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開展代替私商工作的指示

中共中央、國務院1964年4月13日發出。1998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十八冊。《指示》總結了一年以來代替私商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的六項要求:一、已經開展了代替私商工作的大中城市,對於已經基本占領了陣地的主要行業,要積極增加花樣品種、提高質量,合理安排網點;對其他應當代替而目前還沒有代替的行業,應當積極採取措施,有計畫地開展代替工作。二、縣城和集鎮是代替私商工作的重要方面,已經開展了代替私商工作的縣城和集鎮,要繼續進行;還沒有開展的要統籌規劃、統籌安排,把這項工作有計畫地切實開展起來。三、銷售價格要繼續執行三原則—有利於打擊投機;不能賠錢,要有合理利潤;要能夠長期供應,不能脫銷。四、開展代替私商工作力量的組織,在城市和縣城以國營商業為主,集鎮以供銷合作社為主。五、對被代替的私商,如果生活確實困難又沒有其他出路的,需要給以適當安置。六、各級黨委和人委應當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一行動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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