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聯盟眾對戰國史研究的深入,無可避免的會接觸到越來越多的古文書資料,而文書的類別和形式直接決定了其大致內容和目的。自己起初在翻看一些資料的時候,碰到一些古文書,真是兩眼一摸黑,不管是語法、單詞還是格式都不懂(比如不少書中引用的箇條書、口宣案、宛行狀,網站上古文書原件的圖片等等)。但是,要是了解了古文書的大致樣式(開頭、結尾的詞句、奉書者署名習慣等等),則這個文書屬於那種體例,大致與什麼相關便有了大概的認識,這樣面對古文書的時候至少不會茫然無知,也提高了它們的利用率。然而遍尋聯盟內,似乎沒有發現介紹中世文書的文章,所以敷就一篇中世文書概略,聊作入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世文書
- 性質:文書
- 時期:戰國
- 種類:公式樣文書
簡介,公式樣文書,公家樣文書,武家樣文書,
簡介
1)公式樣文書。這是律令制時代遺留下來的文書樣式和分類,進入室町戰國後大都很少涉及,我們利用的場合可能比較少; 2)公家樣文書。這是律令制崩潰後,公家掌權時期主要的行文樣式,進入武家社會後,在很大範圍內保存下來,並繼續在官位申請、民事訴訟等方面發揮作用。同時還重要影響了3)武家樣文書。這是非常獨特的一類文書,與武家生活密切相關,體現了武士政權的許多特徵,諸如戰國時期的印判狀、感狀等等都與連綿的戰事和領地的封賞有關。
公式樣文書
主要指律令制規定下的公式化文書。隨著時代的變化,形式、效果不盡相同,現在知道的大抵有17種,以下作一簡單說明。(第18種的“表”為令外文書)
1)詔書
在特定大事的場合,傳達天皇旨意的文書。起初以宣命體書寫,其後普遍採用漢文體。本文以“詔旨”始,還有太政大臣等人的署名(位署)。如果經由天皇本人之手,在“年月日”中的“日”上會有表示允許施行意味的“可”字(也被稱為“御畫日”“御畫可”)。
在一般事件場合傳達天皇命令的文書。本文以“勅旨”開始,既無御畫日、御畫可,也無太政大臣等人的位署。此勅旨式文書沒有留世,僅存有樣式稍異的傳達敕旨的“勅書”。
3)論奏 將太政官議政官會議的決議上奏天皇,呈請裁許的文書。天皇加以“聞”字表示認可。
5)便奏
由少納言上奏天皇關於一般事件的文書,與議政官無關。沒有留存於世。
6)令旨
傳達皇太子、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的意志、意向、命令的文書。皇太子等人也畫日。
例,文中元年十二月廿一日征西將軍宮(懷良親王)令旨:
“薩州峰城合戰之時、親父討死之條、所被感思食也、可有抽賞之狀、依仰執達如件、
文中元年十二月廿一日 左少將(花押)
渋谷乕五郎殿”
7)啟書院 向皇太子、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上申的文書。本文以“(上申者名)啟”開始,以“謹啟”作結。
8)奏彈式
由彈正台上奏天皇,彈劾除太政大臣以外的五位以上朝官不檢行為的文書。天皇加“聞”以認可。
9)飛驛式
針對緊急事態,中央政府與地方國司往來的公文。分“下達”與“上申”兩種。
10)解
下級役所向上級役所上申的文書。本文以“(役所官名)解申”為始,“謹解”(又作“以解”)作結。一般不具收件人名,這是因為一般不得向管轄外的上級役所上申,所以通常不會造成混亂。其後,因“解狀”等(參見第二節的“公家樣文書”)的出現而逐漸廢絕。
