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性工作。做好新時期的信訪工作,對於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加強黨風建設尤其是幹部作風建設,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
- 類型:意見
- 文號:中發[2007]5號
- 發布時間:2007年3月10日
簡介,內容,
簡介
中發[2007]5號
內容
一、充分認識信訪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強化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政治責任
(一)正確認識當前信訪工作面臨的新形勢。黨中央、國務院對信訪工作高度重視。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對信訪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積極暢通信訪渠道,依法規範信訪秩序,切實解決民眾合理訴求,妥善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全面加強信訪工作各項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當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穩定的。但由於我國已進入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加快推進,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既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也必然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大量矛盾和問題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出來,加上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工作不到位,一些幹部的作風不紮實,一些民眾的法制觀念比較淡薄,使信訪問題進一步凸顯,信訪工作面臨的任務十分繁重。各級黨委、政府要正確把握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徵,科學分析產生信訪問題的原因和背景,深刻認識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使信訪工作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
(二)切實增強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的責任感。我們黨來自於人民,植根於人民。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與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是我們黨能夠戰勝各種困難和風險、不斷取得事業成功的根本保證。信訪工作作為黨的民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民眾的橋樑,傾聽民眾呼聲的視窗、體察民眾疾苦的重要途徑,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從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做好信訪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自覺把信訪工作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把握信訪工作的正確方向
(三)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全黨全國工作大局,牢記為民宗旨,發揚務實作風,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四)新時期信訪工作的目標任務。以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及時反映社情民意、著力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構建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新格局,建立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工作新秩序,形成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新機制,推進信訪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
三、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
(五)在政策制定中統籌兼顧各方利益。要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制定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處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現階段民眾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體的特殊利益的關係,統籌兼顧各方面群的利益。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綜合考慮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保持政策的嚴肅性、連續性、穩定性,注意相關政策之間的關聯性。在制定政策時,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重視信訪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六)認真解決民眾合理訴求。對民眾信訪反映的問題,要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緊解決;對民眾要求合理,但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的,要抓緊研究制定和完善法律、政策;對民眾提出的應當解決但因客觀條件不具備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主動說明情況,向民眾解釋清楚,取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同時積極創造條件適時予以解決;對民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進行說服教育、積極引導。要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不能突破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為求得一時一事的解決而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
(七)著力解決信訪突出問題。要把解決信訪突出問題作為工作重點,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信訪工作原則,切實把信訪突出問題妥善處理在本地區本部門、解決在基層,不能將矛盾和問題推給上級、推向社會。當前,尤其是要著力解決好土地徵收徵用、城市建設拆遷、環境保護、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涉法涉訴等方面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組織有權處理信訪問題的責任部門積極開展聯合接訪,促進重大疑難突出問題的解決。要高度重視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解決。各級法務部門、行政執法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公正執法,妥善解決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各級黨委政法委要加強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認真解決好民眾反映強烈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等問題。
(八)堅持解決實際問題與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要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在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解決民眾反映問題的同時,加強有針對性的思想教育,切實做好解疑釋惑、疏導情緒、化解矛盾的工作。要認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勢下民眾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切實把處理民眾信訪問題的過程作為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制宣傳的過程,幫助民眾了解實際情況,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了解各方面為解決問題所作的努力,引導民眾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自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四、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依法規範信訪秩序
(九)完善信訪訴求表達方式。要充分尊重和保護人民民眾的信訪權利,對民眾來訪要堅持文明熱情接待,對民眾來信要認真負責辦理,堅決糾正限制和干涉民眾正常信訪活動的錯誤做法,確保信訪渠道暢通。要通過開通信訪綠色郵政、專線電話、網上信訪等多種渠道,引導民眾更多地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表達訴求,確保民情、民意、民智順暢上達。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設立國家投訴受理中心,為民眾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查詢辦理情況提供便利條件,為督查信訪工作提供工作平台,確保民眾訴求得到及時反映和有效處理。
(十)廣泛徵集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要建立健全人民建議徵集制度,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引導人民民眾對黨和政府的工作積極獻計獻策,鼓勵和支持人民民眾以各種方式參與國家事務管理。要對人民建議進行認真匯集和分析研究,對重要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對正確合理的意見充分肯定和採納,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工作,完善政策,接受監督。
(十一)大力推行領導幹部接待民眾來訪制度。要認真堅持黨政領導幹部閱批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完善黨政領導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信訪民眾制度,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民眾,開展調查研究,傾聽民眾意見,了解民眾願望,關心民眾疾苦,及時為民眾排憂解難。
