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2002年10月19日作出。2003年收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五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決定》指出,從總體上看,農村衛生工作仍比較薄弱,體制改革滯後,資金投入不足,衛生人才匱乏,基礎設施落後,農村合作醫療面臨很多困難,一些地區傳染病、地方病危害嚴重,農民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突出,必須引起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為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作出七項決定:一、農村衛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二、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三、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四、加大農村衛生投入力度;五、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六、依法加強農村醫藥衛生監管;七、加強對農村衛生工作的領導。《決定》要求:到2010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設施齊全的農村衛生服務網路,建立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農村衛生服務隊伍,建立精幹高效的農村衛生管理體制,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使農民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標達到開發中國家的先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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