給非直屬上級役所的文書。文頭始於“(差出役所名)移(宛所役所名)”,以“故移”(又作“以移”)結尾。根據場合的不同,也有使用“牒”的。
作為對應“解”的下達文書。第一行寫“(差出役所名)符(宛所)”,第二行寫內容大概,之後再是詳細內容。最後的日期前(日付)書寫接受者的名稱。結尾作“故符”、“以符”。
13)牒春秋中文社區
下達、平行、上申的場合都可以使用。文頭以“(差出)牒(宛所)”起始,結尾作“故牒”(又作“以牒”)。
14)辭
下級官人等上達諸司的文書。打頭是年月日,本文始自“(差出人位姓名,屬籍也可)辭”,止與“謹辭”。
授予位階時的文書。標記“中務省”字樣,受官本人姓名,本文以“今授其位”結尾,之後是日期、中務卿、太政大臣、大納言、式部卿的位署。根據授予的位階高低,有勅授(五位以上、須蓋有天皇玉璽)、奏授(六位以下,據太政官奏聞)、判授(外八位以下、根據太政官的判斷)之分。
16)計會式
為統計公文書的授受而作的授受文書目錄(計會帳)及確定確認(勘會)方法的文書。計會帳分為太政官向諸國、諸司授受文書的統計,中央官司與其他官司之間的授受統計、諸國的授受文書統計這三種。後兩者均須上呈太政官,並與原始授受文書相對照,以辨謬誤。 關所的通行手令(手形)。各司向京都、郡司向國司請求發予,再由各司發給本司所屬官吏、郡司發給庶民。其上記載了本人的氏名、年齡、官位、從者人數、攜帶物品數量、旅行目的、目的地、通過的關所名等信息。通過審查後,交付使用,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一月。
18)表文學
表是令外文書。上表對象是天皇、太上天皇等人。有賀表(國家、皇室慶典)、辭表(五位以上官人辭官)、抗表(辭退天皇賜予的恩恵)等類型。表頭男子稱“臣某言”、女子稱“妾某言”,最後止與“臣(妾)某誠惶誠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謹言”。
公家樣文書
九世紀以後,由於律令制之外官職(令外官,如藏人、檢非違使、中納言、征夷大將軍等)的設定,文書的樣式也不再局限於公式令的範圍之內了。因此,在文書中,被公家政權所使用的,便被稱作公家樣文書。一般在手續上比公式樣文書要簡單。
??1)宣旨
傳達太政官命令的文書。時常以“官宣旨”的形式出現。交予擔當的公卿(上卿)--辨官、外記等人後由其發予諸司接受者。
2)口宣 由藏人記錄天皇口頭旨意後寫就的文書。也稱口宣案(嚴格來講,口宣應該僅僅是口頭上的)。現存大量與任官、敘位相關的口宣,其上大都有上卿官名。文中有“年月日宣旨”,“某某藏人奉”的字樣。 例,天文二十一年,尼子晴久任修理大夫口宣案:
“上卿廣橋中納言
民部少輔佐佐木晴久書院, 宜任修理大夫文學 藏人頭右近衛權中將兼美濃權守源重保奉”
3)下文
由官宣旨演化而來,自平安時代中期至室町時代被廣泛套用於上意下達場合的文書。形式已經擺脫了公式樣文書的束縛。基本格式為:“(發給所)下(宛所)
(事書--事情概要,以‘可’、‘應’某某始,止於某某‘事’)
(事實書--本文,‘右’始、‘以下’止)
發給者官位姓名”
根據發給者名稱不同,下文又分為許多種類,除以下介紹的“官宣旨”、“廳宣”外,還有院廳下文、留守所下文、藏人所下文、將軍家下文等。根據簽發者署名位置的不同,又分為奧上書下文、奧下書文、袖判下文(不署名於奧,而在袖部花押)等種類。
