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校實驗室工作的規定》在1988.03.21由國家教委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小校實驗室工作的規定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 頒布時間:1988.03.21
- 實施時間:1988.03.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普遍提高基礎教育質量,適應九年義務教育和中等教育結構改革的需要,加強實踐教育環節,搞好中、國小(含職業中學、中師、中專、技工學校等,以下簡稱“學校”)實驗室(包括各種專業訓練室、實習場地)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小校的實驗室是辦學的基本條件之一,是保證實施教學大綱、培養學生初步的科學實驗能力、生產試驗技能和開展科技活動的場所。實驗室工作是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驗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三條 各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要按照分級辦學、分級管理的原則,發揚艱苦創業精神,從實際出發,做好學校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工作,使實驗室建設與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進程同步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應制訂本地區學校實驗室建設規劃和管理制度,負責檢查、督導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工作,不斷提高實驗教學水平。
第四條 學校應加強對實驗室的領導和管理,有一名校長負責實驗室工作,選派相關學科的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主持實驗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實驗室的任務
第五條 實驗室應按照教學大綱和教材的要求,進行課堂演示實驗和學生分組實驗,完成實驗教學任務,並創造條件開展課外實驗和科技活動。
有條件的實驗室可向社會開放,開展科學普及活動及為當地經濟建設服務的試驗。
第六條 實驗室應開展實驗教學研究、教學儀器研製,並培訓有關教師、技術人員,提高實驗教學水平。
第七條 實驗室要維持科學、文明、安全的實驗教學環境,保證儀器設備經常處於良好的可用狀態,準備齊全實驗用品和教學資料掛圖,並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護好國家財產。
第三章 實驗室的建設
第八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根據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的學校任務和發展規劃,有計畫地進行。中等學校要建設物理、化學、生物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國小校要建立綜合的自然常識實驗室或配備實驗教具箱。
有條件的中、國小校,根據需要,建立音、體、美訓練室、生物園地和勞動技術教育室、職業技術訓練室、語言實驗室、微型計算機室及綜合電化教育室等。
第九條 實驗室房舍設施的建設與布局,可參照國家標準GB99-86《中、國小校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章節,確定包括通風、防毒、排污系統在內的各項建築設施及設備的指標,房舍設施的建設或改造都要講究實效。
第十條 學校實驗裝備器材的添置進程,要從各校的任務特點和利用能力出發,分別參照國家教委、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制定的配備目錄,確定各校不同的配備方案和分期配備的步驟,並確定每學年度的補充與消耗定額。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實驗室的同時,必須設定配套的儀器室、材料藥品室以及專用的存放櫥櫃和危險品保存櫃等。
第十二條 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定學校實驗室專職實驗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的專職編制及相應職務定額,中學每個實驗室一般配備一名專職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八個實驗室以上的學校可以適當減少編制定額。國小實驗室一般設兼職教師。
第十三條 實驗室建設資金和實驗消耗費,要通過多種渠道予以妥善解決。各級政府下撥的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用於實驗室建設,作為基本財源,同時適當使用學校勤工儉學的收益,改善辦學條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願捐資辦學。
第四章 實驗室的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設立管理學校實驗室及教育技術裝備的機構。其主要任務:負責規劃、建設和管理學校實驗室;組織教學儀器設備和消耗器材的供應;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檢查和指導實驗教學、實習及勞動技術教育業務。
第十五條 實驗室要建立工作規範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實驗教學管理制度、實驗準備制度、實驗記錄製度、設備維修保管制度、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安全防護制度及開放實驗室等制度。
第十六條 要管好實驗室的全部物資、設備和其它國家財產。要建立實物明細賬卡,定期盤點,科學存放和及時維修。物資報損報廢要有規章和處理辦法。對於非正常損壞、丟失或造成積壓浪費的物資、設備,要依據情節輕重追究主管部門、學校主管校長和當事人的責任(包括適當賠償責任),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把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並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學年應開展學校實驗室工作的檢查、評比,並進行適當獎勵。
第五章 實驗室人員的崗位職責與待遇
第十八條 實驗室人員的崗位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學校有關實驗室的工作計畫,負責實驗室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二)按照教材規定的實驗內容準備和開出教學實驗,積極配合有關教師,切實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並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學生課外科技實驗活動。
(三)不斷總結經驗,開展實驗教學研究和教學儀器研製,改進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實驗室工作水平。
(四)掌握實驗儀器設備的規格、構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材料、藥品的性能,負責做好儀器設備的驗收、保管、使用、維修、更新工作和材料、藥品的使用、回收、處理工作。
(五)負責實驗室、儀器室及材料、藥品標本、模型、掛圖、教具的物資管理工作;保持實驗室整齊清潔,教育學生保持良好習慣。
(六)採取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護好國家財物。按規定做好三廢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專職的實驗教師或實驗技術人員,按照教師、實驗技術人員職務評聘的有關規定,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評定相應的任職資格,由學校聘任或任命高、中、初級的職務,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條 對於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工作人員享受營養保健食品的標準和發放辦法,在國家尚未頒布統一標準之前,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標準和辦法,予以補貼,並根據實驗工作的需要,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二條 非教育部門主管的各類中、國小校可參照本規定精神制定相應的實驗室工作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