調查的幹部,組織、人事部門要向紀檢、監察機關了解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任職報批手續之前,要徵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負責同志每半年要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就有關幹部情況,溝通信息,交換意見;根據工作需要,也可採取邀請參加有關會議等形式,加強工作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