(所謂奧、袖等信紙上的位置是這樣區分的,四方的信紙右為‘袖’(端),左為‘奧’,上為‘天’,下為‘地’,信紙背面稱為‘里’,里上與袖相對應的位置稱為‘端里’。根據書札禮的嚴格要求,在‘里’上應根據各自官位書寫相應內容,稱為里書,否則被視為蔑視和挑釁。而著名的上杉謙信七免許中,就有‘里書御免’一條,天皇允許其省去‘里書’,享受將軍、管領一級的待遇) 手續與辨官宣旨一樣,唯一不同之處是在辨官署名下無“奉”字。基本格式為:“(左右)辨官下(宛所)
事書。‘應~事’
某某依宣行之
辨署判”
左辨官掌吉事、右辨官掌凶事,分別下旨。
5)廳宣
國司不赴任,在京辦公的情況(遙任)下,國司給留守所(任地所在國衙)等命令的文書。起首為“廳宣宛名”,本文止於“以宣”字樣。隨後附日期、國司官職、氏、姓、花押等。因大宰府長官也在京辦公,向大宰府出廳宣,為示區別,加書“大府宣 大宰府在廳官人等”字樣(大府宣)。
6)書狀
私人間的往來文書。奈良時代稱作啟、狀等,源自中國的文書樣式。進入平安時代,演進成日本獨有的樣式,被稱作“書札禮”。弘安八年(1285)年依勅命制定的“弘安禮節”,詳細規定了發信與接受方依據官職高低使用不同樣式(包括文言等)。根據書札禮所作的書狀也在公務場合使用,並逐漸派生出直狀、奉書等形式。
7)奉書春秋中文社區 皇室經配下傳達旨令的文書。大都在本文文末書寫下達旨意者稱呼。樣式從書札禮,主要有以下幾種:
a) 御教書=向三位以上者使用。本文止於“依執達如件”、“~之由御氣色所候也”、“~之由所也”等文字。
b) 院 宣=上皇經院司傳達旨意的文書。書止於“院宣如此、悉之以狀”、“院御氣色所候也、仍執達如件”等語言。
c) 綸 旨=天皇經藏人傳達旨意的文書。起止均有綸旨、綸命、綸言、天氣等字樣(如起頭的“蒙綸旨雲”、止於“天氣如此”等)。綸旨一律使用宿紙書寫。 d) 女房奉書=天皇與上皇經由側近女官傳達旨意的文書。以假名書寫,書止於“~と申とて候 かしく” 等,不具日期、奉書者名稱與宛名(接旨者)。接到女房奉書後,傳奏向當事者下達傳奏奉書。這時,傳奏會在女房奉書的“端里”寫上“仰 年月日”的所謂“端里銘”。
例,元弘三年十一月九日,後醍醐天皇綸旨: “渋谷平二五郎重勝當知行地、不可有相違者、 天氣如此、悉之以狀、 元弘三年十一月九日 式部大丞(花押)”
8)解狀
由公式樣文書“解”發展而來的上申文書。本文始自“(發給者)解 申~事”,止與“以解”。比起“解”套用更加廣泛。自鎌倉時代開始,根據上申內容不同,分化為申文、勘狀、愁狀、訴狀等個別名稱。
9)申狀春秋中文社區
由公式樣文書“解”發展而來。以“(發給者)申~事'"(發給者)言上~事”等“事書”為始,事實書則以“仍狀如件”、“仍言上如件”等終結。鎌倉時代,也將訴訟中原告最初的訴狀稱為申狀。
10)申文
上申文書的一種,主要用於公家申請官位的場合。
11)勘文、勘狀書院, 接宣旨後,依官衙、諸道種種先例、掌故判定吉凶,然後將結果與意見上達的文書。
12)訴狀
訴人(原告)向訴訟機關申訴的文書。文起於“(訴人名)謹言上”、“(訴人名)謹訴申”、“(訴人名)謹申”等文字,而止於“言上如件”、“訴申如件”等。在鎌倉時代,根據幕府制度,判決書(裁許狀)必須在訴狀與陳狀各提出三回(所謂的“三問三答”)後才能宣布。
13)陳狀
q 論人(被告)應裁判所催促,反駁訴狀的文書。起於“(論人名)謹陳申”、“支申”等,止於“披陳言上”、“支言上”等。也稱作支狀。
14)舉狀文學 向上位者舉薦下位者時,列舉下位者言行的文書。直接寫給上位者的極少,大多以寫給其奉行所、奉行人、側近等名義發出。狀中用“以此旨可有御披露候”等文言,書止於“恐惶謹言”。亦稱吹舉狀。
16)請文、請書
