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當前市場物價的決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1965年1月19日作出。1998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十冊。《決定》分析了近幾年的價格形勢,指出了市場物價方面存在的三個方面的突出問題,提出對現存不合理價格進行調整的六項措施:一、把城鎮糧食統銷價格提到同統購價格相平。各地按照糧食提價幅度的高低,對於收入低的職工,每人每月分別給予適當補貼。二、適當提高煤炭的市場銷售價格。全國平均每噸大約提高1元上下,東北地區每噸大約提高2元上下,全國提價金額約為7000萬元。三、在不影響棉布市場銷售價格總水平的條件下,合理調整棉布價格。全國棉布提價降低相抵以後,提價金額為90萬元。四、為了解決糧食收益偏低的問題,從1965年開始,對提供商品糧較多的生產隊,實行加價獎勵的辦法。五、目前糧、油的集市價格還分別高於計畫價格的1.2倍和0.9倍,應該促其進一步下降。六、除了上述產品之外,還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地方生產的輕工業、手工業產品中質次價高產品的價格,某些價格較高又能夠充分供應的日用工業品的價格,也需要調整,降低價格。《決定》指出,1965年計畫價格的變動,對各方面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各級黨委和有關部門必須注意做好工作,並且結合當地情況,在幹部和職工中進行必要的宣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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