(十二)認真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要健全和完善科學規範的受理、交辦、督辦、回復民眾信訪事項的工作規則和制度,確保信訪事項得到及時妥善處理。有權處理信訪問題的責任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負責地辦理信訪事項,不得推諉拖延。要抓緊建立解決重複上訪、多次信訪問題的長效機制,著力化解長期積累的矛盾糾紛。要以是否依法按政策處理到位作為衡量信訪事項辦理質量的主要標準,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
(十三)依法規範信訪行為。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民眾正確履行公民權利和義務,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矛盾,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對信訪活動中少數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要高度警惕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和境外敵對勢力插手人民內部矛盾的圖謀,依法嚴厲打擊其利用信訪活動進行滲透破壞的行為。
五、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努力提高信訪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十四)建立健全信訪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加強組織協調,整合社會管理資源,形成做好信訪工作的強大合力。要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疏導、聽證等辦法,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及時妥善地處理信訪問題。地方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要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共同處理好跨地區跨部門的信訪問題。要充分發揮聯席會議和信訪部門的綜合協調指導作用,形成上下聯動、左右協調、運轉高效、綜合施治的工作機制。
(十五)建立健全信訪問題排查化解機制。要把信訪工作的重心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來,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理得好。要堅持經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結合,及早發現信訪苗頭和傾向,特別是對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要進行重點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要嚴格落實化解責任,明確主要負責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限期妥善解決,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十六)建立健全信訪信息匯集分析機制。要健全和完善多層次、全方位的信息報送網路,確保信息傳遞渠道暢通。要及時、準確、全面、有效地報送信訪信息,特別是對涉及可能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信息,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並超前做好工作,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要綜合開發利用信息資源,進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針對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動權。
(十七)建立健全信訪督查工作機制。要建立健全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信訪部門組織實施、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信訪督查工作機制。要配齊配強督查力量,建立和完善信訪督查專員制度,不斷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確保信訪工作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推動民眾信訪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要支持和保證信訪部門充分履行督查辦尤其是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建議的職責。要加強對典型經驗的總結推廣和宣傳,推動信訪工作健康發展。
六、著力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提高基層預防和妥善處理信訪問題的能力
(十八)提高基層化解矛盾的能力。絕大多數信訪問題發生在基層,信訪工作的重心也應放在基層。要牢固樹立固本強基的思想,做到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及時化解矛盾,就地解決信訪問題。要著力加強基層黨組織和基層政權建設,下大氣力抓好基層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增強基層組織解決矛盾的能力。要教育引導基層幹部改進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防止因濫用職權、作風粗暴侵害民眾合法權益而引發信訪問題。要高度重視並認真解決民眾初信初訪反映的問題。要加強基層信訪工作機構建設,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要有相應的機構或人員負責信訪工作,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向社區派出接訪員,形成層層有人抓、有人管的基層信訪工作網路。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事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十九)加強縣級信訪工作。預防和解決基層發生的信訪問題,縣級是關鍵。要高度重視縣級信訪工作,切實加強指導,特別是對信訪問題較多、民眾上訪量大、工作比較薄弱的地方,要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信訪工作整體水平。要建立健全縣級黨委常委會和政府辦公會研究信訪工作的制度,及時研究信訪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縣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包案解決信訪問題,深入一線指揮處置重大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切實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擔負起保一方和諧穩定的責任。
七、進一步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構建信訪工作新格局
(二十)健全信訪工作領導體制。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切實將信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匯報,認真研究部署信訪工作。要明確分管信訪工作的負責同志,形成強有力的領導機制。各級信訪部門的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要與形勢任務相適應;中央和國家機關特別是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部門、單位,要根據各自工作任務,配齊配強信訪工作力量;各級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抓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信訪工作。國家信訪局要加強對全國信訪工作的協調指導。
(二十一)認真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各地區各部門的主要領導是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對重要信訪事項要親自推動解決;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負直接責任,抓各項具體工作的落實;其他領導成員“一崗雙責”,按照分工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訪工作,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信訪工作領導責任體系。要建立科學的信訪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將信訪工作情況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內容。要嚴格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因官僚主義、形式主義、違法行政、侵害民眾合法權益引發信訪問題,或對民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不認真解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二)切實加強信訪部門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信訪部門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配齊配強領導力量,最佳化班子結構,努力培養造就一支政治堅定、紀律嚴明、辦事公道、作風優良、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擁有豐富民眾工作經驗、具備較強社會管理能力的信訪幹部隊伍。要加大信訪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對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工作業績突出的,要予以重用,對長期從事信訪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信訪系統先進事跡,要及時總結推廣,樹立好的典型,倡導好的作風。要進一步探索建立後備幹部和新提拔幹部到信訪部門鍛鍊的制度,把信訪部門作為培養鍛鍊幹部的重要基地。中央信訪工作機構要研究制定信訪工作人材隊伍的培養規劃。要高度重視信訪部門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大對信訪工作的投入,建設好民眾上訪接待場所,傳送信訪部門的辦公重要依據信訪工作辦公經費和處理信訪事項的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廣大信訪幹部要切實增強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繼續發揚信訪工作的優良傳統,扎紮實實地做好新時期的信訪工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努力奮鬥。
軍隊系統的信訪工作,由解放軍總政治部按照本意見精神另行規定。
200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