接受綸旨與御教書以及各種其他上司所予的文書後的回覆文書。本文起自“謹辭”、“謹請”、“請申”等詞,止於“所請如件”,“恐惶謹言”、“恐々謹言”等。一般不僅僅對接受下達文書表示恭謙,大多還表示了履行命令內容的意思。
例,元享二年八月廿二日,薩摩守護島津貞久請文:
“永利如性掠申、薩摩國山田村山口新開田畠在家等事、去月廿二日御教書案並今月十七日御催促狀、同十九日到來、謹拜見候畢、抑此事為令明申候、代官曉道令參上候、可有御披露候、恐惶謹言、
元享二年八月廿二日 左衛門尉貞久請文(里花押)”
17)補任狀
與任官職、敘位階等內容相關的文書。沒有特定的樣式,宣旨、符、下文中關於補任的文書都可以稱作補任狀。
18)召文
各種官署傳招人等時使用的文書。尤以裁判所傳召訴人與論人的召文有名。召文也沒有固定式樣,根據內容不同而各異。
19)紛失狀
土地財產等相關的證據文書(包括買賣文書等),在火災等情形下被毀失,失去效力後,製作而成的新文書。為了保證新文書與舊文書有相同的效力,所有者向行政機關上書申請“舊文書紛失、無效,並申請新文”,經確認、加書文言後返還。通常以“立申紛失狀事”開頭。
武家樣文書
隨著武家政權的誕生,新的文書類型也應運而生。這些武家樣文書在對公式樣、公家樣文書進行模仿或改變的基礎上,體現出武家政治的許多特徵。然而,武家樣文書的效力大多僅限於武家社會內部,對於公家社會的影響卻依據時代不同、公武關係不同,大相逕庭。
此外,武家樣文書的種類在各個時代的使用頻率和內容也變化頗大。
1)下知狀
書止於“下知如件”,由奉行人署名。鎌倉幕府執權、連署等署名的被稱為“關東下知狀”。一般具有永久效力(特許免許、制札、訴訟判決等)。
例,元徳元年十月廿日,北條守時書關東下知狀: “可早以尼妙智領知薩摩國入來院內塔原鄉田弐町伍段、在家伍宇坪付見配分狀事 右、以亡夫渋谷孫三郎惟重跡、所被配分也者、早守先例可令領掌之狀、
依仰下知如件、
元徳元年十月廿日 相模守平守時”
2)室町將軍家下文春秋中文社區
其樣式脫胎於下文。源賴朝與足利尊氏、直義均初期採用“奧上署判”(於信紙‘奧’偏上位置署名),後改為“袖判下文”(於信紙‘袖’偏下位置花押),向武士頒發所領安堵、恩賞給付等書狀。1402年(應永九年)年以後基本絕跡。
3)室町將軍家下知狀 將軍直接署判,並由奉行人奉出。隨著功能被御教書所取代,將軍袖判下知狀由義滿一代開始大幅減少。而改由執事、管領代將軍簽署,一般針對某具體事件,沒有永續效力。
4)室町將軍家御教書春秋中文社區 御教書來源於公家樣文書中的奉書。為將軍直狀,書止於“~之狀如件”,其後有年月日及花押,最後具宛所名,也稱為御判御教書。室町幕府初期以下文、下知狀行安堵所領等職能,其後逐漸被御判御教書所取代。此外,也有執事、管領等依據將軍之意下發的御教書。
例,嘉吉二年十月廿五日,畠山持國判室町將軍家御教書:
“島津持久、高木孫三郎、市來太郎以下事、先度被成治罰之處、尚令出張、既陸奧守忠國及難儀云云、不廻時日、合力忠國、可被抽戰功、若有背御成敗族者、可為彼兩三人同罪之由、所被仰下也、仍執達如件、
入來院彈正少弼殿”
(註:沙彌,畠山持國)
5)御內書春秋中文社區 室町將軍的直狀。書止於“~候也”,無年號(但一般有月日)。主要用於催促軍勢或致以季節的問候。但有時和將軍的私人書狀難以區別。
例,永祿二年足利義輝致長尾景虎御內書(里書御免一事):
“里書御免之條、加分別可存其旨候、猶晴光可申候也
六月廿六日 (足利義輝)花押
長尾彈正少弼(晴光:大館晴光,義輝下屬,奉書者。)
6)施行狀
上令下達的文書。沒有定式,可以寫成御教書、下知、書下等各種形式。
7)遵行狀
接受施行狀的守護、守護代等人,向下一級要求執行命令時的書狀。 8)打渡狀
接受施行狀、遵行狀後,要求當事者轉讓所領等的文書。一般以“仍渡狀如件”為結尾,不具宛所名(接受者名稱)。完成施行、向遵行狀頒與的命令後,執行者應向遵行狀的發出者書寫請文以報告。
9)書下
守護以下的武士給轄下武士的直狀。主要與所領安堵或催促軍勢相關。止於“~狀如件”,付年號。
10)判物
直狀的一種。具發出者的花押,內容為公務相關。戰國時代大名的直狀也被稱作判物。
11)印判狀 代替花押改按印判的文書。十五世紀出現,為戰國大名大量使用,也屬於直狀的一種。除印判外,還有奉者的署名、判。著名的印判有北條氏的虎朱印、織田信長的馬蹄印(天下布武)等。 例,甲子(永祿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北條氏政虎朱印判狀:
“被下置知行方
一 七貫文 丸子之知行內手手作分、同屋敷 一 一ケ所 足立之內島根之村
右、千葉殿御老母為御堪忍分、丸子村此度渡置申上、為替島根村遣候、永代可致知行者也、仍如件、
三月廿三日 (虎朱印、印文‘祿壽應穩’) 遠山左衛門尉
高橋殿”
(註:這是永祿七年北條氏政遣遠山左衛門尉為奉書,將高橋某知行地由丸子村改封至足立島根村的書狀。理由是為了解決千葉殿-千葉胤富,下總佐倉城主老母生活費的問題)
12)條目
也稱條々、條書等。標題大多為“條目”、“條々”、“覺”等。本文採用“一つ”書(箇條書)(看過古文書的朋友們一定有印象,著名的有朝倉敏景十七箇條和北條早雲二十一箇條)的形式,主要用於領內統治制度等。而箇條為奇數的條目一般被稱作“禁制”。
例,天正十八年豐臣秀吉所作禁制:
“武藏國都築郡內麻生鄉
黑金之鄉 石川之鄉
片平之鄉 大棚之鄉
萬福寺村 以上九ケ所
一、軍勢甲乙人等濫妨狼藉事! 一、放火事 一、對地下人百姓非分之儀申懸事
右條條、堅令停止訖、若於犯違之輩者速可被處嚴科者也: 天正十八年四月 朱印”
13)感狀 獎賞合戰中立功人員的文書。大多以直狀的形式,將軍等則以奉書(御教書)的形式出現。文中可以見到“彌忠信可為神妙候”、“可抽軍忠”、“可勵忠節”等文言。
例,永祿四年九月十三日,上杉政虎致中條越前守感狀(第四次川中島合戰後): “於去十日信州河中島、對武田晴信遂一戰之刻、粉骨無比類候、殊親類被官人手飼之者、余多為討之、依被勵稼、兇徒數千騎討捕、得大利候事、年來達本望、又面面名譽、此忠功政虎一世中不可忘失候、瀰瀰相嗜、被抽忠節簡要候、恐恐謹言 九月十三日 (政虎)花押
中條越前守殿”
14)著到狀
武士在發生事變之際向幕府等所報導,接受調遣後,接受的證明文書。“著到”中用文言,書氏名,結尾於“著到如件”,此外也有採取書狀形式的。著到狀僅見於截至十五世紀前半葉的史料之中。 15)軍忠狀
武士於合戰中立功或受害後申請恩賞給付的文書。本文以“~(人名)申軍忠事”、“注進 ~事”等為始。寫有討取首級數與被討取者名稱的“首注文”等也屬於軍忠狀。
16)裁許狀 幕府(江戶時代也見於各藩)下達的訴訟判決書。鎌倉幕府時有關東裁許狀(書止於“依鎌倉殿仰、下知如件”,由執權與連署署名)、六波羅探題裁許狀(書止於“下知如件”,由六波羅南北兩探題署名)、鎮西探題裁許狀(書止於“依仰下知如件”,由鎮西探題署名)等。江戶時代,邊境糾紛中的裁許狀附有繪圖,於繪圖的背面(里)書寫裁許文書,由評定所一同署名(繪圖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